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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模拟题及答案(19)

来源:考试吧 2018-8-21 15:00:26 要考试,上考试吧! 成考万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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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页:参考答案

  参考答案与解析

  一、选择题

  1.【答案】A

  【解析】选项B、C所称职权是行政职权。而选项D中所指权利是一种管理权,也属职权。选项A中的父母的监护权是民法中与身份有关的权利,为正确答案。故本题中选项A是正确的,排除其他选项。

  2.【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债的分类方法和结果。本题中选项A之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的划分,是以债的双方主体的人数为标准的;选项D之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的划分,是以一方主体内部多数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为标准的,这是对多数人之债的进一步分类;选项B之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的划分,是以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为标准的;选项C之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的划分,则是以债的标的物的性质为标准的。因此,选项A符合题意要求,是正确的,排除其他选项。

  3.【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对财产权基本分类的理解。本题中选项B人身权不是财产权,应先行排除;选项C继承权的概念位阶低于债权和物权,亦排除掉;选项D知识产权在国内一般认为是“二权一体”,既有财产权,又有人身权,不能归人财产权,同样被排除;只有选项A物权是正确的。

  4.【答案】B

  【解析】赠与合同不能有偿,也不可能双方当事人都有义务,因此应为无偿、单务合同;依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赠与合同一般是诺成性合同,故B正确。

  5.【答案】C

  【解析】以合同的成立是否须交付标的物为标准,合同可分为诺成性合同和实践性合同。诺成性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实践性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本题中选项A、B、D之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委托合同,均自当事人意思表示时成立,是诺成性合同,唯有选项C之借用合同要求,除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故为实践性合同。故本题中选项C是正确的,排除其他选项。

  6.【答案】B

  【解析】本题中选项A之承包经营权本身是不可继承的,承包经营的收益才可依法继承;选项C中的保险金已有受益人,受益人是所有人,不能由继承人继承;选项D中的抚恤金是给死者的近亲属的,不能作为死者的遗产继承。只有选项B之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可以依法由继承人继承,故选项B是正确的。

  7.【答案】D

  【解析】本题为法条题。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其中要求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的一方为承揽人,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的一方为定作人。我国《合同法》第251条第2款规定,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可见,本题中选项A、B、C均属于承揽合同,故选项D符合题意,是正确的,排除其他选项。

  8.【答案】C

  【解析】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供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将其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相对于作为主权利的债权,抵押权是从权利。因此,本题中选项C是正确的,排除其他选项。

  9.【答案】A

  【解析】孳息是指依物的自然性质或者基于法律关系而产生的收益,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是指依物的自然性质而产生的收益物;法定孳息是指基于法律关系而产生的收益物。本题中选项B、C显然属于天然孳息;选项D奖金本身就不是孳息,因而不符合题目要求;选项A股息为法定孳息,是正确的,排除其他选项。

  10.【答案】A

  【解析】提存,是指债务人因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可将该标的物交给有关部门保存以消灭其债务的制度。提存在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产生的效力表现为,自提存之日起,债务人的债务归于消灭。提存从法律上产生了提存物所有权转移的效果,提存物的所有权转移至债权人,提存物灭失的风险也同时转移至债权人。因此提存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应由债权人负担。故本题中选项A是正确的,排除其他选项。

  11.【答案】A

  【解析】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而擅自转租的为非法转租,对非法转租的法律后果,我国《合同法》有明确的规定。该法第224条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因此,本题中选项A是正确的,排除其他选项。

  12.【答案】A

  【解析】本题中,瓦罐及500块银元属埋藏物,因埋藏人为梁大明的爷爷,有明确的所有人,故属有主之埋藏物,依法应归埋藏人或其继承人所有,故本题中选项A是正确的,排除其他选项。

  13.【答案】C

  【解析】继承权的放弃,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以明示方式作出的放弃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意思表示。根据我国《继承法》第25条的规定,只要继承人没有作出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即视为接受继承权。故本题中选项C是正确的,排除其他选项。

  14.【答案】B

  【解析】民事义务分为约定义务和法定义务,违反约定义务的发生违约责任,违反法定义务的发生侵权责任,故本题中选项B是正确的,排除其他选项。

  15.【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对象是继承时对胎儿份额的处理。根据《继承法》第28条的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故本题中选项D是正确的,排除其他选项。

  16.【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所有权的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的区分。本题中选项A、B、C之买卖、互易、赠与,都是所有权的继受取得,因而不符合题意,只有选项D是正确的。

  17.【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问题。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或能力即是民事权利能力。根据《民法通则》第9条的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就享有民事权利能力。本题中选项A是正确的,排除其他选项。

  18.【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动产质押合同生效的时间。我国《担保法》第64条第2款规定,动产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据此,本题中选项C是正确的,排除其他选项。

  19.【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作为无因管理构成要件之一的管理他人事务中的“事务”的条件。根据民法基本理论,只有具有法律意义的可以成为债的客体的事务才能成为无因管理中的事务。无因管理中的事务不能是违法的事务,也不能是法律要求必须由行为人自己实施的行为。因此本题中选项A、B、C均被排除,只有选项D之清除邻居家门口的路障符合题意,是正确的。

  20.【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我国法律关于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机关的规定。我国《担保法》第42条规定,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为办理抵押登记的部门。因而本题中选项B是正确的,排除其他选项。

  21.【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预期违约的救济问题。我国《合同法》第108条对此作了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故此,本题中选项B是正确的。

  22.【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对象是无效民事行为的“无效”的意义。无效民事行为是指因欠缺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而不产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具有自始无效、当然无效和确定无效等特征。无效民事行为(无效合同)虽然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力,但会产生其他法律后果,如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追缴财产等。因此选项A、B、C均被排除掉,只有选项D是正确的。

  23.【答案】B

  【解析】名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对自己名誉所享有的权利,其主体包括所有民事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和其他民事主体,因而选项A被排除。名称权,是指自然人以外的其他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及转让其名称的权利,故选项B符合题意。隐私权是指自然人对属于自己私人生活范畴的事项依法自由支配并排斥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其权利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因此,选项C不符合题意。荣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对自己荣誉所享有的权利。我国《民法通则》第102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可见选项D也不符合题意。因此本题中选项B符合题意,是正确的,排除其他选项。

  24.【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对象是债的消灭原因及适用条件。债的消灭,又称债的终止,是指债的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债权债务归于消灭。债的消灭原因是指能够引起债的消灭的法律事实。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的消灭的原因主要有清偿、抵销、提存、免除和混同。而抵销,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从而使互负的债务在对等数额内相互消灭的法律制度。我国《合同法》第100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故本题中选项C是正确的,排除其他选项。

  25.【答案】C

  【解析】依照民法理论,债权移转时,抵押权、保证债权、利息债权等从属的权利也随之转移,所以本题中选项C是正确的,排除其他选项。

  26.【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对象是特殊侵权责任。《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能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除外。甲的行为显然不是故意。故本题中选项A是正确的,排除其他选项。

  27.【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诉讼时效的中止。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法定事由须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才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止,故本题中选项D是正确的,排除其他选项。

  28.【答案】A

  【解析】根据题面要求,选项C和选项D之采矿权和知识产权不是不动产,被排除掉;虽然选项A之房屋和选项B之土地都属于不动产,但依我国法律的规定,可以抵押的是土地使用权而非土地所有权,因而选项B也被排除。故本题中正确选项为A。

  29.【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质权和留置权的区别。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必须是与留置物有牵连关系而发生的债权,留置物必须是债权人实际上已经占有的,质权则不需具备这两个条件。题中手表与服装加工合同无牵连关系,应当看作是质权,故本题中选项A是正确的,排除其他选项。

  30.【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对象是特殊侵权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故本题中选项A是正确的,排除其他选项。

  31.【答案】D

  【解析】我国《合伙企业法》第61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可见本题中选项D是正确的,排除其他选项。

  32.【答案】B

  【解析】《民法通则》第34条规定:“个人合伙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监督的权利。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据此,本题中甲与丁签订的合同对合伙人有效。乙、丙只能向甲主张违约责任,而非侵权责任。故本题选项中只有选项B是正确的,排除其他选项。

  33.【答案】A

  【解析】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依法宣告该自然人死亡的法律制度。宣告死亡是一种推定死亡制度,被推定死亡的人是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的失踪的人。因此本题中选项A是正确的,排除其他选项。

  34.【答案】C

  【解析】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监护人负有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的责任,即监护人应当保护好被监护人的财产,在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时,应当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非为被监护人的利益,监护人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本题中选项C明显的是侵犯被监护人利益的行为,故选项C符合题意,是正确的,排除其他选项。

  35.【答案】A

  【解析】我国《合伙企业法》第26条规定:“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故本题中选项A是正确的,排除其他选项。

  二、简答题

  36.【答案要点】有限合伙是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的合伙企业,其中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有限合伙具有以下特征:

  (1)责任的特殊性;

  (2)执行合伙事务的特殊性;

  (3)有限合伙人享有特殊权利。

  【解析】合伙可分为两种类型,即合同型合伙和企业型合伙。所谓合同型合伙,是指根据合伙合同形成的合伙,没有民事主体资格,在性质上不过是一种合同关系;所谓企业型合伙,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可以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企业型合伙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37.【答案要点】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权利。

  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须具备以下要件:

  (1)须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且已届清偿期;

  (2)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已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须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解析】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债的保全的基本方法之一。债的保全,是指债权人为防止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危及其债权的实现而采取的保全债务人责任财产的法律制度。债权人的代位权这种措施,旨在通过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或恢复债务人的财产,从而保障债权人的权利实现。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及构成要件不再赘述。

  38.【答案要点】名誉权与隐私权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第一,权利主体不同。名誉权的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和其他民事主体;而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第二,权利客体不同。名誉权的客体是名誉,是对权利人的一种社会评价;隐私权的客体是隐私,是自然人不愿公开的个人生活秘密。

  第三,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人散布的内容是虚构的、捏造的;而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人散布、公开的内容却是真实的。

  【解析】名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对自己名誉所享有的权利;而隐私权是指自然人对属于自己私人生活范畴的事项依法自由支配并排斥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侵害隐私权往往会对受害人的名誉造成一定的损害,但隐私权与名誉权却是两种不同的人格权。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2款将这两种权利分别做了规定。

  三、论述题

  39.【答案要点】(1)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概念。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不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无论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错,都要承担侵权责任。

  (2)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意义。我国民事立法确立无过错责任原则,其意义就在于能够更好地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使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更容易得到实现。关于这一点,可以在过错推定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比较中得到证实。

  (3)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具体情形主要是高度危险责任、产品责任、环境污染责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等。

  【解析】对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意义及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应作必要的展开和论述。

  四、案例分析题

  40.【答案要点】(1)李某的名誉权受到了侵害。理由:本案王某以正在谈恋爱的李某的名义登征婚广告,无疑降低了李某的社会评价。王某的行为给李某的名誉造成一定的影响,侵害了李某的名誉权。当然,这是由于侵害李某的姓名权而引起的,属于侵权行为的竞合。

  (2)法院应当以姓名权侵权为案由,认定王某侵害了李某的姓名权,并判决其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以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因为,王某是未经李某同意而以李某名义刊登征婚启事的,属于典型的侵害他人姓名权的行为。

  【解析】本题首先应从李某的社会评价是否降低来判定他的名誉权是否被侵害,其次再从侵害姓名权的构成要件以及救济方式方面作答。

  41.【答案要点】(1)乙仓库扣留全部10台电脑的行为是不当的。理由:《担保法》第85条规定,留置的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物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本案中甲公司欠乙仓库仅1万元,乙仓库留置1台电脑足矣,故乙仓库留置另外9台电脑的行为显系不当。可以说,仓库只有权留置1台电脑,另外9台电脑则无权留置。

  (2)乙仓库对甲公司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理由:因为仓库只有权留置1台电脑,另外9台电脑则无权留置,对于无权占有的财产发生意外毁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相应比例的间接损失也应承担。

  【解析】本题考核的是可分物的留置和留置物灭失、毁损的风险。依照法律规定,留置的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物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而本案中甲公司欠乙仓库仅1万元,乙仓库却留置了甲公司的全部10台电脑,这种行为是不当的,换句话说,乙仓库对甲公司另外9台电脑的占有是无权的,自然要对无权占有的财产所发生的意外毁损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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