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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2010申请和接收推荐免试研究生说明

来源:北京大学 2009/9/8 17:34:44 要考试,上考试吧! 考研万题库
北京大学2010推荐免试研究生申请人须在2009年9月21日前递交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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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大学关于申请和接收2010年推荐免试研究生的说明

  一、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2.获得母校推荐免试资格的全国重点大学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

  二、申请材料

  1、北京大学2010年接收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申请表(下载)2份;

  2、北京大学2010年接收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个人陈述(下载)1份;

  3、北京大学2010年接收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专家推荐信(下载)3封,即需要3位专家分别推荐,且密封并在封口骑缝处签字;

  4、本科阶段成绩单1份,加盖学校教务处公章后,装入自备信封密封,并在封口骑缝处加盖教务处公章;

  5、获奖证书复印件各1份;

  6、国家英语四、六级考试成绩、或TOEFL成绩、或GRE成绩等体现自身英语水平的证明1份;

  7、写好申请人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的信封3个;

  8、如申请免试攻读我校硕士研究生,须由所在母校提供推荐指标,并由其教务处提供申请人获得母校推荐免试资格的证明信,须加盖教务处公章,否则申请无效。

  此外,申请人还可提交体现自身学术水平的代表性学术论文、出版物或原创性工作成果。

  根据北京大学本校毕业生的实际情况,获得推荐免试资格并符合相关要求的本校应届本科毕业生,申请攻读本系硕(博)士研究生须提交如上1、2、6三项各一份,外校同学及本校跨院系申请的同学须向所申请院系研究生教务办公室提交以上全部申请材料。

  三、申请办法

  1、提交申请材料

  1)有意者请访问北大研究生院网页(http://grs.pku.edu.cn/zs/zs_ss.html)或北京大学研究生招生网,查阅招生专业目录、下载申请表格。并于2009年9月21日之前,将填好的全部申请材料(统一使用A4纸)装入自备的信封,直接寄(或送)达所报考的学院(系、所、中心)研究生教务办公室,邮政编码为100871。过期不再接受申请。全部申请材料一经收到,恕不退还。申请材料中,正式成绩单以及具有母校推荐免试资格的证明信(如确有困难)可延至2009年10月上旬补交。

  2)申请免试我校接收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攻读专业学位的同学,请按照相关专业的招生简章和选拔办法申请。

  3)除接收推荐免试硕士生外,经教育部批准,2010年我校部分学院(系、所、中心)继续面向全国重点大学,公开选拔部分能够获得母校推荐免试资格的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我校本科起点博士学位研究生(简称直博生,下同)。不占用申请人所在母校的推荐免试名额,申请条件及办法同上。各院系接收直博生人数请见北京大学2010年博士生招生专业目录。

  4)申请免试攻读我校医学部下属各院系免试生的同学,请将相关材料直接寄往北京大学医学部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8号,邮政编码为100083,联系电话为(010)82802338。

  5)为做好推荐免试研究生基本信息的采集工作,我校将开通北京大学2010年推荐免试研究生网上申报系统(网址:http://grs.pku.edu.cn:8080/students)。申请推荐免试研究生的同学,除按照以上要求向院系提交各项申请材料外,还需登录网上申报系统提交本人的基本信息。具体安排请见网站的有关通知。

  2、经各学院(系、所、中心)招生委员会对申请材料初审后,将于2009年9月下旬之前,通知通过初审的申请人来参加差额复试。

  3、通过复试并同意接收的外校推荐免试硕士生,还须持我校的接收函,到母校教务处(或学生处)领取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签发(加盖公章)的推荐免试硕士生报名表,并在规定的时间到所在母校指定的报名点办理正式报名手续,未办理正式报名手续的同学不能录取。复试通过并同意接收的本科起点推荐免试直博生,须按照我校应试博士生的报名办法办理报名手续,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四、初取公示

  申请人必须保证提交的申请表和其它全部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我校将在复试结束后对拟初取免试研究生(含硕士生、直博生)张榜公示,如果申请人提交的信息不真实或不准确,我校将取消申请人免试资格。

  五、资格复审及录取

  在发出录取通知书之前,将对获得初取资格的免试生,按以下要求进行资格复审,通过者方可被录取,未通过者,将被取消录取资格,由学生所在学校本科教务部门按本科学籍管理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1、完成本科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及实践环节(含毕业论文或实习)的学分要求;

  2、毕业论文或实习成绩应在“良”以上;

  3、取得初取资格后,本科必修、限选及公选课程不得出现不及格;

  4、自取得初取资格至入学报到之日未受过任何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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