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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政法学院2012年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
一、招生计划
我院现有3个硕士学位授权点,招收国家计划、自筹经费硕士研究生30名。各专业的招生人数仅供参考,在教育部正式下达招生规模后,根据实际情况再作适当调整。
二、参加全国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
1.报考条件
(1)应届大学本科毕业生和历届大学本科毕业生;
(2)本科结业生、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和已有两年工作经历的大专毕业生,按同等学力要求报考。同等学力不能跨专业报考。
2.报名时间和地点:
2011年10月10日——14日,在各地指定的报名点报名。
3.报名须知:
(1)应届生须持所在学校教务部门的介绍信和学生证;
(2)历届生须持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以及人事档案所在单位的介绍信;
(3)同等学力报名者除持相关证件外,还需出具CET四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并提供本科主干课程4门以上(含4门)成绩;
(4)考生不得伪造有关证明,在职人员考生不得从其他单位开具同意报考的介绍信。否则取消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直至取消其学籍。
4.报考类别
非上海本地户口考生报考非定向培养研究生一经录取即可将户口档案转入本院,毕业后在国家规定的服务范围内由研究生与用人单位通过“双向选择”,落实就业单位。三、考试时间及地点 2012年1月(以教育部规定时间为准),考试地点由各报名点另行通知。
四、其它
1.凡报考我院或调剂到我院的考生,初试成绩必须达到所报考专业的复试分数线,方可参加复试。其余有关招生问题,参见教育部当年招生政策和规定。
2.凡初试合格考生,都必须来院参加复试。我院采取差额复试录取方式,不参加复试者不能录取。复试时间及内容另行通知。
3.以同等学力报考者,经统考初试合格后,还须加试2门大学本科主干课程。加试的具体科目在复试通知书中注明。
4.学院将在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内,适当录取部分自筹经费研究生,这部分研究生进校后的待遇同计划内招收的研究生。
5.研究生教学实行学分制,凡修满规定学分即可毕业。
6.我院不受理考研(论坛) 复习教材的邮寄。
上海政法学院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地址: 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7989号求实楼315、317
邮编:201701 ;联系电话:021—39225118(潘老师)、39225119(吴老师、冯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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