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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音乐学院2017年考研招生简章,更多2017考研报名入口、2017考研报名时间、2017硕士研究生推免、2017考研招生简章、2017考研大纲等信息,请及时关注考试吧考研网或搜索公众微信号“考试吧考研”!

  六、考生资格审查

  (一)我院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对考生报考信息和现场确认材料进行全面审查,确定考生的考试资格。凡考生填报报名信息与报考条件不符的,不得准予参加考试。网上学历(学籍)校验未通过的考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权威机构的认证报告,否则不得准予参加考试。

  (二)在复试前,我院将再次对考生的身份证、学历证书和学生证等报名材料原件及考生资格进行审查,不符合教育部相关规定者,不得参加复试。

  (三)同等学力考生和跨专业考生,须在复试报名时,提交报考专业领域内两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专家的推荐信。

  (四)跨专业的考生,须在复试报名时,提交与报考专业方向一致的获奖证书(省级专业比赛三等奖以上)或学术论文(在设有音乐、舞蹈专业的普通高等学校和艺术科研院所主办并公开发表的学术刊物上、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的论文)。

  七、准考证

  考生应在2016年12月15日至12月26日,凭网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研招网”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准考证》正反两面在使用期间不得涂改。考生凭下载打印的《准考证》及居民身份证参加初试。

  八、考试

  研究生招生考试分初试、复试两个阶段。

  (一)初试阶段

  1.初试时间

  2016年12月24日至12月25日(每天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

  2.初试地点

  (1)12月24日进行的全国统考科目(政治、外语)考试,由辽宁省招考办统一安排,考试地点及考场安排详见准考证。

  (2)12月25日进行的业务课考试,在院本部(和平区三好街61号)进行,具体地点及考场安排以我院研究生部网站通知为准。

  3.初试科目

  12月24日上午 101思想政治理论(满分100分)

  12月24日下午 201英语一或204英语二(满分100分)

  12月25日上午 业务课一(满分150分)

  12月25日下午 业务课二(满分150分)

  初试方式均为笔试,每科目考试时间为3小时。

  业务课考试科目及考试要求,详见我院研究生部网站公布的《2017年硕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及《业务课考试要求》(附件:2)。

  4.考生初试成绩,将按教育部、辽宁省招考办规定的时间要求,在我院研究生部网站发布。

  (二)复试阶段

  1.复试是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硕士研究生录取的必要环节,复试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2.教育部按照一区、二区制定并公布参加全国统考和联考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按此规定我院属于一区范围。

  3.我院在国家确定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的基础上,结合生源和招生计划等情况,确定复试名单。

  4.复试的具体要求及时间安排,以我院研究生部网站公布的《复试方案》为准。

  复试各专业科目的考试要求,详见《专业科目考试要求》(附件:3)。

  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辽宁省2012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的通知》(辽招考委字[2012]17号)规定,外国语听力及口语测试、笔试均在复试中进行。

  5.同等学力和跨专业的考生、成人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以及尚未取得本科毕业证书的自考和网络教育考生,在复试前均须进行相关专业加试,合格者方可参加复试。加试科目详见《同等学力及跨专业加试科目》(附件:4)。

  6.体检工作在复试阶段进行。

  九、调剂

  我院按教育部有关规定,确定并公布调剂工作的要求与程序,并通过“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积极为考生调剂提供服务。

  十、录取

  (一)坚持按需招生、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宁缺毋滥的原则。根据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以及考生初试和复试成绩、思想政治表现、身体健康状况等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二)我院根据教育部《2017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的要求,对拟录取名单进行公示并报“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备案,确定最终录取名单。

  (三)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按就业方式分为定向就业和非定向就业两种类型。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在录取前须与我院、用人单位分别签订合同,毕业时按定向合同就业;非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按本人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办法就业。

  (四)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考生,入学时未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者,取消录取资格。

  (五)新生应按时报到。不能按时报到者,须有正当理由和有关证明,并向招生单位请假。无故逾期2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六)新生报到后,我院将针对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专业素质、健康状况等方面进行全面复查。按照教育部《2017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对于复查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十一、违规处理

  (一)对在研究生招生考试中有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考生、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一律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严肃处理。对在校生,由其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对在职考生,应通知考生所在单位,由考生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对考试工作人员,由教育考试机构或其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取消报考资格、录取资格或学籍。

  (三)考生在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违规或作弊事实将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通报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并记入考生人事档案,作为今后升学和就业的重要参考依据。

  十二、学费及奖助政策

  (一)我院硕士研究生学费按年度收取。收费标准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加强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887号和辽价发[2014]49号)规定为准。

  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8000元/年;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20000元/年。

  (二)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奖助学金评选及发放的各项政策规定,详见我院研究生部网站发布的《沈阳音乐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与管理办法(试行)》、《沈阳音乐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与管理暂行办法》、《沈阳音乐学院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十三、其它

  (一)考生与所在单位因报考研究生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由此造成考生不能复试或无法被录取,责任由考生本人承担。

  (二)考生的报名费、体检费、往返路费和食宿费均由本人自理。

  (三)为及时沟通考试相关信息,请考生务必详细、准确填报本人及联系人的通讯方式(固定电话、手机、电子信箱)、通讯地址(省、市、县、单位、家庭门牌号码和邮政编码)和姓名等信息,确保在招生的各个阶段保持畅通的联系。由考生原因造成联系方式及通信地址问题影响考试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四)未尽事宜以教育部、辽宁省以及我院的相关文件为准。

  (五)联系方式

  部 门:研究生部

  地 址: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61号

  邮 编:110818

  电 话:024-83910311

  传 真:024-83951899

  联系人:冯子祥 莫正刚

  网 址:http://www.sycm.com.cn/info.aspx?DWid=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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