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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法律硕士(非法学)真题解析

来源:新东方在线 2014-1-8 16:28:35 要考试,上考试吧! 考研万题库
2014年法律硕士(非法学)真题解析,更多2014考研信息请及时关注考试吧考研网!

  四、分析题

  1、2003年5月,某省的甲种子公司和乙种子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甲公司为乙公司代为培育玉米种子。因玉米种子的市场价格上涨,甲公司不愿按合同履行。乙公司将甲公司告上A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诉讼过程,两家公司因赔偿价格的争议和使用的依据问题争执不下。一方主张适用该省人大1989年制定的《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该条例规定适用政府指导价。另一方主张适用全国人大常委会2000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该法律规定有关价格的争议应先适用市场价。

  问题:

  (1)A市的人民法院应当适用《条例》还是《种子法》作为判决依据,为什么?

  (2)根据演绎推理的原理,说明A市中级人民法院可能进行的法律推理的基本逻辑。

  (3)如果全国人大常委会1997年制定的《中国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对于种子价格有矛盾的,遵循政府指导价格。在此情况下应该适用那部法律?为什么?

  【背景材料】

  2003年来,河南洛阳中院法官李慧娟审理了一宗“种子案”。该案中,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培育种子,双方约定了数量、质量、价款、交货时间等。乙公司培养完种子后,没有依约将良种卖给甲公司,而是高价卖向市场,给甲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甲公司依法将乙公司告到法院。李慧娟法官作为本案的审判长,在确定乙公司的赔偿基准时,遇到了法律难题,依据河南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种子条例,乙公司应依国家指导价,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7万元;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种子法,乙公司依市场自由价,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约70万元。

  最后,李法官以河南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种子条例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种子法不一致,下位法自然无效为由,判决乙公司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70万元。

  2、某村王某失踪,不久后在该村井底发现一名无法辨认的女尸,经过警方确认为王某,警方认为与张某有关,为快速结案,该市公、检、法召开联合会议,一致裁定张某故意杀人,法院判张某故意杀人罪名成立,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8年后,王某回村,该市高级人民法院宣布张某无罪。

  提问:

  1、有关国家机关侵犯张某的什么宪法权利和自由

  2、公、检、法机构联合会议是否存在违法行为?为什么?

  【背景材料】

  1994年4月11日,湖北省京山县雁门口镇吕冲村堰塘发现一具无名女尸。县公安局经过排查,认定死者为张在玉,其丈夫佘祥林有故意杀人嫌疑。10月,佘祥林被原荆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

  1998年6月15日,经市、县两级政法委协调,京山县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佘祥林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佘祥林不服提出上诉,同年9月22日,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之后,佘祥林在沙洋监狱服刑。11年间,佘祥林在狱中写了厚厚的申诉材料,并记下了好几本日记,但冤情依旧。

  2005年3月28日,被“杀害”的妻子张在玉突然归来。3月30日,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紧急撤销一审判决和二审裁定,要求京山县人民法院重审此案。4月1日,佘祥林走出监狱,被准许取保候审。4月13日,京山县人民法院开庭重新审理此案,当庭宣判佘祥林无罪。

  3、材料一:夏五月,诏曰:“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患祸,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汉书宣帝纪》

  材料二: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部曲、奴婢为主隐,皆勿论,即漏落其率及披语消息亦不坐。其小功以下相隐,减凡人三等。若犯谋叛以上者,不用此律。《唐律疏议·名例》

  提问:

  1、体现古代刑罚那种适用原则?

  2、材料一与材料二相比,2发生了哪些变化

  五、论述题

  论述法的作用局限性理论及其对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启示?

  1、 法律调整的范围是有限的。

  2、 法的特性与社会生活的现实之间存在着矛盾。

  3、 法的制定和实施受人的因素的制约。

  4、 法的实施受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因素的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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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责编:wuxiaojuan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