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法律关系的客体
(一)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
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它是构成法律关系的要素之一。
(二)法律关系客体与权利客体的关系
二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权利客体是权利行使所及的对象,它说明享受权利的主体在哪些方面可以对外在的客体作出某种行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这种对象始终与权利本身共存共灭。没有权利,也就没有权利客体。从单个权利的角度讲,其客体自然不能完全等同于法律关系客体。然而,一旦权利的行使与特定义务的履行发生联系,此时权利客体不仅是权利所及的对象,也是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权利客体也就变成了法律关系客体。
(三)法律关系客体的内容
法律关系客体包括物、行为、精神产品(非物质财富)、人身利益。
1.物:法律意义上的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支配的、在生产上和生活上所需要的客观实体。物理意义上的物要成为法律关系客体,须具备以下条件:
(1)应得到法律的认可。
(2)应为人类所认识和控制。不可认识和控制之物(如地球以外的天体)不能成为法律关系客体。
(3)能够给人们带来某种物质利益,具有经济价值。
(4)须具有独立性。不可分离之物一般不能脱离主物,故不能单独作为法律关系客体存在。
2.行为:在很多法律关系中,其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行为。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是特定的,即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要求而完成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又称积极行为和消极行为。
3.精神产品(非物质财富)。精神产品是人通过某种物体(如书本、砖石、纸张、胶片、磁盘)或大脑记载下来并加以流传的思维成果。西方学者称之为"无体(形)物"。我国法学界常称为"智力成果"或"无体财产"。
4.人身利益:须注意的是:
(1)活人的(整个)身体,不得视为法律上之"物",不能作为物权、债权和继承权的客体,禁止任何人(包括本人)将整个身体作为"物"参与有偿的经济法律活动,不得转让或买卖。
(2)权利人对自己的人身不得进行违法或有伤风化的活动,不得滥用人身,或自贱人身和人格。
(3)对人身行使权利时必须依法进行,不得超出法律授权的界限,严禁对他人人身非法强行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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