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概述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构成一般侵权责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具备构成要件,则构成一般侵权责任;欠缺任何一个构成要件,都可能不会构成一般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受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影响。在过错责任原则下,需要行为人有过错;在无过错责任原则下,则不考虑行为人是否存在过错。
无论在哪种归责原则下,都需要有行为、损害事实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这三个构成要件。
二、行为
这里所谓的行为是指侵犯他人权利或者合法利益的加害行为本身。若无行为人的行为,就不会产生侵权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5条的规定,权利的相对人均负有不得侵犯权利的一般义务。侵犯权利的行为因违反了法定义务,故具有违法性。
加害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作为侵权行为的作为,是指不该作而作;作为侵权行为的不作为,是指该作而不作。
三、过错
过错是指行为人应受责难的主观状态。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害他人权益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状态。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侵害他人权益的结果,但却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主观状态。
我国民法通说将过失分为重大过失和一般过失。所谓重大过失,是指行为人极为疏忽大意的情况;而一般过失则是指尚未达到重大过失的过失。在我国民法上,一般将故意和重大过失相提并论。法律对行为人提出了较高的注意义务,而行为人没有达到该较高的注意义务,但却达到了一般人的注意义务,此时就认为构成一般过失;假设行为人不仅未达到该较高的注意义务,同时连一般人的注意义务都没有达到,就认定为构成重大过失。
四、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是指他人财产或者人身权益所遭受的不利影响,包括财产损害、非财产损害,非财产损害又包括人身损害、精神损害。
《侵权责任法》在一般意义上采最广义的损害概念,不仅包括现实的已经存在的不利后果,也包括构成现实威胁的不利后果。
一般而言,作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损害事实必须具备以下特征:损害事实是侵害合法权益的结果,损害事实具有可补救性,损害事实具有可确定性等。
【归纳】损害的基本类型
可以依据不同的标准将损害划分为不同的类型:
(1)物质性损害与精神性损害,这是最基本的类型。物质性损害是指受害人遭受财产利益的减损,包括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精神性损害是指自然人因遭受精神痛苦、不安等所导致的非物质性损害。物质性损害所引起的损害赔偿具有直接填补性、可计算性等特征,而精神损害赔偿(即精神损害赔偿金或者抚慰金)具有间接性(通过金钱达到抚慰功能)、不可客观计算性等特征。在侵权责任法中,只有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受害人才能够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侵权责任法》第22条)。
(2)财产损害和人身损害,这是损害的另外一种重要类型划分。财产损害是指加害人侵害了受害人的物质性利益,如毁损他人财物。财产损害赔偿的范围应是受害人遭受的全部物质性损失,既包括直接损失(现有财产的减少),也包括间接损失(可得利益的丧失)。在特殊情况下,被损害财产若是具有特定纪念意义的物,也可以引起精神损害赔偿。
人身损害是指加害人侵害了受害人的各种人身权益所导致的各种损失,其损害后果既包括物质性损害也包括精神性损害。物质性损害赔偿包括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康复费以及误工减少的收入。此外,造成残疾的,还需要支付残疾生活辅助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因同一侵权行为如重大工矿灾难、交通事故等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五、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指各种现象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包括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和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
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与权益受侵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考量的问题是责任的成立。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是指权益受侵害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涉及的是责任成立后责任形式以及责任大小的问题。
侵权法上因果关系的意义在于对侵权责任加以限定,一方面使受害人得到救济,另一方面又不至于无限扩大责任范围,限制行为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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