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分析题是法律硕士试题类型之一,其思路和论述题相差不远,如,法条规定的是什么内容、为何这样规定(法理依据)、法律的实效(包括漏洞)如何等,下面分享给各位考生们的考研法律硕士民法法条分析题。
1. 《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请运用民法原理分析:
(1)本条规定的法律制度及其含义。
(2)本条规定的法律制度的价值。
(3)本条规定的法律制度的成立条件。
(4)本条规定的法律制度的法律效力。
2. 《合同法》第10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请根据民法原理分析:
(1)提存的概念和法律意义。
(2)提存需要具备的条件。
(3)提存的效力。
3. 《继承法》第31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
请运用民法原理分析:
(1)遗赠扶养协议的概念和特征。
(2)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效力。
(3)遗赠扶养协议与遗赠的区别。
4. 《物权法》第6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请根据民法原理分析:
(1)请根据本条规定概括我国物权变动的立法模式。
(2)请根据本条规定分析物权变动和物权公示原则的关系。
5. 《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请运用民法原理分析:
(1)如何理解本条第1款中规定的“善意”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2)请根据本条第2款规定分析善意取得的法律后果和善意取得与无权处分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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