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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法律硕士考研:民法法条必备13道分析题

来源:考试吧 2015-11-14 10:28:59 要考试,上考试吧! 考研万题库
2016法律硕士考研:民法法条必备13道分析题,更多2016考研经验、2016考研答案、2016考研真题等信息,请及时关注考试吧考研网或搜索公众微信号“566考研”!

  6. 《物权法》第179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请根据该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抵押权的特征。

  (2)如何理解本条第1款规定中“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和“优先受偿”?

  (3)在未经登记的情况下如何认定抵押权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抵押权的公示方式?

  7. 《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请根据民法原理分析:

  (1)根据本条规定概括无权代理的法律效力。

  (2)如何理解本条规定中本人“追认”的效力?

  (3)如何理解本条第2款中规定的“善意”?

  8. 《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请根据民法原理分析:

  (1)如何理解本条第1款中“放弃到期债权”的行为?对于放弃未到期债权的行为,债权人是否可以行使撤销权?

  (2)人民法院如何认定本条第1款中“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

  (3)如何理解本条第2款规定?

  9. 《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请运用民法原理分析:

  (1)债务移转的概念及其种类。

  (2)债务移转的构成要件。

  (3)债务移转的法律效力。

  10. 《合同法》第99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请根据民法原理分析:

  (1)法定抵消的含义和成立条件。

  (2)如何理解本条“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消的除外”之规定?

  (3)法定抵消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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