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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页:第一章 总 则 |
第 2 页: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
第 3 页:第三章 试卷的印制、运送与保管 |
第 4 页:第四章 考试实施 |
第 5 页:第五章 答卷接收、整理和寄送 |
第 6 页:第六章 评卷与分数报告 |
第 7 页:第七章 考试信息管理 |
第 8 页:第八章 附 则 |
第六章 评卷与分数报告
第三十九条 统一命题科目试卷评卷工作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组织和管理。招生单位的自命题科目的评卷工作原则上由招生单位组织进行。
第四十条 考生答卷的运送与保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规定》(教考试[2004]2号)等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承担评卷任务的高等学校设评卷点。各评卷点要成立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人和承办高等学校负责人共同组成的评卷领导小组,加强对评卷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建立健全评卷工作系列规章制度,特别是评卷工作责任制度、异常情况报告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和评卷工作质量监督保证制度。逐步完善评卷员的聘任机制,保证评卷工作的需要。
分学科成立学科评卷小组,组长由具有本学科高级职称的人员担任,并必须遵守《学科评卷小组组长职责》。学科评卷小组在评卷结束后,应撰写学科评卷工作总结和试题评价报告,经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报送教育部考试中心。
第四十二条 评卷员由评卷领导小组聘任,评卷员应选聘业务水平高,遵守纪律,身体健康,能胜任评卷工作,当年无亲属参加该科目考试的高校教师。评卷员必须遵守《评卷员守则》。
第四十三条 评卷工作按照《评卷工作要求》的规定执行。采用网上评卷的,应严格按照国家教育考试网上评卷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评卷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按规定程序迅速报告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并及时将查处结果报告教育部考试中心。
第四十五条 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监督检查各地评卷情况。
第四十六条 评卷结束后,考试成绩由招生单位通知考生本人。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制订具体的答卷复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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