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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页:第一章 总 则 |
第 2 页: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
第 3 页:第三章 试卷的印制、运送与保管 |
第 4 页:第四章 考试实施 |
第 5 页:第五章 答卷接收、整理和寄送 |
第 6 页:第六章 评卷与分数报告 |
第 7 页:第七章 考试信息管理 |
第 8 页:第八章 附 则 |
第七章 考试信息管理
第四十七条 考试信息包括考生情况,考区、考点、考场设置情况,考试情况,考试成绩等。
第四十八条 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要加强考试信息管理,配备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设备,搭建信息网络,逐步实现考试信息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现代化。
第四十九条 各级教育考试机构必须对评卷数据、成绩数据、违规数据的安全准确高度重视,应当使用管理和技术手段,对各种数据反复校验和多次审核,每次数据校验和审核后必须有当事人和负责人签字确认,要强化应急处置预案,做好数据的备份,数据备份应当采取异地备份方式。
第五十条 各级教育考试机构对考试信息的采集与处理要规定严格的管理程序和严肃的工作纪律,控制差错,保证考试信息的准确。
第五十一条 下一级教育考试机构须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向上级教育考试机构准确报告有关考试信息。各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在考试结束后1天内,将本省(区、市)发现的违纪、作弊人数等考试信息汇总报送教育部考试中心。
第五十二条 考试信息未公布前按国家秘密级材料管理。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要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保证考试信息的安全。
第五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教育部或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同意,不得擅自向社会或其他机构发布或提供考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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