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工作的通知
教学[201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有关省(市)科委(科技干部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各研究生招生单位:
2013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要全面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和胡锦涛总书记在庆祝清华大学建校10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精神,以提高质量为核心,深入推进研究生招生改革;狠抓考试安全管理,加大力度防范和打击考试舞弊;以国家需求为导向,进一步推动研究生教育结构调整和优化;完善信息公开制度,确保研究生招生公平公正;努力提高管理水平,促进研究生教育科学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狠抓考试安全,严厉打击考试舞弊
考试安全是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工作的生命线,防范和打击考试舞弊、确保招生考试安全是招生系统的重大责任。各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要清醒地认识到当前国家教育统一考试安全工作面临十分复杂、严峻的形势,认真吸取湖南湘潭泄题案的深刻教训,坚决贯彻落实《教育部等10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教育统一考试环境综合治理和考试安全工作的通知》(教学〔2012〕4号)精神,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一步发挥国家教育统一考试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形成相关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联防联控、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确保2013年研招考试安全平稳。
各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行风,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三风”建设的要求,把研究生考试安全作为一把手工程。各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对考试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省教育厅(教委)分管领导是第一责任人,省级教育考试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相关部门的分管领导对本部门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负全责。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考试招生管理机构要进一步完善招生考试工作责任体系,要加强系统内部治理和监管,全面梳理排查研究生考试的薄弱环节和漏洞,建立健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强化对关键岗位的监管和考试安全的监督检查,强化对考务工作人员、特别是涉密人员的法制警示教育和业务管理培训,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要对照《2013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安全工作方案》(另行下发)制订本地区安全工作方案,层层签订考试安全责任书,把工作落实到每一位考务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发现一起处理一起,绝不姑息。
2013年全国硕士研究生考试要全部在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实施。所有考点均要配足配齐第二代身份证识别仪、金属探测仪等能够有效防范作弊的设备;有条件的地区可统一配备考试文具、考场电子挂钟和指纹识别仪等,不统一配备考试文具的地区要按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的规定检查考生携带的文具。
二、以提高人才选拔培养质量为核心,深入推进研究生招生改革
研究生招生要以提高质量为核心,走内涵式发展道路,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适应社会需要作为衡量人才选拔水平的根本标准。要不断改革创新人才选拔模式,在对考生德智体等各方面全面考察的基础上,加强对考生创新精神和能力、专业兴趣和素养等方面的考查,增强人才选拔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使具有创新能力和学术潜质的优秀人才脱颖而出。要充分发挥导师组在人才选拔中的主体作用。
鼓励招生单位办出特色,允许招生单位自选部分统考试卷。在教育学、历史学、农学等门类和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一级学科,将专业基础考试科目由原来的必须选用全国统考试卷调整为由招生单位自主选择使用全国统考试卷或招生单位自命题试卷。
三、继续优化研究生教育结构,积极适应和服务国家发展需求
研究生教育要积极适应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需求,加大招生学科和专业结构调整力度,积极发展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加快培养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急需的应用型人才,有效调节社会需求不足的学科和专业招生规模,进一步提升研究生的就业、创业能力。各招生单位要按照“以增量促存量”的原则,做好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计划安排的结构调整。原则上2013年硕士生招生计划的增量主要用于专业学位,要将存量部分中的学术学位计划按不少于5%的比例调减,用于增加专业学位计划。各招生单位要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各个专业招生计划,对计划安排过于集中的专业要适当进行调减。
各招生单位要在各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的指导下,通过多种形式,加大对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性质、特点、培养目标、培养方式等方面的宣传力度,加强对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考试方式、在校管理与待遇、奖助制度以及未来职业发展方面等考生最关心的问题的宣传,帮助考生充分了解专业学位,吸引优秀生源报考。
四、加强信息公开,确保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平公正
各研究生招生单位要高度重视招生信息公开工作,不断加强信息公开制度建设,对招生简章、招生计划、复试办法、复试名单、复试成绩、录取名单等重要信息要进行及时、充分、规范的公开;要充分利用本单位互联网平台积极开展信息公开工作,为社会和考生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管理机构负有对本地所有招生单位监督管理的职责,要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机制,强化对招生单位招生工作的监督,公开信访举报受理渠道、程序和时间,对出现的问题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调查处理。
附件:2013年全国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点击查看)
教育部
2012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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