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是研究生招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选拔拔尖创新人才、扩大研究生招生单位招生自主权、完善研究生招生多元录取机制、提高研究生招生质量的重要举措,也是促进和激励在校本科生勤奋学习、勇于创新、全面发展的有效机制。为进一步加强推免工作,更加充分地发挥推免制度在人才选拔中综合全面、公平自主的优势,健全多种录取方式相辅相成、协调发展的研究生多元招生体系,推动研究生招生工作科学发展,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所有推免生均应符合所在高校推免资格条件并获得所在高校推免生名额。
一、着力提高推免生选拔质量。各推荐单位和招生单位要进一步树立质量意识,把提高选拔质量作为开展推免工作的核心。要不断完善全面考查、综合评价、择优选拔的推免生评价体系和工作机制,突出能力考查,注重一贯表现,强化对考生科研创新潜质和专业能力倾向的考核。各推荐单位和招生单位要加强推免工作制度建设,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要求制定和完善推免工作办法,明确推荐、接收条件和程序,所有推免生均应符合所在高校推免资格条件并获得所在高校推免生名额。
不得以任何形式限制本校推免生报考其他研究生招生单位。
二、加强推免生校际交流。推免工作提倡不同高校学生交流融合,激发学生创新活力,鼓励学科交叉,推动复合型人才培养。所有推免生均可报考其他招生单位,所有推免生名额均可用于向其他招生单位推荐,推免生的留校数量不得高于教育部下达的留校限额。各有关招生单位要认真落实推免生校际交流政策,在本单位推免办法中须准确完整写明推免生校际交流政策及考生相关权利,不得以任何形式限制本校推免生报考其他研究生招生单位。
各专业必须留出一定比例招生计划用于招收统考考生。
三、推动推免招生与统考招生协调发展。进一步完善研究生招生多元录取体系,切实维护考生利益和公平竞争环境。各招生单位要统筹做好推免招生和统考招生工作,招收推免生数量不得超过本单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的50%,各专业必须留出一定比例招生计划用于招收统考考生。招生单位要在招生简章和招生专业目录中公布拟招收推免生人数和统考生人数。
直接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必须从已取得学术型推免生资格且获得所在高校推免生名额的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中遴选。
四、进一步规范推免攻读直博生工作。直接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必须从已取得学术型推免生资格且获得所在高校推免生名额的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中遴选。2010年以前已在教育部备案开展招收直博生工作的高校,招生专业一般为基础学科,招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本校博士生招生规模的10%。其他高校可在具有理、工、农、医学科门类国家重点一级学科的专业内招收直博生,招生人数一般不超过本专业招生人数的20%。推免攻读直博生工作应与一般推免工作同步进行。
五、统筹使用好推免生名额。教育部按照有利于提高推免生整体质量,有利于促进推免工作合理有序发展,有利于推动教育改革的原则,以本科教学质量、应届本科毕业生考取研究生的动态情况以及优质学科发展情况为基础,综合考虑改革项目、招生规范和历史沿革等因素,确定各高校推免生名额。各推荐单位要严格按照教育部下达的推免生名额开展推免工作,健全推免生名额分配机制,围绕质量核心,统筹改革与发展,合理安排使用推免名额。
推荐单位和接收单位都要在本单位网站开辟专栏,向社会公布本单位推免生名额、推免办法,并对拟推荐名单、拟接收名单等推免工作重要事项按要求进行统一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公示内容不得修改,如有变动,须对变动部分做出说明,并对变动内容另行公示10个工作日。
六、大力推进信息公开。各招生单位要认真落实教育部相关政策和规定,切实做好推免招生信息公开工作,保证推免工作各个环节公开、透明。推荐单位和接收单位都要在本单位网站开辟专栏,向社会公布本单位推免生名额、推免办法,并对拟推荐名单、拟接收名单等推免工作重要事项按要求进行统一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公示内容不得修改,如有变动,须对变动部分做出说明,并对变动内容另行公示10个工作日。未按要求进行公示的推荐和接收一律无效。要保证申诉渠道畅通,及时发现、坚决纠正推免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要重点加强对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推免工作公平公正。
七、加强组织领导和规范管理。各推荐单位和有关招生单位要切实发挥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和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加强对推免工作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对推免生名额分配方案、推免办法及拟推荐名单、拟接收名单等重要事项都要按规定程序产生并经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要强化人员管理,严肃招生纪律,形成自律有序的工作氛围。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要加强对本地区推免工作的监督和检查,指导和督促各高校严格落实相关政策规定,切实保护考生合法权益,维护推免工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凡是推免工作中出现违规行为的,将严肃处理责任人,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并视情节给予相关高校通报批评、减少推免生名额、直至取消推免工作资格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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