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上半年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报 考 简 章
一、考试专业
详见本简章《2011年上半年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试课程与时间安排表》。也可登录河北省教育考试院网站(http://www.hebeea.edu.cn或http://zk.hebeea.edu.cn)查阅。
二、报考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按省自考办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2.已公布停考的专业,仅限在籍考生在规定的时间内报考。
3.对有特殊要求的专业,考生须按有关规定报考。
三、报名报考办法
1.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行网上报名、网上支付。考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登陆河北省教育考试院网站进行网上报名、网上支付。对报考部门委托开考专业受限课程的考生,必须到指定的报名点报名并支付报考费。
2.考生报考费的支付可自行网上支付,也可到报名点现场交纳报考费,由其代考生进行网上支付。自行网上支付的考生须在报名前,到中国工商银行或中国建设银行办理银行卡并开通网上银行业务。
3.考生报名时,本人必须准确填写报名信息,慎重选择报考课程,并认真进行核实,确认无误后再进行网上支付,支付成功后,所报信息原则上不予修改。考生确需更改姓名、身份证号和图像信息的,须在报名期间向所在市自考办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由公安部治安管理局统一制作的“公民身份证号码更正证明”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人、武警人员证件)等有关材料。市自考办签署初审意见,报省自考办审批后做统一修改。在籍考生信息修改仅限更改一次。但所报课程和所选参考教材不予修改。
4.考生报名时,新生或无图像信息的在籍考生可以按要求从网上上传照片(此照片将用于毕业证上),也可在规定时间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所选报名点进行现场照相。无图像信息的考生不得参加当次考试,报考费不退。
5.各设区市报名点的设置情况,考生可登陆河北省教育考试院网站查询。
6.我省自学考试成绩按课程管理,一个考生只能拥有一个准考证号,《准考证》全省通用。对持多个准考证号的考生,应尽快到所在市自考办将多个准考证号合并到各项信息完整的一个准考证号上,其它准考证号一律注销。考生持有多个准考证号会影响报考、免考和毕业申请。
7.考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层次各专业开考的课程,申请毕业时必须提供国家承认的属国民教育系列的专科或专科以上毕业证书原件,否则不予受理。考生可同时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层次和本科层次各专业开考的课程,符合毕业条件的可同时办理毕业手续。
8.考生当次考试只能选择一个考区,每节考试只能报考一门课程。
9.考生按本次公布的课程报考,并按课程支付报考费。收费标准根据省物价局审批的标准(冀价行费字[2004]17号)执行。报考费,缺考者一律不退。
四、报名时间
理论课程网上报名、网上支付时间为2010年12月10日-20日,每天8:00-22:00。实践性环节课程网上报名时间为2010年11月20日-27日,每天8:00-22:00。为防止网络拥堵,建议考生不要在最后二、三天报名。
五、考试
1.理论课程考试由各设区市自考办负责组织实施。考生凭《准考证》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人、武警人员证件)入场考试。
2.考生可在考前一周内通过河北省教育考试院网站查询或下载打印《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试通知单》。也可在考前一周内到报名点领取《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试通知单》(《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试通知单》不作为入场的凭证)。考生须熟记自己的考试时间、地点、科目等信息,以免耽误考试。
3.实践性环节课程考核由主考学校承担,具体选题详见本次公布的《2011年上半年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课程安排表》,考核时间在实践性环节课程网上报名时可登录相关主考学校网站查询。
4.考生考试(考核)合格的课程,发给课程合格证书(凭课程合格证书办理毕业手续),不合格者,可参加该门课程下次考试(考核)。考试成绩可到各设区市自考办或登陆河北省教育考试院网站查看。考试成绩不公布。
5.本科层次各专业毕业生要求申请学士学位者,必须持有效期内合格的“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统一考试成绩单”,向主考学校申请。
6.应考者参加考试的时间(包括必要的路途往返时间)由单位给假,不扣工资,不影响评奖。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86)冀政办函字第186号文《转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关于给参加自学考试考生复习假的意见>》,各机关、单位对持有当次《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试通知单》的考生,应给予考前复习假5—10天,不扣工资,不影响评奖。
7.各设区市自考办依据《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实施细则》管理考场、考生,违规者按《关于对自学考试考生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的规定》进行处罚。
六、毕业人员的使用与待遇
自学考试毕业生的使用与待遇,按照国务院国发〔1988〕15号文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第七章的规定执行。其中,在职人员的工资待遇低于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的,从获得毕业证书之日起,按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工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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