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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深圳自学考试报名报考工作通知

来源:广东考试服务网 2016-5-10 16:48:12 要考试,上考试吧! 自考万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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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自考考生:

  我省2016年7月自学考试将于7月2日至3日(周六、日)进行。现将本次报名报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报考时间

  新生报名时间:5月10日至15日;

  考生(含新生、旧生)报考时间:5月10日至20日。

  报名报考点工作时间:上午9:00一12:00,下午2:00一6:00。

  二、报名条件

  凡在我省居住和工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以及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学历、身体健康状况、居住地等限制,均可根据本人实际情况和需要自由选择专业,报考我省自学考试。在押人员经有关部门批准后也可申请报考。开考课程及时间安排详见附件1。

  三、报名操作流程

  首次参加自学考试的新生须先办理报名手续才可进行报考。

  新生报名分预报名和正式报名两个阶段。

  预报名:新生于报名期间自行登录到广东省自学考试管理系统(网址:http://www.stegd.edu.cn/selfec)进行预报名。预报名时考生录入个人信息和设置个人密码,取得预报名号。新生凭预报名号和身份证到报名点现场进行正式报名。正式报名前,考生必须再次仔细核对预报名信息,如有误,应及时上网修改,否则,一旦摄像后将无法修改。

  正式报名:新生预报名成功后于报名期间到我市各自学考试报名报考点(详见附件2)进行正式报名。考生正式报名时要携带本人身份证在报名报考点进行电子摄像,同时打印、确认报名资料,并得到一个唯一的准考证号,考生使用该准考证号码进行报考。根据《深圳市发展改革委深圳市财政委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取消、免征、降低部分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深发〔2013〕1391号)规定,我市从2013年10月1日起取消自学考试准考证收费,各报名点不再收取准考证工本费。

  领取准考证:考生报名后,应于7月自考开考前一周左右,凭准考证回执到原报名报考点领取准考证。根据《广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场规则》,考生凭准考证、身份证方能入场参加考试。未按要求在指定时间领取准考证的考生,请于7月10日后到深圳自考书店(地址:深南东路5045号深圳证券交易所首层西门(地王大厦对面书城左侧))领取,联系电话:83362288、25585222。

  四、报考方式

  根据省自考办文件精神,所有考生可通过广东考试服务网(网址:http://www.5184.com)或我市报名报考点报考相关专业的课程。其中,参加主考院校组织的“二学历、相沟通、公开(开放)学院”等各种助学形式的考生,由主考院校汇总各教学点(“二学历”试点院校、“相沟通”试点高专高职院校、公开(开放)学院教学点)的考生报考数据后集体报考。

  (一)报考方式

  1.网络报考

  网址:www.5184.com。

  5184网站服务热线:020-38032604(周一至周五9:00一18:00,报考期间周六、日照常开放)。

  报考费缴费方式:凡通过5184网站报考的考生,不需要通过市财委非税收入征管系统缴费,直接在5184网站缴费即可。

  2.报考点报考

  本次报考共设置16个报考点(详见附件2)。在报考点报考的考生(报考点现场不能收取报考费)须提前登陆市财委非税收入征管系统缴费成功后(缴费操作流程详见附件3),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到报考点进行报考。

  3.集中报考

  参加主考院校组织的“二学历、相沟通、公开(开放)学院”等各种助学形式的考生,须提前登陆深圳市财委非税收入征管系统,根据本人报考的科目数缴费后,到所在助学单位集中报考。

  五、其他事项

  (一)省自考办规定,同一期考试,考生只能选择一种报考途径进行报考,否则报考数据无效。

  (二)旧生补摄像:2003年11月以前已参加过自学考试,但2003年11月以后未按省里的要求重新办理过电子摄像的旧生,必须补办电子摄像手续方可报考。摄像时间:5月10日至15日;摄像地点:各报名报考点(详见附件2)。考生摄像后须同时登记补办准考证,于7月考试前一周左右到原报名报考点领取准考证。广东省自学考试管理系统中已有电子相片的考生无需再拍摄。

  (三)补办准考证:因丢失、损坏、信息变更(省考办已审核通过信息更改内容)等原因需补办自考准考证的考生,可于新生报名期间(5月10日至15日)在各报名报考点登记申请补办准考证,并于7月考试前一周左右到原报名报考点领取准考证。

  (四)考生要认真阅读《广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场规则》、《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3号令)、《〈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部分自学考试事项贯彻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等有关规定,自觉遵守考场规则,自重自爱,诚信考试。如有考试违规违纪行为,有关部门将严格按照《刑法修正案(九)》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考生个人诚信档案,同时将违纪作弊考生情况通报其所在学校或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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