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考试实施
第三十一条 考试时间
1.上午9:00-11:30;
2.下午2:30-5:00。
第三十三条 开考后的工作内容及要求
3.上午9∶15,下午2∶45
禁止迟到考生进入考场。
第八章 成绩公布与复核
第四十七条 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绩按规定时间公布。
第四十八条 考生如对公布成绩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到当次考试所在市教育考试机构填写并提交《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绩复核申请表》(以下简称《成绩复核申请表》),逾期不予受理。
第五十条 复核结果由市教育考试机构负责通知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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