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自学考试法学类专业毕业生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主考学校、助学单位,各区招生考试中心、天铁集团教委:
按照中央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和部署,2018年4月28日,司法部公布实施了《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司法部令第140号),并于6月发布了《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告》(司法部公告第181号)。其中,在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中,明确须“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同时明确,“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学籍(考籍)或者已取得相应学历的高等学校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为此,请各相关主考校、助学单位及各考试管理部门,就《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有关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规定实施后,做好对自学考试法学类专业新报考考生的宣传,积极为符合条件的考生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提供服务。
2018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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