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自考办关于修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调整有关内容的通知
各有关主考学校、助学单位,各区招生考试中心:
为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清单(2021 年)〉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基本规范(2021年)〉的通知》(教职成厅〔2021〕2 号)文件要求,现对《市考委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调整工作的通知》(津考委高发〔2018〕7 号)、《市自考办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沟通衔接项目专业调整工作的通知》(津考办高发〔2018〕18 号)文件发布的专业调整有关内容做如下修订。
一、专业调整时间
我市开考专业(含停考过渡,以下同)的专业调整时间由2021 年7月1日延期至2023年7月1日。截止2023 年6 月底,
已停考专业不在专业调整范围内。
二、专业名称调整
依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清单(2021 年)》(以下简称《专业清单 2021》)要求,本市开考专业均应将专业名称调整为《专业清单 2021》规定的名称。天津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名称调整一览表见附件。
三、专业计划调整
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基本规范(2021 年)》对本市开考专业的专业计划进行调整,并于 2022 年发布新专业计划(含课程设置和推荐教材)。
四、新专业计划启用时间
新专业名称和专业计划启用时间为 2023 年7 月1日。此后开考专业的考试安排和办理毕业证书均按新专业名称和专业计划执行。
专业调整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型发展的关键环节,各主考学校和自考助学机构要加强组织和宣传,确保我市自学考试各项工作在自考专业调整过渡期的正常开展。
2021 年11 月23 日
相关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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