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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自考《民法原理与实务》模拟试题及答案(2)

来源:考试吧 2015-9-11 11:37:05 要考试,上考试吧! 自考万题库
2015年自考《民法原理与实务》模拟试题及答案,更多2015年自考资讯、模拟试题、复习指导等相关信息,请关注考试吧自学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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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页:参考答案

  二、多项选择

  31、答案:ACDE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考生对公平责任原则的理解。本损害原则上由加害人赔偿,但是如果加害人没有赔偿能力或没有足够的赔偿能力,这是无因管理的受益人,应该从公平原则出发,由双方分担责任。

  32、答案ABCD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考生对抵押权的理解。抵押权之所以是一种安全的债权的物权担保方式,正是优于它的优先权。但抵押权不能优先于留置权。故E不正确。

  33、答案:ABCDE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考生对于权利质押效力的掌握。股份质权是考试重点,应该着重掌握。

  34、答案:BCD

  解析:A不正确,因为善意取得的标的物必须为动产,不动产转让适于登记转让制度,也就不存在善意取得。E不正确,因为,善意取得只要受让人在受让财产时出于善意即可成立善意取得的主观要件。

  35、答案:ABCD

  解析: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四种债产生的根据即:合同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之债。公平责任不是债发生的根据,而是无因管理之债分担的方式。故E不正确。

  三、简答题

  36、答:用益物权是从所有权分离出来的他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物使用和收益的权利。(2分)(1)用益物权是对所有权的行使有所限制的权利;用益物权人的权利也受到一定的限制,所以用益物权也称为限制物权。(1分)

  (2)用益物权是非所有人基于法律、合同或其他合法途径而得取的权利,是对他人的财物享有的直接支配权。(1分)

  (3)用益物权是从所有权的权能分离出来的相对独立的他物权。(1分)(4)用益物权人依法取得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1分)

  37、答: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继承人死亡,死亡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继承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的制度。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时,遗产分割之前死亡,其应继承的遗产继承份额转由他的合法继人继承的制度。

  (1)转继承与代位继承发生的事实根据不同。转继承是基于继承人后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而发生的。而代位继承则是基于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而发生。

  (2)转继承与代位继承的继承人的范围不同。转继承人是被继承人的一切法定继承人。而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3)转继承与代位继承适用的范围不同。代位继承只能适用于法定继承。而转继承既可以适用于遗嘱继承。

  38、答: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须一方收到利益,即一方当事人因一定的事实结果而使其得到一定的财产利益。

  (2)须它方收到损失。这里的所谓的收到损失,是指因一定的事实结果使财产利益的总额减少,既包括积极的损失,也包括消极的损失。

  (3)须一方受利益与一方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所谓受利益与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是指它方的损失是因一方的受益造成的,一方受益是它方受损的原因,受益与受损二者之间有变动的关联性。

  (4)须无合法的根据,这是不当得利构成的实质性要件。

  39、答:无效的民事行为的种类,《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了7种:

  (1)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实施的。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使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5)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6)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7)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40、答:表现代理,又称表现代理,是指行为人无代理权而以本人的名义与第三者的民事行为,但有足以使第三者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和理由,善意相对人与行为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该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有本人承担。

  构成表现代理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行为人无权代理却以本人的名义为民事行为。 (2)客观上有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实。  (3)行对人主观上无过错。 (4)行为人与相对人所为的民事行为具备生效的要件。

  四、论述题

  41、答:侵权民事责任和违约责任都是民事责任,但仍然存在着重大的差别。侵权民事责任和违约责任的区别主要有:

  1、归责原则不同。违约责任一般采取无过错的责任原则,例外采取过错责任原则;而侵权民事责任则一般采取过错责任原则,例外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2、构成要件不同。构成违约责任,一般行为人主管上有过错为要件,违约金的交付及定金罚的适用不以其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损失为要件;而构成侵权民事责任,行为人主管上是否须有过错,依其适用的归责原则的不同有所不同,但一定损害后果的存在是构成侵权责任的必要条件。

  3、举证责任不同。在违约责任中,由于一般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违约方只有证明具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免责事由才可免责;而在侵权的民事责任中,一般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有义务就加害人有无过错负举证责任,在特殊的民事侵权行为中,一般不受加害人对加害人有无过错不负举证责任,而且除法定的免责事由外,即使加害人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也不能免责。

  4、免责条件不同。在违约责任中,除了法定的免责条件以外,合同的当事人还可以事先约定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但当事人不得事先约定免除故意或重大的过失责任。即使就不可抗力来说,当事人也可以就不可抗力的范围事先约定。而在侵权的民事责任中,免责条件只能是法定的,当事人不得事先约定免责条件,也不对不可抗力的范围事先约定。

  5、责任形式不同。违约责任的形式主要有强制实际履行、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而侵权的民事责任的形式有停止侵害、返还财产、恢复原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而侵权责任既包括财产责任,也包括非财产的责任。

  6、损害赔偿的范围不同。在违约责任中,损害赔偿的责任只限于财产损害,不包括人身损害和其他的非财产损害,且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赔偿损失额,如果没有约定,赔偿额应相当于受害人因违约收到的损失,但是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应当遇见到的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而在侵权的民事责任中,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不限于财产损害,而且包括人身伤害既其他财产损害。不仅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间接损失,且损害赔偿的范围时法定的,不能因当事人的事先约定而改变。

  侵权民事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竟合是指行为人实施的某一违法行为,同时具有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的双重特征,从而在法律上导致了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竟合: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竟合主要有以下几种:

  1、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责任行为,同时侵犯了法律规定的其他的强行性义务,如保护、照顾等附随义务或其他的法定的不行为的义务。违反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而致使他人的隐私权收到侵害等、

  2、在某些情况下,侵权行为直接构成违约的原因,即所谓“侵权性的违约行为”。同时违约行为也可能造成侵权的后果。

  3、不法行为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实施侵害他人权利并造成他人损害时,在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间事先就存在着一种合同关系。这种合同关系的存在,使加害人对受害人的损害行为,不仅可以作为侵权行为,也可以作为违反当事人事先约定义务的违约行为。如在医疗服务合同中,因医生的故意或重大的过失造成病人的伤害或死亡。

  五、案例分析题

  1、答:刘老汉的祖传房屋应由刘老三继承。理由如下:

  (1)本案因为刘老汉立有遗嘱,故适用遗嘱继承。

  (2)因为刘老三继承祖传房屋的遗嘱属于公证遗嘱,其他形式的遗嘱不能撤销或者变更。

  (3)由长子刘老大继承的祖传房屋的遗嘱,虽然也为有效的书面遗嘱,但是其前有公证的遗嘱,故不能作为继承的依据。

  (4)由刘老二继承祖传房屋的遗嘱,属于代书遗嘱。但由于立遗嘱时没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在遗嘱上签名,故不发生法律效力。

  2、答:红星工厂、市政公司和李某对小孩陈某承担赔偿责任。其中,红星工厂承担主要民事责任。理由是:

  (1)市政公司装置质量不合格的井盖,主观上由过错,其行为市陈某摔伤的原因之

  (2)陈某8岁是未成年人,应有其监护人看管。陈某摔伤其监护人也负有一定的责任。

  (3)红星工厂超载汽车压塌井盖,但工厂既未告诉市政公司,又没有设置示警标志,是造成陈某摔伤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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