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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4月自学考试国际商法模拟试题(14)

来源:考试吧 2016-4-15 15:44:04 要考试,上考试吧! 自考万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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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案例分析题

  1、中国A公司与美国B公司签订进口铜的合同。合同规定装运期为2000年11月,价格条款为CIF天津200美元/吨。合同订立之后,A开出信用证,规定最晚装船期为2000年11月30日。11月27日,正当B租的船舶要进装运港装运时,突然遭遇飓风袭击,船舶紧急到临近港口避难。B通知A,因发生飓风,交货要延迟几天;随后提交了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不可抗力证明。由于市价下跌,A接到通知后立即向B公司发出通知,解除合同。B公司坚持将货物运到天津。12月10日货到目的港,A拒收货物。B以150美元/吨的价格将货物转卖,并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 请分析:(1)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2)买方可以索赔哪些损失?(3)卖方的抗辩是什么?

  1、答:

  (1)买方权利:购得货物并获取相应利润。义务:在货物到达装运港后接收货物。办理货物进口有关手续。承当货物越过船舷后一切风险。

  买方权利:出售货物获取相应利润。义务:准时交货,如有意外事故应及时通知买方。办理货物出口有关手续,负责联系船只,可帮买方办理货物保险业务。承当货物越过船舷后一切风险。支付运费。

  (2)买方因卖方的延迟交货而导致货物无法及时出售,至使货物市价下跌而未能获利,买方可以向卖方索赔其按合同如期执行而获取的合理利润。

  (3)而卖方的抗辩理由在于不可抗力而导致时间上的延误,不属于违约,相反是买方单方面自动毁约。卖方仍装船履约是符合相关法律要求的,买方不提货属于毁约,故此买方也应对卖方的经济损失作出赔偿。

  2、2001年,中国浙江省某出口公司向马来西亚公司预订一批原材料。中方电为:“兹发价10万吨一级木材,每吨单价为1500美元CIF吉隆坡,装运期5/6月,即期信用证支付,须以货物尚未售出为准。”4月9日,接马来西亚回电,“你3月2日电接受。”此时,因国际市场木材涨价,原发价的价格明显对出口公司不利,因此,出口公司与日本一公司签订木材买卖合同,按国际市场价售出木材。试问:

  浙江省某出口公司是否违约?为什么?(从要约的构成要件分析)

  2答:

  (1)浙江省某出口公司未构成违约;

  (2)指出浙江省某出口公司电传的性质是要约邀请并分析;

  要约是订立合同的建议的一种;订立合同的建议并不仅限于要约一种。比如,关于开始进行订立合同的谈判的建议,关于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的建议,都是订立合同的建议,必须有足够的确定性;

  要约是一种意思表示;

  必须包含一旦被接受合同即告成立的意思;

  (1)建议的语言是否表明“一旦被接受即产生约束力”

  (2)建议是否向特定的当事人发出

  (3)建议包含的合同条件是否全面、具体、明确

  要约须“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浙江省某出口公司电传不符合以上要件,只能是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

  3、王某系某建筑站食堂承包人,建筑站行管人员经常在该食堂就餐并招待客人,2000年底,王某将73722元(含建筑站所属青岛工程队的18000元)招待费发票交给南通市第六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建安公司)第二工程处会计贾某,贾某将票交负责人汤某审批后,向王某出据收款收据一份,注明:“收到王某招待费发票73722元(含青岛工程队)。”在该收据的收款单位处,贾加盖建安公司第二工程处财务专用章。此后王某多次追索无着,遂诉至人民法院。因建安公司第二工程处不具有法人资格,故其要求建安公司承担还款义务,审理中查明,建筑站与建安公司第二工程处系一套班子,两块牌子,对外承接工程时以建安公司第二工程处的名义,对内在乡镇内部行使建筑管理职能,汤某既是建筑站站长,又是建安二处负责人,1998年3月,建安公司向工商局申请注销其第二工程处,在债务栏内写明:“如有未尽事宜,由我公司处理。”1999年2月“建安公司第二工程处”行政章切角作废。

  试问:该案应当如何处理?

  3、答:我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而合同法第四十九条则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我国民事法律确立的无权代理可以作广义的无权代理和狭义的无权代理两种理解。广义的无权代理包括表见代理和其他形式的无权代理,而狭义的无权代理仅指表见代理之外的其他形式的无权代理。二者的相同之处在于:行为人都没有代理权而代他人从事民事行为;二者的区别在于:表见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归于本人,而狭义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需待本人追认,在法律上处于一种效力待定状态。如果本人追认,则对本人发生法律效力;如果本人不予追认,则对本人不发生不发生法律效力,应由行为人承担责任。我国合同法第49条的规定表明我国立法上确认了表见代理制度,与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表见代理制度不同的是,我国表见代理制度适用范围更加广泛,几乎包容了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有关表见代理制度的所有内容。

  4、根据以下对话分析的法律性质,哪些属于要约,哪些属于要约邀请。哪些属于承诺?并说明理由。

  A1.“你想买我的莫里斯1000型旅游车吗?”

  B1.“多少钱?”

  A2.“1000英镑。”

  B2.“我给700英镑。”

  A3.“不,车子已交了10个月的养路税,不能公共低于900英镑。”

  B3.“我没哪么多现金。”

  A4。“好吧,给我700英镑。其余的以后补齐。”

  B4。“好,现在付700英镑现金,其余的6周内付给你。”

  A5。“成交。”

  4、答:

  A1.要约邀请 B1.要约A2.要约B2.要约A3.要约B3.要约邀请

  A4。要约B4。要约A5。承诺

  理由:答出要约、要约邀请、承诺的要件。

  5、某经贸公司有一门市房一直空闲。一日,宋某上门要求租赁此房。经几次协商,双方于2000年5月签订如下协议:经贸公司将门市房租给宋某,租期一年,租金为30000元,经贸公司为宋某提供办公设备,宋某独立地进行合法经营,合同期内,经贸公司为宋某提供账号一个,由宋某使用,经贸公司不得占用。合同签订后,经贸公司即将门市房交给宋某使用,又在某信用社开立了账户,宋某在该帐户内存入了约10万元现金。经贸公司从信用社购买10张转账支票,并在其中的6张上加盖了经贸公司的印鉴,交给宋某使用。宋某自称是经贸公司的业务员,于同年7月二次到丁某处购买建筑材料,任何时候款分别为4500元和8000元,二次均以上述转账支票结算。丁某持该支配结算,贷款顺利到账。同年8月,宋某再次到丁某处购买建筑材料,货款为25000元,丁某接收了宋某给付的用以结算的盖有经贸公司印鉴的转账支票后,让宋某当即将货物提走。丁某持该支票入账,信用社以印鉴不符为由将支票退回,此时宋某已不知去向。丁某与经贸公司多次交涉未果,诉至法院,要求经贸公司支付货款25000元。经贸公司辩称,宋某不是我公司业务员,其所持支票虽为我公司从信用社购买,但印鉴不是我公司加盖的,我公司未曾从丁某处购买货物,故不同意丁某的诉讼请求。

  问:某贸易公司是否应当承担合同责任?为什么?

  5、答:我国《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该代理行为有效。”(7分)

  宋某自称是经贸公司的业务员,两次从丁某处购货,并两次以经贸公司的转账支票成功结算货款,使丁某有理由相信宋某即是经贸公司的业务员。当宋某再次前来购货时,又再次经贸公司的转账支票结算,使丁某有理由相信此次仍为经贸公司购货,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经贸公司为宋某提供账户和支票,宋某两次使用该公司的转账支票并成功结算,是造成丁某相信宋某为经贸公司业务员的原因,故宋某的购货行为后果应由经贸公司承担。

  6、2000年3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由乙公司向甲公司供给20吨铜版纸张的合同,单价每吨8万元,总价款160万元,交货期限为2000年6月30日,交货地点为大连港。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于2000年5月4日预付货款160万元。乙公司为了向甲公司供货,于2000年3月25日与光明造纸厂签订铜版纸张购销合同,约定由光明造纸厂供给乙公司铜版纸张20吨,单价每吨7万元,总价款140万元,6月份在大连港交货,乙公司于4月份预付部分货款,光明造纸厂须保质保量按期交货。乙公司于4月20日将货款140万元划至光明造纸厂账户。2000年5月25日,光明造纸厂向乙公司提出,因国家调整价格,导致原材料成本上升,每吨须涨价两万元方能供货,乙公司即通知甲公司是否同意涨价,甲公司答复早已预付货款,并按此价成交,无法接受提价,乙公司即电复光明造纸厂不同意涨价,同时于6月9日派专人赴光明造纸厂处商谈、催发货,乙公司考虑到光明造纸厂今后的业务合作,同意涨价5000元,但光明造纸厂仍坚持涨价两万元,甲公司看到6月份交货无望,为使与外方签署的合同不致落空,起诉于人民法院,要求依法判乙公司及光明造纸厂按期履约,否则赔偿原告一切经济损失。

  要求:根据上述材料,结合《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与乙公司、乙公司与光明造纸厂之间签署的合同是否有效?

  (2)甲公司要求光明造纸厂作为第三方履约有无法律依据?

  6答:

  (1)甲公司与乙公司、乙公司与光明造纸厂之间签订的购销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为有效合同。应严格按合同履行。(5分)

  (2)甲公司与第三方光明造纸厂之间虽无直接经济往来,但双方在两次法律关系中涉及的标的物是同一的,该标的物的交付与否直接引起三方法律关系的变更,甲、乙公司之间案件处理结果与第三方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故应作为本案的第三方。甲公司可以要求光明造纸厂履约。(5分)

  (3)如逾期不履约,三方当事人合同终止履行,合同终止后,乙公司退还甲公司货款16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与赔偿金,光明造纸厂退还乙公司货款14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与赔偿金,同时,光明造纸厂应负担甲公司与外方合同的违约赔偿。(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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