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生须知、考场规则、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
考 生 须 知
一、考生须认真履行《湖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中的有关承诺,不得携带手机进入考点,如前往考点时携带了手机的,须将手机等通讯工具交考点集中存放管理。
二、考生须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秩序。
三、考生要对自身健康状况负责,如有身体不适应及时告知相关工作人员。
四、每科开考前30分钟,考生凭《居民身份证》(港澳台证件)《准考证-考试通知单》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将《居民身份证》(港澳台证件)《准考证-考试通知单》放在课桌的左上方,以便查验。
五、考生进入考场,除2B铅笔、0.5毫米黑色字迹的签字笔、直尺、圆规、三角板、垫板、小刀、橡皮外(考试科目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其他任何物品不准带入考场。严禁携带各种具有发送或接收信息功能的通讯工具(如移动电话及其他无线接收、传送设备等)、智能穿戴设备、计时设备、扫描设备、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摄影摄像设备以及管制器具、涂改液、修正液(带)等进入考试封闭区域。如有携带其他个人物品,开考前一律放置在考场指定的“小件物品放置处”考场内不得传送文具用品等。
六、考生领到答题卡和试卷后,应认真检查,确定分发无错误、字迹清晰,如有问题,可举手询问(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考生应在指定位置和规定的时间内准确清楚地书写姓名、准考证号、考场号、座位号和“考生笔迹确认部分”的内容(未完整的抄写规定内容或未签上本人姓名,该科考试成绩无效),并仔细阅读答题卡上的作答说明。答题卡上的条形码由监考员负责粘贴。贴好后,考生要认真核对条形码上的信息是否与自己的姓名、准考证号等信息一致,发现不一致、条形码破损等异常情况,要立即向监考员报告;考生不得在贴条形码区域内和条形码上书写任何信息。不要误填缺考标记,缺考考生缺考标记由监考员填涂。
七、开考铃响后,考生才能开始答题,并按要求在《考场座次表》上签名。
选择题作答时,要用2B铅笔填涂,对照试卷上的题号将答题卡上相应题号所选答案涂黑涂满;若需对答案进行修改,用橡皮擦擦除干净后再重新填涂,注意不要擦破答题卡。
非选择题必须使用0.5毫米黑色字迹签字笔作答。作答时:1.字迹要工整、清楚,字距适当。要严格按照答题要求,按题号顺序依次在答题卡规定的区域内作答。2.须在“题号”列写明大题号、在答题区内写明小题号,超出答题区域或未书写题号的答案无效。遇到暂时不会或没把握的题目时,可先写下题号,留出大致的答题空间,再继续下一题目的作答。3.如需要对答案进行修改,可用修改符号将该书写内容划去,然后紧挨着在其上方或下方写出新的答案,修改部分书写时与正文一样不能超过答题区域,否则修改的答案无效。修改答案可使用橡皮擦,但应注意不要使答题卡造成破损。禁止使用涂改液、修正带和透明胶带纸。
作图题可先用铅笔绘出,确认后,再用0.5毫米黑色字迹签字笔描清楚。也可直接用铅笔作图,但必须保证线条清晰。
合理安排答题空间,每个考生只有一张答题卡,不增加答题卡或粘贴其它答题纸。非选择题中的判断题和填空题作答,可在一行内书写多道题目的答案。
保持答题卡清洁,不得在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也不得将答题卡折叠、污损。
八、开考15分钟后考生停止进入考点,开考前15分钟内进入考点的考生应迅速进入考场;终考前30分钟后考生方可提前交卷。交卷出考场后,考生不得再进入考场续考,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
九、考生必须在答题卡上规定的区域内按要求答题。不准使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
十、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卡,不准将试卷、答题卡或草稿纸带出考场。
十一、考试终了铃响,考生必须立即停止答题,按要求整理好草稿纸、试卷和答题卡,根据监考员指令起立,依次退出考场待门卫打开校门后自行离开考点。
十二、考生对当次考试成绩如有疑问,可在省教育考试院发布成绩之日起7日内向当地教育考试机构或备案的主考学校申请成绩复核,并按要求填写《查分申请单》,办理相关手续。
十三、考生有违纪和作弊行为的,省教育考试院通过“湖南自考服务平台”(https://nzkks.hneao.cn/)告知考生和电子送达处理决定,同时向考生报考时在“湖南自考服务平台”中登记的手机号码发送送达通知。
考生对其违规行为的认定存在异议的,可以在告知发布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市州教育考试院以书面形式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市州教育考试机构统一向省教育考试院提交考生相关材料。未提出或者逾期提出的,视为考生放弃此项权利。
考生对其违规行为的处理决定存在异议的,可以在处理决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复核申请。未提出或者逾期提出的,视为考生放弃此项权利。
考 场 规 则
一、考生应诚信考试,遵规守纪。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
二、考前30分钟,凭《准考证-考试通知单》、有效居民身份证(港澳台证件)或省教育考试院规定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按规定入场参加考试。开考15分钟后,不得进入考点参加当次科目考试。
三、入考场后,对号入座,并将《居民身份证》(港澳台证件)《准考证-考试通知单》摆在课桌的左上角以便核验。领到答题卡和试卷后,要先检查答题卡和试卷分发有无错误,有无缺页、少页、字迹模糊、重影等问题。若答题卡和试卷无误,应在指定位置和规定时间内准确、清楚地填涂姓名、准考证号、座位号等。考生应主动配合课程笔迹信息采集。
遇试卷、答题卡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重印、漏印或缺页等问题,应举手询问,在开考前报告监考员;开考后,再行报告、更换的,延误的考试时间不予延长。
四、考生按时进入考场,考生迟到,不延长考试时间。不得早于当科考试结束前30分钟交卷出场,考生退场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谈论或再进场续考。考试期间,考生不准上厕所。如身体原因确实需要上厕所的,不能在同一时间内有2名或2名以上考生上同一厕所。返回考场继续参考的必须接受再次安检。
五、应主动接受监考员按规定进行的身份验证和对随身物品等进行的必要检查。考生进考场除可携带考试用的2B铅笔、0.5毫米黑色字迹签字笔、橡皮擦、垫板以及其他规定的文具用品外,严禁携带任何书籍、资料、报纸和稿纸等进入考场,严禁携带各种具有发送或接收信息功能的通讯工具(如移动电话及其他无线接收、传送设备等)、智能穿戴设备、计时设备、扫描设备、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摄影摄像设备以及管制器具、涂改液、修正液(带)等进入考试封闭区域。如有携带个人物品,开考前一律放置在考场指定的“小件物品放置处”。
考生一律不得着执法部门的制服进入考点。
数学专业的专业课和其它专业的高等数学课程考试不得使用计算、绘图工具;所有课程考试均不得使用具有储存功能的电子工具,不准使用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
六、考生答题要严格遵守《考生须知》中的有关规定。开考时间信号发出后方可开始答题。考生在规定的答题区域内按题号顺序答题,写在草稿纸上或非题号对应的答题区域的答案一律无效。不得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不得在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
考生必须按要求在《考场座次表》上签名,凡走错考场、坐错座位的参考者,其答题卡一律记零分。
凡不按规定在指定位置和规定的时间内准确清楚地书写姓名、准考证号、考场号、座位号和“考生笔迹确认部分”的内容(未完整的抄写规定内容或未签上本人姓名,该科考试成绩无效),其答题卡一律无效。
凡不按要求填写或书写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答题卡一律无效;在规定区域以外的地方书写上述内容或作其他标记的答题卡一律无效。
凡用规定以外的笔答题者,其答题卡一律无效。
凡同一份试卷的非选择题(作图题除外)使用不同类型、不同颜色字迹的笔答题者,其答题卡一律无效。
七、考生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得吸烟,不得喧哗,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卡、草稿纸,传递文具、物品等,将试卷、答题卡或草稿纸带出考场,均属考试违规行为。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携带手机、电子存储设备的,不论是否使用,也不论是否被监考员收缴,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如身体出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考试工作人员和监考员。考生对试题内容有疑问时,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因试卷和答题卡分发错误或字迹模糊等问题可举手询问;考生需提前交卷的,要先举手示意,待监考人员验收试卷、答题卡和草稿纸后,才能离场。
八、考试终了铃响,听到监考员宣布“起立”后,考生应立即起立,立即停笔,停止作答,并将草稿纸、试卷、答题卡按由上到下的顺序依次放在桌面上,然后根据监考员指令依次退出考场。考生出场时不得带走试卷、答题卡和草稿纸。
九、考生必须自觉服从监考员管理,接受考试部门组织的有关身份验证,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进行正常工作。
十、考生如不遵守考场规则,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湖南省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违规行为处理操作规定》等确定的程序和规定严肃处理,并将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涉嫌犯罪的,由考点或教育考试机构协助当地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湖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
本人报名报考参加湖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已经详细阅读了《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考生须知》《考场规则》等文件,并已充分理解。为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严肃性,本人在此愿郑重承诺:
一、本人所提供的《准考证-考试通知单》和《居民身份证》(港澳台证件)真实、准确。两证中身份基本信息一致。
二、在考试过程中,本人一定按照《考场规则》的各项要求办事,服从监考员的管理,自觉遵守考试纪律。
三、本人如有违反考试规定的行为,自愿接受湖南省教育考试院依据有关规定所作的处罚。
准考证号:
考生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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