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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考生对考试成绩有疑问,可在成绩公布后一个月内到所在地考办查询。
2.每次考试成绩公布后,课程合格的考生可向省辖市考办申请领取单科合格证书。考生应妥善保存单科合格证书,毕业时须上交省考办验核,换发毕业证书。
3.考生因户口迁移或工作变动需要转地区参加考试的,应按下列规定办理转考手续:
(1)省内转考:省内转考不需办理转考手续,考生可凭身份证到转入地重新报考。两地的准考证均应妥善保存,毕业时凭全部准考证和单科合格证书办理毕业登记。
(2)外省转入:
①考生需持转出省考办出具的转考介绍信,到所在地考办办理转入登记手续。
②若原考专业我省尚未开考,可转入相近专业。
③转入考生一律按我省的专业考试计划的规定参加考试,并一律使用我省的准考证和准考证号。
④凡原转出省考办已将其档案材料寄到,由省考办确定其免考课程(凡课程名称相同、学时学分相同或高于我省的课程可予免考)。
(3)转往外省
①考生向所在地考办提出申请,填写转考登记表。
②市考办对考生的转考登记表进行审核,无误后在转考登记表上签署意见,报省考办二份,并为考生出具转考介绍信。
③考生在办理转出省的转考手续时需上交二寸标准照片一张。并需携带单位介绍信(说明转考原因)、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和准考证及单科合格证书。
④省考办在核对成绩后向转入省寄发成绩证明和转考登记表各一份。
4.考生因出国,需要出具自学考试中、外文成绩证明,已毕业考生凭毕业证书;未毕业考生凭准考证和单科合格证书,以及本人的身份证和所在单位证明(待业人员需凭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证明),直接到省考办考务科办理。出国成绩证明由省考办统一式样,省考委会署印,主考学校副署校印。
5.应考者完成规定课程的考试和考核,并取得合格成绩,可申请毕业。手续如下:
(1)考生按规定时间(六月、十二月上旬)持身份证、全部准考证、单科合格证书、实践考核(论文答辩)成绩通知单、免考证明、报考本科资格审批表以及二寸标准照片两张,到所在县(区)考办办理毕业登记手续。逾期延至下一次毕业。如身份证、准考证、考籍库及毕业登记时的姓名有不一致的,应交公安户籍管理部门的证明原件及户口簿。
(2)考生应认真填写毕业生登记表(一律用蓝色或黑色墨水),字迹要清楚、整洁,自我鉴定一栏,考生要实事求是地从自己的政治思想、工作(生产)表现、对自学的态度等方面进行小结,并如实填写。
(3)思想品德鉴定,在职人员由所在单位负责,非在职人员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思想品德鉴定应为不合格:
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祖国;
品质低劣、道德败坏,屡教不改;
劳改、劳教人员在服刑、劳教剥夺政治权利期间。
思想品德鉴定不合格的考生,缓发毕业证书,一年后重新进行鉴定,合格者发给毕业证书。连续两次不合格者,取消其毕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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