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及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颁发的《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课程的试行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免考准则
第二条 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校的研究生、本科、专科毕业生以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第二专业的,均可按本细则的规定免考已学过且成绩合格的部分课程。
第三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分类:
一、公共政治课
1.本科段公共政治课:《中国近现代史纲要(03708)》和《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03709)》;
2.专科段公共政治课:《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12656)》和《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03706)》。
二、公共基础课
1.数学类课程:《高等数学(一)(00020)》、《高等数学(工专)(00022)》、《高等数学(工本)(00023)》《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管类)(04183)》和《线性代数(经管类)(04184)》;
2.英语类课程:《英语(一)(00012)》和《英语(二)(00015)》;
3.计算机类课程:《计算机应用基础(含实践)(00018、00019)》和《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含实践)(00051、00052)》;
4.其它类课程:《物理(工)(含实践)(00420、000421)》和《大学语文(04729)》。
三、专业基础课;
四、专业课;
五、实践性环节。
第四条 公共政治课免考
一、考生已取得专科及专科以上国家承认学历可申请免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段公共政治课;
二、考生已取得本科及本科以上国家承认学历可申请免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段公共政治课;
三、考生在专科各类高校期间已学过且考试成绩合格的公共政治课,可以免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段相同名称的公共政治课。
第五条 公共基础课免考
一、考生根据下列条件,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可以分别免考数学类课程。
1.数学类专业专科、理工类本科及本科以上的毕业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可免考数学类全部课程;
2.非理工类专业本科毕业生学过高等数学课程且考试成绩合格,可免考高等数学(一)、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管类)、线性代数(经管类);
3.理工类专业专科毕业生学过高等数学课程且考试成绩合格的,可免考高等数学(工专)、高等数学(一);
4.非理工类专科毕业生,学过高等数学课程且考试成绩合格的,可免考高等数学(一)。
二、考生根据下列条件,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可以分别免考英语类课程。
1.各类英语专业专科及专科以上毕业生, 可以免考英语类课程。
2.各类专业专科毕业生学过“英语”,且考试成绩合格的,可免考英语(一);
3.各类专业本科毕业生,学过“英语”,且考试成绩合格的,可免考英语(一)、英语(二)。
三、考生根据下列条件,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可以免考计算机类课程:
1.计算机类专业专科及以上毕业生可免考计算机类课程;
2.专科及专科以上毕业生已学过且考试成绩合格的,可免考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相同名称计算机类课程。
四、考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可以免考物理(工)(含实践):
1.本科及本科以上毕业生学过“物理”或“普通物理”、“大学物理”且考试成绩合格的,可免考物理(工)(含实践);
2.物理学类专业专科及以上毕业生,可免考物理(工)(含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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