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课程免考申请所需材料
考生申请课程免考,须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国家承认学历或非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原件备查),所有学历证书还须提供由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出具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并在证书复印件上注明准考证号;
二、个人成绩单复印件一份(非学历证书课程免考不需要):①各类高校毕业生,须提供原毕业学校出具的个人成绩单复印件一份。②自学考试毕业的,须提供“毕业生登记表”复印件一份。成绩单复印件应由原毕业学校教务处或考生所在单位人事档案部门签名盖章;复印件必须完整,体现考生姓名、学校、课程成绩(应在免考课程处作出明显标记);
三、福建省自学考试课程免考申请表(课程免考预申请后可直接打印)。
第四章免考申请受理
第十五条 当地自考办、主考院校自考办应在规定时间内受理考生课程免考申请,并审核考生申请材料是否完整、属实。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应第一时间告知并退还考生。
第五章免考申请审核
第十六条 审核流程:当地自考办或主考院校自考办初审→主考院校复审→省教育考试院终审。
第十七条 当地自考办或主考院校自考办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二章“免考准则”和第十三条款对每一份免考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在“福建省自学考试课程免考申请表”指定位置签章,并在“课程免考”系统中点击“初审合格”;初审不合格的应第一时间告知并退还考生,并在“课程免考”系统中点击“初审不合格”或删除课程免考申请。初审后,各地市自考办或主考院校自考办应在规定时间内(上半年3月15日前,下半年9月15日前),将初审通过的免考材料(按系统名单顺序排序)上报到省教育考试院。
第十八条 省教育考试院组织各主考学校根据本实施细则第二章“免考准则”对所主考专业的免考材料进行复审。复审合格的在“福建省自学考试课程免考申请表”指定位置签章,并在“课程免考”系统中点击“复审合格”;复审不合格的在“课程免考”系统中点击“复审不合格”。
第十九条 省教育考试院对初审和复审结果进行终审。终审后在“福建省自学考试课程免考申请表”指定位置签章,并在“课程免考”系统中点击“终审合格”或“终审不合格”。
第二十条 考生可登入“福建省自学考试考务考籍管理系统”实时查看审核进度及情况。终审结束(上半年5月1日、下半年11月1日)后,系统将开放打印“福建省自学考试课程免考审核情况表” 。原考生免考材料由省教育考试院备案存档。
第六章违规违纪
第二十一条 考生应如实上报免考材料,凡有伪造、涂改和提供假证明材料者,一经查出,即取消其考试资格和已取得的自学考试合格成绩,并通知其单位。对徇私舞弊的人员,建议其所在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6年1 月10 日起正式执行,原有关免考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福建省教育考试院负责解释。
附件:非学历证书可免考课程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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