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以及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颁发的《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课程的(试行)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学校的研究生、本科、专科以及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可查的本科结业生,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毕业生,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均可提出相应课程的免考申请。
第三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分类:
1、思想政治理论课: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中国近现代史纲要、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
2、公共基础课:高等数学、线性代数、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物理(工)、大学语文、计算机应用基础、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英语(专)、英语(专升本)、政治经济学、经济法概论;
3、专业课;
4、实践性环节考核(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等)。
第四条 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学校本科及以上毕业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专科专业,可免考思想政治理论课和公共基础课;可免考已学过成绩合格且名称相同的专业课程。已学过的成绩合格且名称相同的专业课程,需要在学信网上做成绩认证。
第五条 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学校专科毕业生以及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可查的本科结业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专业可免考思想政治理论课;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专业可免考已学过成绩合格且名称相同的思想政治理论课程。已学过的成绩合格且名称相同的思想政治理论课程,需要在学信网上做成绩认证。
第六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第二学历,可免考成绩合格且名称相同的课程。成绩合格且名称相同的课程,需要在学信网上做成绩认证。
第七条 考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免考 “英语(专)”、“英语(专升本)”:
1、各类英语专业专科及专科以上毕业生;
2、获得大学英语国家四级及以上合格证书者;
3、各类专业专科毕业生学过“公共英语”,且考试成绩合格的,可免考“英语(专)”;各类专业本科毕业生,学过“公共英语”,且考试成绩合格的,可免考“英语(专)”或“英语(专升本)”。
第八条 考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可以免考 “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和“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课程:
1、计算机类专业专科及以上毕业生;
2、专科及专科以上毕业生已学过“计算机应用基础”并考试成绩合格的,可免考“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
3、获得 “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NCRE)”一级及以上级别合格证书者可免考“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
4、获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NCRE)二级及以上合格证书者可免考“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课程。
5、获得 “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NIT)考试”各模块之一合格证书者可免考“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
6、获得 “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NIT)考试《管理系统中信息技术的应用》”模块合格证书者可免考“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课程。
第九条 取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NCRE)二级考试科目C语言程序设计合格证书者,可免考高级语言程序设计(一)、C++程序设计课程;取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NCRE)二级考试科目Java语言程序设计合格证书者,可免考Java语言程序设计课程;取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NCRE)二级考试科目C++语言程序设计合格证书者,可免考C++程序设计课程;取得二级VFP数据库程序设计、Access数据库程序设计、MySQL数据库程序设计合格证书者,可免考数据库及应用课程。
第十条 考生最多可申请专业计划中的7门笔试课程的免考。已获审批确认的免考课程,由于专业计划变更取消的,该课程的免考审批确认自动失效。
第十一条 实践性环节考核(包括论文答辩)不办理免考;考生用于顶替“英语(专升本)”的加试课程不办理免考。
第十二条 办理课程免考的程序:
1、申请免考的考生在网上提交免考所需证书信息及图像并缴费,要求相关等级证书在“中国教育考试网”(http://www.neea.edu.cn/)上可查询,相关学历证书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s://www.chsi.com.cn/)可查询。如免考依据网上不可查询,例如“有课程名称、成绩及考试形式等内容的《学籍登记表》”,则需考生在网上申请缴费后,将相关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交到盟市教育招生考试中心。
2、盟市教育考试中心接到考生提交的免考证明材料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把考生的免考证明材料通过考试平台扫描上传到内蒙古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
3、内蒙古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对考生网上填写的免考课程相关信息和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免考课程记录到考生的历年成绩库中,考生可上网查询。
第十三条 考生按要求认真填写申请免考所需的相关信息,若所填写的信息有误而影响免考结果,由考生本人负责;凡有伪造、涂改和提供假证明材料者,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免考课程的考生申请学士学位,按主考院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2024年3月1日起执行。此前所发的免考细则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内蒙古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负责解释。
原文链接:https://www.nm.zsks.cn/kszs/zxks/zcfg/202401/t20240112_445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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