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省际电子转考工作的通知
为做好我区自学考试省际电子转考工作,根据教育部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16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省际转考工作的通知》(教试中心函〔2015〕156号)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省际转考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教试中心函〔2015〕71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自学考试省际电子转考的时间
自2016年1月1日开始,我区自学考试省际转考按照教育部考试中心有关规定,统一实行电子转考。我区自学考试考籍档案转出时,不再以机要形式寄出,也不接受外省转入的纸质考籍档案。转考考生的考籍电子档案统一通过转考平台进行转出和接收。
二、自学考试考籍转出办理的相关事宜和要求
教育部考试中心转考平台寄发考籍电子档案的时间为每年的3月1日-10日和9月1日-10日两个时间段,各市、高等学校自考办应根据我区转出时间安排办理考生自学考试考籍转出的相关事宜。
考生在申请转出时须遵循以下要求:
(一)考生须本人持居民身份证、我区准考证、转入省准考证就近到所在市、高等学校自考办提出转出申请,对本人转出的电子档案进行现场确认,并在市、高等学校自考办出具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考(转出)登记表》上签字。
(二)考生应当在转入地取得一门或者一门以上课程合格成绩,并取得转入地考籍后,再办理转出手续。
(三)同一考生一次只能转出到一个省份。考生提供的转入省准考证号必须真实有效,且转入省准考证号对应的姓名、身份证号等基本信息数据必须与我区数据库中一致,否则将会被转入省拒绝接受,转出失败。
(四)考生因违反有关考试管理规定被停考或延迟毕业期间,不得转出。
(五)已经取得某专业全部课程合格成绩的考生,只能在我区办理毕业手续,不得转出。免考课程和毕业论文不得转出。未通过理论课程考核或无对应理论课程的,其实践环节考核成绩不得转出。
(六)考生办理转入手续未满一年的,不得转出。
三、自学考试考籍转入办理的相关事宜和要求
教育部考试中心转考平台下载考籍电子档案的时间为每年的3月1日-31日和9月1日-30日两个时间段,各市、高等学校自考办应根据我区转入时间安排办理考生考籍转入的相关事宜。
我区在受理自学考试考籍转入时遵循以下要求:
(一)我办在处理转入数据时,将根据考生提供的我区准考证号码,从数据库中比对考生的姓名、身份证号等基本信息,如若准考证号、姓名、身份证号码有一项匹配不上,系统将直接退回,考生转入失败。考生须到信息错误的省份修改信息后,重新办理转入。
(二)论文、免考合格成绩、未通过理论课程考核对应的实践环节考核成绩、无对应理论课程合格成绩的实践环节考核成绩,我区不予认可。
(三)考生在办理转入我区之前,须充分了解我区各专业的课程设置,并按我区专业课程设置继续参加考试或办理毕业。
(四)转入我区的考生,必须在我区实际考试取得专科不少于5门、本科不少于4门合格成绩,方可办理相应专业毕业。
(五)考生可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网上系统平台的转入查询功能进行相关信息查询,考生查询出相关转入信息后,在规定日期内,就近到所在市、高等学校自考办对本人转入电子档案及办理结果进行现场确认,并在市、高等学校自考办出具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考(转入)登记表》签字。未办理转入现场确认的,按自动放弃转考处理。
四、加强组织领导
各市、高等学校自考办要精心组织实施,指定专人负责转考,提前做好宣传,提高服务质量,确保我区转考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点击查看):
1.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省际转考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2.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转出时间安排表
3.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转入时间安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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