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办理毕业证书须知
第一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符合下列条件可以申请毕业证书:
1.考完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合格成绩;
2.完成规定的毕业论文(设计)或者其他实践性环节学习任务,并取得合格成绩;
3.所取得的学分达到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要求;
4.课程免考(替代)符合《陕西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课程实施细则》的规定和有关要求;
5.没有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不能取得毕业证书的行为。
第二条 每年网上申办毕业证书两次,上半年时间为6月中下旬,下半年时间为12月中下旬。
具体日期,以陕西招生考试信息网(www.sneac.com)上当次文件通知规定为准。
第三条 符合第一条规定的考生可登录陕西招生考试信息网,通过陕西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服务平台,在网上申请办理毕业证书。
1.网上提交毕业申请后,考生须打印《陕西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申请表》;
2.按市(区)考办规定时间,考生持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准考证、课程合格证(2012年4月以后考试无需课程合格证)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市(区)考办进行毕业审核;
3.申办本科毕业证书者,须持国家承认学历的专科以上(含专科)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等,到市(区)考办进行审核;
4.按市(区)考办要求,在规定的日期内,通过考籍管理系统现场采集本人毕业证书照片。
第四条在申请办理毕业证书时,考生还应注意如下事项:
1.核对本人基本信息。若需对姓名、性别和身份证号码等信息进行修改时,须持户籍证明或相关身份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市(区)考办进行信息变更,同时将身份证明材料递交市(区)考办审核备存,以便省考办在毕业审定时进行复核。
2.持有多个准考证且需要合并的考生,在申请毕业前须先在网上进行合并准考证,合并后方可申请毕业。
若发现要合并的准考证号码和姓名与考籍管理系统准考证不一致的,须到要考籍所在市(区)考办进行变更手续,变更后再合并。
3.有课程免考(替代)的考生,须在网上申请课程免考(替代),方可提交毕业申请。
提交毕业申请后,考生须打印《陕西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申请表》,连同相关的证明材料(证书、成绩证明等)的原件及复印件,一并递交市(区)考办进行审核备存。
4.考籍由省外转入本省的考生,应当在本省取得专科不少于5门、本科不少于4门的合格成绩,方可申办毕业手续。
5.考生在申请毕业时,因故无法在考籍管理系统中进行申办时,可持本人的相关材料(同上所述)到市(区)考办进行申请。
6.考生能否毕业发证,以省自考办最终审定结果为准。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办理毕业证书:
1.档案材料不齐全、考籍档案中笔迹明显不一致或成绩有误者;
2.提供虚假证件或证明材料者;
3.姓名或身份证号在考试期间不一致,未出具单位和公安部门证明材料者;
4.未到现场采集毕业证书照片者;
5.省外转入的考籍档案,未在考籍所在市(区)办理转入确认手续者;
6.未完成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包括课程笔试、实践环节考核、毕业综合考核或毕业论文答辩),成绩不合格者;
7.档案信息有错误,未及时纠正者。
第六条 经市(区)考办审核、省自考办审定无误后,打印考生毕业证书及毕业生登记表,分别加盖主考院校和陕西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公章。
毕业日期计算基准,上半年:六月三十日,下半年:十二月三十日。
第七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由陕西省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印制的毕业证书。
第八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由省考办报教育部考试中心审核注册。
电子注册后,考生毕业证书和毕业生登记表等档案材料,由省考办委托市(区)考办向考生本人发放。
第九条 考生因个人原因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毕业手续,当次不予补办,可参加下一批毕业手续的办理。
第十条 在毕业申办过程中,凡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在注销有关毕业资格的同时,将依法依规追究考生、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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