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及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颁发的《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课程的试行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经国家教委批准或同意备案的成人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各类高校)的研究生、本科、专科毕业生以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第二专业的,均可按本细则的规定免考确已学过且考试成绩合格的部分课程。考查合格的“考查”课程不属免考范围。
第三条 学科门类分为: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
第四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现有专科、本科两个学历层次,专业考试计划分为A:专科;B:独立本科段;C:本科(分为基础科段、本科段)。
第五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结构分类:
1.公共政治课: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邓小平理论概论、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毛泽东思想概论,[政治经济学(财)不属于公共政治课];
2.公共基础课:高等数学、大学语文、公共外语、计算机应用基础;
3.专业基础课;
4.专业课。
第六条考生在专科及专科以上各类高校期间确已学过且考试成绩合格的公共政治课,可以免考专科及专科以上相同名称的公共政治课。
1.已学过“哲学”或“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且考试成绩合格的,可免考“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
2.已学过“政治经济学”且考试成绩合格的,可免考“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
第七条 数学专业专科及以上毕业生,可免考自学考试专科和本科的高等数学课程;各类专业专科毕业生高等数学课程合格的,可免考自学考试专科的高等数学课程;各类专业本科毕业生高等数学课程考试合格的,可免考自学考试专科及本科高等数学课程。
第八条考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报考高教自学考试,可以免考大学语文:
1.专科及专科以上毕业生已学过“大学语文”且考试成绩合格的;
2.汉语言文学、新闻、文秘及相近专业专科及专科以上毕业生。
第九条考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可以免考公共外语[英语(一)、英语(二)]:
1.各类外语专业专科及专科以上毕业生;
2.获得大学外语国家四级及以上合格证书者;
3.各类专业专科毕业生学过“英语”,且考试成绩合格的,可免考“英语(一)”;各类专业本科毕业生,学过“英语”,且考试成绩合格的,可免考“英语(一)”或“英语(二)”。
4.获得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证书考试PETS—2级及以上级别合格证书者,可免考英语(一);获得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证书考试PETS—3级及以上级别合格证书者,可免考英语(二)。
第十条
考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可以免考非计算机类专业“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
1.专科及专科以上毕业生已学过“计算机应用基础”并考试成绩合格的;
2.计算机类专业专科及以上毕业生;
3.获得自学考试系统组织的“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及以上级别合格证书者;
4.获得自学考试系统组织的“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NIT)考试”各模块之一合格证书者。
第十一条专业基础课及专业课的免考:
1.自学考试毕业生,报考第二专业专科或本科,可免考与原专业课程名称相同、要求相当或比原专业要求较低的课程;
2.各类高校本科及以上毕业生,报考自学考试专科或本科专业,可免考与原专业课程名称相同、要求相当或比原专业要求较低的课程;
3.各类高校专科毕业生,报考自学考试专科或本科专业,不能免考专业课和专业基础课。
第十二条 自学考试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学分数,每学分相当于全日制普通高校授课时间的18个学时。
第十三条各类高校的本科肄业生、退学生,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可以免考已学完且取得考试合格成绩的公共政治课、公共基础课。
第十四条外省(市、自治区)籍的人员,转入我省参加自学考试者,已经达到我省某专业高教自学考试专科或本科毕业要求的,按照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有关规定,发给相应的毕业证书。其免考课程也按本细则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已获得学位的本科毕业生、研究生,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专业的考试,并获得毕业证书者,若与原毕业专业属于同学科门类的,只颁发新专业的毕业证书,不再授予第二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六条课程免考的手续:先由考生根据免考的要求,向其所在市、地自学考试办公室提出免考课程的申请,并提供所需的原始证件,经市、地自学考试办公室初审后,报省自学考试办公室审批。具体办法、要求和时间按山东省自学考试办公室有关部门的意见执行。
要求免考的应考者,须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毕业证书原件;
2.原毕业高等院校出具的原始成绩单复印件(应注明课程名称、学分、学时、考试成绩等),并加盖其院校教务部门的公章;
3.自学考试毕业生的成绩说明,应从本人的人事档案中复印,并加盖其主管人事部门的公章。
第十七条凡有伪造、涂改和提供假证明材料者,一经查出,即取消其考试资格和已取得的合格成绩,并通知其所在单位进行处理。
对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免考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十九条本细则由山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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