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执行中止:执行过程中,因为某种特殊情况的发生而使执行程序暂时停止,待这种情况消失后,再行恢复执行程序的,叫执行中止。
92.执行终结: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发生某种特殊情况,执行程序没有必要或不可能继续进行,从而结束执行程序的,叫执行终结。
93.执行回转:是指在执行结束后,因执行根据经过法定程序被撤消,以致取得财产的一方当事人,将取得的财产之一部或全部退还给原来的被申请执行人,恢复至执行程序开始前的状态的情形。
94.司法协助:是指不同国家的法院之间,根据自己国家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在司法事务上相互扶助,代为一定诉讼上的行为。
95.仲裁:是指根据争议双方当事人之间对解决争议的机构事前或事后达成协议,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由该机构以第三者的身份,对争议的事实作出判断,对争议的权利、义务关系作出裁决。
96.仲裁监督:是指仲裁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已经生效而又发现确有错误的裁决、调解重新处理的程序。仲裁监督是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在仲裁程序中的具体体现。
97.劳动争议仲裁: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劳动争议在事实上作出判断、在权利义务上作出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
98.涉外仲裁:是指我国涉外仲裁机构根据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签订的仲裁协议,依法对涉外经济争议、海事争议在事实上作出判断,在权利义务上作出裁决的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