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以怎样的方式去实现这些功能,国家意图起着关键作用。但在不将农村组织彻底纳入行政体系的前提下,须最大限度地利用经济组织。而一旦农村组织结构确立,如何引导和控制组织就是另一个问题了。政府出台措施、推动改革,不仅仅是一个简单地利用行政权力实施制度创新的过程,也是一个政府权威逐步建立的过程。老百姓得到了实惠,就会认同政府的做法。反之,就会产生矛盾。南海的农民没有像其他地方那样因为土地问题而与政府发生对抗,南海社会保持了稳定。说明总体而言,老百姓认同政府的行政。总结:土地制度与农村组织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农民获得了比较完整的农地使用权和收益权,而原来由村级组织负责的生产和经营等经济职能则相应地大幅减少。人民公社时期所谓“政社合一”的农村组织中“社”的内容渐渐淡出,只剩下“政”负责一些行政事务和准行政事务。不难看出,土地产权束在农民和集体之间分布的调整是当时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取代生产大队、生产队成为村庄主要组织形式的重要原因。随着土地非农化进程的展开,农民一家一户独立、分散地承包利用土地的方式不再能够适应非农土地要求集约经营的内在要求。为了更好地发展土地经济,农村面临一个组织创新的问题来实现土地资源的整合。
建立新型农村土地合作组织大致可以有两类模式,即市场的方法和非市场的方法。由于我国实行土地集体所有制,土地产权未能真正明晰到户,利用市场配置资源的方式交易费用太高且受到各类法令或明或暗诸多的限制;而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出于发展本地经济,加强对土地的统一规划和管理的施政考虑,积极推动和诱导农民和农村组织采取后一种方式——利用已有的村级党支部、村委会的组织架构,通过不断地农民的土地产权,再建集体经济组织,逐渐形成了目前南海这种新式的政社合一的村级组织形态。但由于外部环境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提高,政社合一中“社”的一面表现出越来越大的独立性,集体经济组织中最独特的部分——社员权面临着市场资本日益严峻的挑战。终于有一天,资本会突破农村固有的地缘和人缘的束缚,利用集体经济治理结构上的缺陷,瓦解村级集体经济独特的产权基础,取得对土地经济的支配权,使村级组织面临再次的解体和重组。
不难看出,在研究组织结构的演化过程中,正式制度和政府意志是需要优先考察的因素。但同时,土地产权制度安排对组织运作的成本一收益格局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它也是组织建构中基础性的变量。因此,基本的逻辑是:国家如何在农村实现有效统治是塑造农村组织结构的决定因素;土地产权安排决定的成本一收益格局是做出选择的客观约束条件;在农民、村级组织和地方政府之间展开的博弈过程决定了各地农村组织结构在实现形态上的多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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