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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教育法的制定、实施和监督
一、 教育法的制定
法律制定就是国家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和法规的活动,又可称为立法。
教育法的制定是国家法律制定活动的一部分,它是有专门的机关和一套制度所构成的国家立法体制来实现的。
要建立完善的法制,首先要有完善的立法体制。
(一)立法权限的划分
1、 立法权限划分概说
广义的立法,是指有关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各种具有不同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狭义的立法,是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具体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依据我国宪法的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行使制定行政法规的职权;
省、直辖市、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行使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职权;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行使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职权。
2、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的立法权限(见教材第69页)
3、最高行政机关及其所属机关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权限(见教材第70页)
4、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限(见教材第70页)
5、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制定规章的权限(见教材第71页)
(二)立法程序
1、法律议案的提出
2、法律草案的审议
3、法律的通过
4、法律的公布
(三)行政法规、规章的发布
二、教育法的实施
(一)法律实施概说
法律实施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社会团体和广大公民在自己的实际活动中使法律规范得到实现。因此法律实施的过程就是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具体应用,就是将法律中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转化为现实生活中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进而将体现在法律中的国家意志转化为人们的行为的过程。
法律规范可分为禁止性规范、义务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
法律的实施可以有两种方式:即法律的适用和法律的遵守。
(二)法律适用
广义的法律适用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将法律运用于具体的人或组织的专门活动。狭义的法律适用则专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法律处理各种案件的专门活动。
教育法的适用有以下几种情况:(见教材第77页)
( 三)法律遵守
法律的遵守是指公民、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都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去行为。
守法的主体:一是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和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二是所有公民。
守法的内容:
首先,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
其次,还要遵守所有符合宪法和法律的其他国家机关制定的一切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教育法有效实施的条件:
首先,应提高公民的教育法律意识。
其次,法律要有实效性。
再次,执法要有严肃性。
三、教育法的监督
(一)权力机关的法律监督与工作监督
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作用首先表现在对其所制定和颁布的宪法、法律、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的监督。此外,国家权力机关还可以就某项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在自己所辖范围内进行检查。权力机关的监督作用还表现在他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工作监督。
(二)司法机关的司法监督
司法监督主要包括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和法院等机关的司法监督和法院对行政机关的司法监督两个方面。
(三)行政机关的行政监督包括上下级行政机关的相互监督和特设的行政监察机关对行政的监督。在教育系统内,有一种特殊的对教育工作的监督,即督导制度。
(四)社会监督和执政党的监督
通过执政党对国家管理活动进行监督是我们党和国家组织生活中的一项根本制度,也是保证执政党的领导地位的重要方式。
社会监督是各种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公民个人对教育所进行的一种监督形式,主要通过批评、建议、检举、控告和申诉等形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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