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教育:“国际教育”主要是指以超越民族国家界限的国际性教育发展及其相关问题为研究对象的比较教育研究,包括对世界各国共同的教育问题的研究、国际性教育组织机构的工作研究、对以促进国际理解为目的的教育的研究、关于世界和平教育的研究、国际人口与生态环境教育的研究、世界教育未来发展的研究、国际教育交流研究等。
国防教育法:1958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国防教育法》,其中心内容是由联邦政府增拨大量教育经费,加强普通公立学校的数学、科学和外语教学,加强现代技术教育,资助高等学校的教学与科研,奖励科学研究,建立“国防奖学金”,培养第一流的科技人才,以增强国防能力。
生计教育计划:生计教育计划是1971年由美国教育总署署长西德尼·马兰提出的,也称为“马兰计划”。该计划要求以职业为中心,把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结合起来,并把这种教育形式贯彻到小学、中学甚至高等学校的所有年级中去。生计教育并不是特殊的职业教育和职业指导,而是使普通学校中的学生学习职业上的知识技能,了解职业生活。
《2000年目标:美国教育法》:1994年克林帧总统提请美国国会通过了《2000年目标:美国教育法》,它提出了一个全国性的教育改革计划,包括四大部分:国家教育目标;全国教育的领导、标准和评价;州和地方教育体系的改进;国家技能标准委员会及其成员、经费和职责。《2000年目标》的主要内容包括六项。
《2061年计划》:《2061计划:为了全体美国人的科学》是一份关于科学、数学和技术知识目标的研究报告。这份长达200页的总体报告和其他5份专题报告,详细地论述了全面改革美国初、中等教育体系的设想、步骤、目标和科学依据。
退役军人重新适应法:1944年通过《退役军人重新适应法》,有力地促进了教育的发展。该法规定由联邦政府供给退役军人入学者以学费和生活费,促进了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的发展。
单轨制:美国各级各类教育在结构上相互衔接,上下沟通,按照法律规定,美国公民不分男女、宗教信仰、民族、阶级,也不论居住地点和年龄,都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一生都可以选修正式课程或参加非正式课程。这是美国区别于其他欧洲国家教育制度的一个显著特点,称为单轨制。
卡拉马祖案:1872年,密西西比州高等法院裁决卡拉马祖案,允许在公民和议会的同意下,增税维持公立中学。各州纷纷援例,公立中学蓬勃发展起来,并逐渐取代了文实中学。这意味着美国摆脱了欧洲双轨制的影响,开始形成具有美国特色的教育制度。
赠地学院:南北战争后,美国高等教育出现一种继续讲求实用原则的趋势,努力兴办工商业发展需要的农业和工艺学院。1862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莫雷尔法案》,规定由联邦政府拨给土地来辅助各州兴办农业和工艺学院,培养工农业专门人才,这种学院通称赠地学院。这是美国从本国实际出发所独创的,他对美国工农业的发展贡献很大。许多赠地学院后来发展成为美国重要的教学和科研基地。
包班制:包班制是美国小学最流行的形式,由一名教师负责一个班级(通常十分机智的)全部科目的教学任务,教师成天与固定的一个较小班级的低年级学生在一起,以便了解学生,灵活的调整课程表,提供整体化的学习计划。
导生制:19世纪初,英国国教会牧师贝尔和公谊会教徒兰卡斯特分别发明了著名的导生制、使一名教师在导生的帮助下,同时可教数百名学生。导生制的出现,为大众教育的开办者解决了经费和师资的不足问题,因而被誉为是一种廉价的教育制度,一时成为典范。
《1944年教育法》:1944年,英国议会通过了教育大臣巴特勒递交的教育法案,称《1944年教育法》。该法的主要内容如下:1)法定公共教育体系由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继续教育三个相互衔接的阶段组成。2)郡和郡自治市议会为负责三个阶段公共教育的地方教育当局,3)改组民办学校,使它们可自由选择成为不同类型的公助民办学校。4)地方教育当局必须为超过义务教育年龄者提供正规教育。并为利用闲暇时间进行有组织的文化训练及娱乐活动提供充足的设施;为一切未满18岁但不受今日制中等教育或其他经官方承认的今日制或部分时间制教育的青年提供强迫的部分时间制教育。
英国高等教育双重制:高等教育双重制的设想,将英国高等教育分为大学和由多科技术学院和其他学院组成的公共高教机构两大部门,并对两者的地位和职能作出了明确的区分:1)大学是“自治”机构,对自身的内部事务享有充分的自主权;而多科技术学院和其他学院则受地方教育当局领导。2)大学拥有独立的学位授予权;而多科技术学院和其他学院的学位则由全国学位授予委员会统一授予。3)大学经费由中央统一下拨;多科技术学院和其他学院经费则由地方当局支付。4)大学以全日制为主;而多科技术学院则实行全日制、部分时间制和工读交替制,尤以部分时间制居多。5)大学几乎都是综合性的,所设系科较为齐全;多科技术学院和其他学院则以技术和师资培训为主,重点放在职业培训方面6)大学面向全国,一般都是教学科研双中心;多科技术学院和其他学院则主要是教学单位。高等教育双重制曾是英国教育制度中的一大特点,也是60年代英国高等教育大发展的直接产物。
第六学级:是英国中等教育中最具特色的一个阶段,包括中学的最高两个年级,但其学生的实际学业水平往往要高得多。由于难以在第六学级和第六学级以前各年级这两个部分之间分配师资和教学设备,于是第六学级脱离学校而成为独立的机构――第六学级学院。第六学级学院的规模比学校第六学级大得多,师生比例合理,有完善的生活指导制度、及其广泛的选课范围以及比较灵活自由的课程组合和丰富多样的课外活动,这些为第六学级教育提供了很好的条件。
英国的新大学:专指20世纪60年代由国家创办的有权授予学位的10所大学。如苏塞克斯大学等。其“新”表现在:打破了由民间团体或个人办学的传统,而由国家创办;打破了近代大学“学徒期”的传统,自成立之日起就是正规大学,有学位授予权,而不必先经过大学学院的锻炼后才能升格为大学;打破了近代大学以走读制为主的传统,恢复了将学生的教学和寄宿制结合起来的传统。它们大多坐落在小城镇郊区的优美环境之中,重视现代学科,规模较小。在课程设置和教学组织形式上打破单学科分系制,采用学群新结构,这类学群综合设置一些密切相关的学科,甚至将同一学科设置在不同的学群。
《巴尔福法案》:尽管英国在19世纪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仍然存在许多严重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1902年议会通过了该法案。该法案包括三方面的内容:一是改组地方教育行政机构,建立地方教育当局。二是修正双重教育制度,地方教育当局不仅为民办学校提供办学经费而且对它们的世俗事务进行管理。三是采取措施发展中等教育和继续教育。该法案建立了比较有效的新型教育行政管理结构,为英国教育建立良好的中央和地方政府的伙伴关系奠定了基础。它推动了初等教育的发展,建立了公立中等教育体系。不过它没有建立一个完全相互衔接的公共教育制度,而是巩固了双重教育制度。
《罗宾斯报告》:为了大力发展高等教育,1961年,英国政府成立了以罗宾斯勋爵为主席的高等教育委员会,对英国高等教育进行全面调查,以确定今后高等教育的发展原则和发展规划。1963年,该委员会发表了题为《高等教育》的报告,提出发展高等教育的基本原则应是“所有具备入学能力和资格并希望接受高等教育的青年都应获得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并建议大力扩充高等教育,《罗宾斯报告》的发表,正式揭开了60年代英国高等教育大发展的序幕。
詹姆斯报告:这是英国1972年发表的一份关于师范教育改革的报告。报告建议师范教育采用三段制:第一段为个人教育,学生学习各种专业,合格者授予高等教育证书,学制2年;第二段是2年的职前教育,在第一段后进行,第一年在师范学院、大学、多科技术学院学习与教育相关的课程,成绩合格者被称为“合格教师”,可进入第2年的教学实习,成绩合格者称为“注册教师”,并授予教育学士学位;第三阶段为在职培训,每7年有半年脱产进修假期。
公学:是英国最古老的一种私立学校,具有重要的传统影响。公学以纪律严格、学习成绩优异、培养绅士风度而著称于世。公学实际上是指包括9大公学在内的一批建于中世纪和20世纪20年代初、具有全国声望的寄宿学校和教育质量优异的走读学校。公学招收预备学校毕业生,修业5年,在学年龄为13~18岁。绝大多数公学学费昂贵,进入公学的学生常常是家境非常富裕的学生。20世纪70年代后,公学进行了改革。开始实行男女合校,纠正宗教排外性,注意改善师生关系和学生之间的关系,放松对学生生活方面的限制;改变传统观念,增加社会服务活动,强调学术成绩,加强科学、数学和经济学科目的发展。
德国的综合中学:综合中学是德国教育改革的产物,它把主体中学、实科中学和完全中学这三类中学综合在一起,兼有各类中学的教育使命。综合中学从组织结构上分为两种类型,一种叫做一体化综合中学,一种叫做合作式综合中学。综合中学的校舍多为新建的,设备比较现代化。由于它把三类中学综合在一起,规模都很大,平行班很多,管理比较难。
《杜塞尔多夫协定》:由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事实上承认了各州享有文化教育的立法权限,西德州与州之间的教育统一和协调成为问题。于是1955年各州州长签订了《杜塞尔多夫协定》。该协定规定了各州各类学校的统一名称、学期长短、考试认可、分数等级,规定学校依次为一至十三年级,达十年级的学校为中间学校,达十三年级的学校为完全中学,凡完全中学的毕业生均可升入大学。这是西德文化联邦主义的第一个协定,促进了学校制度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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