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结构计划》:1970年德国教育审议会提出了《教育结构计划》的改革方案,这是根本改革联邦德国教育制度的蓝图。该计划的内容涉及到教育的各种问题。其核心原则是教育制度应该是一个整体或一个统一体,即在年轻人的学习过程中,家庭、朋友、各种团体、各种俱乐部与学校一起在教育中起着重要作用;对学习的理解应该超越学校学习的时代,而包括继续教育这个学习过程,即终身学习观。该计划强调:通过分科分组教学达到教育个别化;通过对儿童的早期促进来消除机会不均等;通过加强各类学校之间纵向和横向的沟通来消除学生被限定在某一教育轨道上;促进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的一体化。根据以上理念,《计划》具体提出七项建议。
《魏玛宪法》:魏玛共和国于1919年通过了《魏玛宪法》,该宪法第142条至150条对国家统一管理教育事业以及基础学校、中等学校和师范教育等作出了规定。
《基础学校法》:魏玛共和国于1920年通过具有重要意义的《基础学校法》,废除了贵族化的预备学校,建立了划一的初等教育机构——四年制 的基础学校,规定所有年满6岁的儿童均得入基础学校,毕业后经过考试,成绩优秀者可以升入各类中学,其余继续上国民学校高级班。
《高等学校总纲法》:1976年联邦政府颁布了《高等学校总纲法》,对高等学校的任务、教学与科研的原则、高等学校的人员等等作出了详细规定。
双元制:是指企业和公立职业学校分工合作,在同一时间内培训同一批学徒。企业根据全国统一的培训规章,培训学徒掌握从事职业工作的技能。职业学校则主要是教授专业理论知识,促进和补充企业中的培训,加深和扩大普通教育知识。
学术自由:这是高等学校办学理念之一,就是教学自由和科研自由。教学自由,对于教授们来说,就是自由地以他们认为合适的方式讲授他们想要讲的科目,自由发表自己关于科学与艺术的见解;对于学生而言,就是完全自由地听课,根据自己的兴趣与爱好选修各种课程,可以自由地由一所大学转到另一所大学,还可以自己决定何时参加考试和提交毕业论文。科研自由包括研究题目的提出、科研方法的选择以及科研成果的评价和推广。
大学校:大学校是法国高等教育的一大特色,它起点高,要求严,重应用,讲实效,规模小,学生出路保险且待遇优于受过由其他机构实施高等教育的大学生,形成良性循环,是英才主义的典型产物,与气氛松弛、淘汰率高、出路没保证的群众性(或说普及型)的大学形成鲜明对照。大学校入学考试不统一进行,一些学校单独组织,一些方向、水平相近或有传统联系的学校联合组织。各校的主要共同点是,学制大多三年,基本不实行学分制,要求严,重实际应用,人文、社会、经济、语言等普通课占有相当比重,只颁发本校毕业文凭。一些学校还独立地或与大学等其他高教科研机构联合,培养研究生。
帝国大学:1804年拿破仑建立第一帝国,于1806年宣布建立“帝国大学”。“帝国大学”是法国整个教育体系的总称,包括所有小学、中学和大学专科。帝国大学总监为全国教育的最高首脑,由皇帝亲自任命,设评议会协助总监工作。其政策是由国家垄断中等与高等教育,按帝国的统一模式培养为帝国服务的各种专门人才,进而统一国民思想。
《基佐法》:1833年公布的《基佐法案》可以说是法国教育史上的一个里程碑,其中规定,每个市镇必须有一所初级小学,每6000人的城镇必须有一所高级小学。这实际上创立了法国的初等教育体制,使世俗教育在反对宗教控制的斗争中发展起来,并逐渐成为法国各级教育的主体。
1959年《教育改革法令》:1959年颁布《教育改革法令》,主要规定:1)将义务教育延长到16岁。2)确定初中前2年为观察阶段。3)中等教育按时间和方向分为终结性教育、短期普通教育和短期职业教育、长期普通教育和长期技术教育等5类。通过这次改革,法国迈出了由双轨制走向单轨制的重要一步。
“郎之万-瓦隆法案”: 1947年,“郎之万——瓦隆法案”出台,提出了战后法国教育改革的6大原则:1)社会公正原则。2)各种类型的教育和训练方式,居于同等地位。3)普通教育是一切专门教育和职业教育的基础,学校应该成为传播普通文化的中心。4)学校教育应该重视学生的才能、兴趣、禀赋的发展,并给以科学指导,使学生能够适应社会的需要。5)建立单一的前后连贯的学校制度,义务教育的年限是6~18岁,各级教育实行免费。6)加强师资培养,提高教师地位。它所提出的“教育民主化”思想对法国教育具有深远的影响,为法国教育改革指出了方向,被称为法国教育史上的“第二次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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