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文化政策与法规》章节讲义:第11章
第十一章:知识产权类法律法规
1.知识产权:是指自然人或法人对自然人通过智力劳动所创造的智力成果,依法确认并享有的权利。
2.发明: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其改进所提出的技术方案。
一项发明要取得专利权,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作为具体的技术方案,该发明应属于可以授予专利权的范围;必须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该发明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3.实用新型:实用新型俗称“小发明”,它是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其组合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4.著作权:是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热依法对文学、艺术、科学作品所享有的独占权利,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
5.职务作品: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
6.委托作品: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7.商标禁用条款: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7)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8.著作人身权:
1.发表权
是否发表,以何种方式发表的权利。
2.署名权
表明其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署名权是永久性的,保护期不受限制,也不得转让、继承。
3.修改权
作者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的权利。
合作作品、编辑加工时要注意作者的这一权利。
4.保护作品完整权
保护作品不被歪曲、篡改的权利。
编辑以及编辑加工时千万要注意。涉及观点的改动一定要征得作者的同意。
9.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1.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
在特定的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也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制度。
2.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情形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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