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骨文书:在三千多年前的商代后期,出现了一种体式较为完整的甲骨文书。它是书刻在甲骨上的商代后期五室占卜活动的记录文字,即“甲骨卜辞”。
尚书:自商周战国期间长期汇集而成的<书>,汉初称之为<尚书>,即上古之书。这是我国最早的一部政治文件汇编本。
公务文书:是指国家机关及其他社会组织在工作活动中形成和处理的收来文件、发出文件以及机关内部所使用的文件材料。
公文法定的作者:是指依据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章程、决定成立的并能以自己的名义使法定的职能权利和担负一定的任务、义务的机关、组织或代表机关组织的领导人。
行文单位:指能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制发文件的机关、部门或单位。
对外文件:简称发文。是指本机关(或部门)拟制的向外单位发出的文件,它是作为传达本机关的意图发往需要与之联系的针对机关的文件。
收来文件:简称收文。是指由外机关拟制的,作为传达其自身机关的意图,发送到本机关(或部门)来的文件。
内部文件:就是指制发和使用都限于机关内部的文件。
上行文:是指下级机关、下级业务部门向它所属的上级领导机关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所发送的公文,是自下而上的行文,故称上行文。
平行文:是指同级机关或者不相隶属的,没有领导与指导关系的机关之间的一种行文。
下行文:是指上级领导机关对所属的下级机关的一种行文。
秘密文件:是内容涉及党和国家的秘密,需要控制知密范围和知密对象的文件。
普通文件:是相对秘密文件而言的,从这个角度说,也可称为非密文件。
公布文件:就是向人民群众和国内外公开发布的文件。
法规文件:是指由中央和地方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所制发的法律、法令和行政法规与规章文件。
法律文件:是体现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以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则,是实行阶级专政的一种工具。
法令文件:是指根据宪法的有关规定所制发的一种文件,通常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或国务院总理的名义发布的。
行政法规与规章文件: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及有关规定制定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法规总称。这里所说的行政法规与规章文件,除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外,还包括各种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行政文件:主要是指国家机关在日常公务活动中所形成和使用的文件。
党的文件:是指由中国共产党的机关、组织形成和使用的文件,反映党的领导、党的工作和党的建议等活动。
指挥性公文:是指上级领导机关对下级机关或群众发出的用以领导和指导工作的公文。
规范性公文:是指由机关、组织、社会团体制定的,要求其成员在活动,工作等方面严格遵守的行为规范,它是一种兼有政策性和法规性的公文,有较强和规范性和强制性,例如条例、规定、办法、细则、章程、规则等。
报请性公文:是指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请示问题时所使用的陈述性、请求性公文。如报告、请示等。
知照性公文:是指机关单位发布的需要周知或遵守,以及各机关单位之间联系工作,通报情况所使用的公文。如公报、公告、知照性通知、通报、函等。
记录性公文:是指各机关、组织用以记载公务活动以备查考的公文。如会议记录、电话记录、会议纪要、大事记、值班日志等。
公文格式代码:又称文件检索代码,是指代表文件格式类型的标记符号,由九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标识于文件首页发文机关版头左上角。
印制顺序号:又称公文份号,是指依据同一文稿印刷若干份时每份的顺序编号。
秘密等级:简称秘级,是指公文秘密程度的等级,分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紧急程度:是对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间限度。
收文处理标记:包括收文机关名称、收文编号、收文时间、档号等项目。
发文机关版头:简称“文头”。文头是发文机关用来制发正式文件时使用的有固定格式的发文机关标识。
发文字号:是指由发文机关编排的文件代号。
签发人姓名:是表示公文生效并对该公文内容郑重负责的一个标志。
公文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公文主题(事由)和文种组成,是对公文主要内容准确、简要的概括和提示。
题注:是指对公文标题的注释说明。
正文:是公文的主体部分,用来表达公文的具体内容,体现发文机关的意图,是公文的核心。
主送机关:是指对主要受理公文的机关。
无正文说明:是指由于篇幅所限,使公文生效标识(即落款、印章与成文日期)与正文不能同在一个页上而出现分离状况时,为维护公文的完整性而作的说明。
附件说明:是用以说明附属在公文正件之后的有关文件材料的名称及件数的。
成文日期:是指文件形成的时间。
机关印章与领导人签署:机关印章是公文制发机关对文件生效负责的凭证;领导人签署是指发文机关领导人在公文正本的落款处,本人职务名称的后面签字或盖章,以证实文件的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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