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个别与一般、特殊与普遍
一、个别与一般、特殊与普遍的含义
严格来说,个别与一般应是指个别性和一般性,特殊和普遍应是指特殊性和普遍性,它们是整体与部分这对范畴的深化。个别的东西有许多属性,其中有些属性是个体特有的,就是个别性或称个性,其中有些属性是许多个体共同具有的,就是一般性、普遍性或共性。个别与一般,特殊与普遍都是交织的相对概念。一般性有高层次与低层次之分。低层次的一般性相对于高层次的一般性来说,便是特殊性。马哲在唯物主义基础上把握到了个别性与一般性的统一。
二、个别与一般、特殊与普遍的辨证关系
个别与一般、特殊与普遍之间是相互包含又相互转化的。
个性,即指个别的东西的属性,其中不仅有它独具的属性,也有它与同类个体所共有的属性。个性包含了共性,个性离不开共性。同样,共性也包含了部分个性,共性离不开个性。特殊性与普遍性的相互包含与此类似。
个性与共性、特殊性与普遍性之间的互相转化表现于两种情况。一是地位的转化,如个性相对于更低层次的个体来说成为共性,共性相对于更高层次的共性来说成为个性。另一种是在同一关系中个性变成了共性,或共性变成了个性。
三、作为思维形式的个别与一般、特殊与普遍
个别与一般这对范畴反映了世界联系和发展的客观规律,同时也成为人们的思维规律,成为人们认识世界的重要思维形式。运用这一思维形式,需要把握以下要点:
第一,个别与一般、特殊与普遍是相互依存的、不可分割的,因此,没有任何两个事物是绝对不同或绝对相同的。
第二,个别与一般都是抽象概念,一个事物的个性和共性究竟是什么,需要以事实材料为依据进行具体的分析。
第三,对事物的个性和共性的认识都不能简单化。个性与个性间、共性与共性间都是有区别的。有的个性表现,有的不表现共性;有的共性是,有的不是事物的本质属性。
个别与一般、特殊与普遍这两对范畴在人们的认识过程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人们认识的目的是指导实践,只有获得规律性认识即普遍性认识才能指导实践。因此,认识必须从事物的个性中寻求共性,从特殊性中寻求普遍性,这就是要从感性认识上升为理性认识。同时,共性与个性、普遍性与特殊性的辨证统一的原理对中国革命和建设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
第三节 相对与绝对
一、相对与绝对的含义
部分与整体及现实的具体事物,个别与一般涉及具体事物的属性,相对与绝对可以说是这两对范畴的综合。个性或特殊性限于个别的东西或特殊的领域,是相对的;共性或普遍性则超出了个别的东西或领域,是绝对的。
相对,就是有对、有条件、有限。绝对,就是无对、无条件、无限。而相对与绝对的区别也是相对的。绝对与相对不可分离。
二、相对与绝对的辨证关系
相对有绝对既是互相对立的,又是互相依存的。所谓绝对的东西包含相对的东西,指绝对的东西是由无数相对的东西构成的;而所谓相对的东西也包含绝对的东西,则是指相对的东西包含绝对性或绝对因素。割裂绝对和相对的辨证关系,以绝对来排斥相对的观点,就是绝对主义;以相对来排斥绝对的观点,则是相对主义。
实践作为检验认识真理性的标准,既有不确定性又有确定性。一方面,不应把实践标准及其所检验的认识绝对化;另一方面,又必须承认只要经实践检验是符合客观世界及其规律的理论就不可能被根本推翻,就包含了绝对性或绝对真理的因素。
三、作为思维形式的相对与绝对
任何事物都具有相对与绝对两个方面,因此,我们在认识任何事物的时候,都要善于把二者统一起来。把绝对和相对这一对范畴作为思维形式加以正确运用,就是要防止绝对化的思维方式,即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可以表现为绝对主义和相对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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