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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资本-帝国主义对中国的侵略及近代中国社会的演变
条约总结篇
1.“五亿(议)港元”——《南京条约》
“五”指开放广州、厦门、福州、宁波、上海五处通商口岸(顺口溜:“广福厦上宁波”); “亿(议)”指英商进出口货物所应缴纳的税款,由中英双方议定; “港”指将香港岛割给英国; “元”指清政府向英国赔款 2100 万元。
2.“公开行贿”——《天津条约》
“公”指外国公使可以进驻北京; “开”指增开南京、汉口等十处为通商口岸; “行”指外国商船和军舰可以在长江各口岸自由航行; “贿”与钱财有关,指清政府给英法两国巨额赔款。
3.“天天赔酒(九)”——《北京条约》。
第一个“天”指清政府承认《天津条约》继续有效;
第二个“天”指增开天津为商埠; “赔”指增加了大量赔款; “酒(九)”指割九龙公司地方一区给英国。
4.“两口(子)分工”——《马关条约》。
“两”指赔款给日本白银两亿两; “口”指开放沙市、重庆、苏州、杭州为通商口岸(联想记忆法:“天堂牌杀虫剂”); “分”即分割,指割辽东半岛、台湾、澎湖列岛给日本; “工”指允许日本在通商口岸开办工厂。
5.“兵民禁赌”——《辛丑条约》。
“兵”指允许帝国主义国家派兵驻扎在北京至山海关铁路沿线要地; “民”指把东交民巷辟为“使馆界”; “禁”指清政府保证严禁中国人民反帝活动; “赌”与钱有关,指清政府赔款给列强白银 4.5 亿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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