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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1912 年 3 月,临时参议院颁布《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具有资产阶级共和国宪法性质的法典。
1.主要内容:
(1)“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而“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统治权”。
(2)设国务总理,作为政府首脑。
(3)内阁辅佐临时大总统作为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
(4)设法院,行使司法权。
(5)设参议院为立法机关,行使立法权,参议院有弹劾大总统和国务员权利。
(6)中华民国国民一律平等,享有人身、财产、集会、结社、出版、言论自由,享有请愿、陈述、考试、选举与被选举民主权利。
2.《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意义:
(1)它以根本大法形式废除了两千年来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确认了资产阶级共和国的政治制度。
(2)它是革命的产物,带有革命性和民主性。
(3)它不仅具有现实进步意义,在中国宪政史上也具有重要地位。
南京临时政府局限性:
(1)企图用承认清政府与列强所定的一切不平等条约和一切外债,换取列强承认中华民国。
(2)没有提出满足农民土地要求的政策和措施,反而以保护私有财产为借口,维护封建土地制度以及官僚、地主所占有的土地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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