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天津招考资讯网发布的《自考讲堂:考前注意事项大合集》得知,天津市2023年10月自学考试准考证打印入口已于10月18日14:00起开通,考生可登录“招考资讯网”(www.zhaokao.net)——“自考服务平台”,下载并打印准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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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试时间篇
1.考试时间:2023年10月28日(星期六)至29日(星期日)9:00—11:30,14:30—17:00。
2.开网时间:10月18日至29日,每日6:00—22:00。
3.10月18日14:00起,考生可打印准考证。
二、安检须知篇
1.本须知篇提及的考试违规物品,是指影响考试公平公正和考试正常组织实施、危害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以及《考生守则》明确禁止携带的物品,如手机、手表、无线电作弊器材、考试内容相关材料等。考试期间,考点将为每个考场配备钟表。
2.考生进入考场时,须主动配合工作人员完成安检工作,不得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工作职责。安检工作将在视频监控下进行,全程录像。
3.考生接受安检前应主动采取措施,自行消除随身携带物品对检查效果的影响。
4.安检过程中检查出的考试违规物品,不得携带入场。疑似作弊器材或可用于实施作弊的物品,按考区要求进行处置。存在安全隐患的,将交公安、消防等部门进行处置。
5.对于使用轮椅、拐杖、缠有绷带或打有夹板等的考生,监考员将在保证其安全的前提下,对其轮椅、拐杖、绷带或夹板等器械进行安检。
6.对于因身体特殊原因(如安装有心脏起搏器、使用助听器等)无法使用安检设备进行检查的,考生须事先向考区进行报备,出具医疗机构的证明,考点将安排专人对其进行检查。
7.安检过程中出现警报提示的,考生应做出解释说明并交出相应物品,然后监考员对其重新检查,直至安检合格后方可入场。
8.对于经反复安检有可疑情形且无法说明原因的,考点将安排两名(含)以上与考生同性别的工作人员共同进行排查。有必要的,将安排在复检室进行。
9.对于已经通过安检并入场的考生,离开考场后,再次进入考场时监考员将按考务管理规定对其重新进行安检。
10.对于拒不配合安检并对考点秩序造成影响,或对其他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人身安全构成威胁的考生,考点将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三、考生规则篇
1.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不得危害他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2.考前30分钟,考生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无居民身份证的现役军人可使用军官证或士兵证),进入规定的考场。进场时应主动接受监考员按规定进行的身份验证和对随身物品等的必要检查。准考证正、反面均不得涂改或书写,否则按违规处理。
3.考生进入考场前须在《考场信息记录卡》上签名后方可入场。
4.考生入场时除携带必要的文具,如铅笔、橡皮、黑色墨水的钢笔和签字笔、三角板、圆规外,不得将书籍、笔记、资料、草稿纸、手机、手表、智能手环、电子记事本等与考试无关的物品带入考场。手机实行考点集中存放管理。对允许使用计算器的科目,计算器不得有程序储存功能。考场内考生不得相互借用文具。
5.考生入场后,要按座位号入座,将准考证、有效身份证件放在考桌左上角,以备监考员核查。
6.开考15分钟后,迟到考生禁止入场。
7.有听力测试的科目,开考后迟到考生禁止入场。
8.考生拿到试卷、答题卡后,须在指定位置准确、清楚地填写自己的姓名、准考证号、考场号和座位号等信息,并按要求抄写“诚信考试承诺书”一段文字。凡漏填、错填、字迹不清、无法辨认及填写出格的,答题卡一律作废,其该科考试成绩无效。
9.考生遇试卷分发有误、试题字迹不清等情况时,可举手示意,监考人员应当众答复。凡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
10.开考信号发出后,考生方可开始答题。考生须使用规定笔在答题卡上作答,选择题使用2B铅笔将答案信息点涂黑;非选择题须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进行作答。如答题卡上没有印刷题号,考生要在题号区先填写大题号和小题号后,然后在答题区进行作答。
11.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遵守考场纪律,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不准偷看、抄袭他人答卷,不准夹带、冒名替考或换卷。考点内禁止吸烟。
12.考试结束前30分钟,考生方可交卷出场。提前交卷要举手示意,等待监考员收齐答卷,出场后不得再次进入考场续考。
13.考试结束铃声响后,考生须立即停止答卷,将答题卡、试卷、草稿纸按顺序排列整齐放在考桌上,等待监考员收齐后,方可离开考场。离开考场时,考生必须交卷,不得将试卷及草稿纸带出考场。离开考场后,考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交谈和大声喧哗。
14.考生如不遵守考场规则,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确定的程序和规定严肃处理,违纪、作弊考生相关信息将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涉嫌犯罪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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