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录取
1.高职升本科招生录取机制为招生学校依法自主录取、市高招办管理、监督、服务。招生学校按照本校招生章程中公布的录取规则,以文化考试成绩和专业考试成绩为主要依据,根据考生志愿,德智体美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市高招办为招生学校提供考生文化考试成绩和相关服务,管理招生录取工作,监督、检查招生学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及招生章程的情况。
2.高职升本科招生录取按照三个批次顺序进行。第一批次为普通高校录取;第二批次为天津大学软件学院与天津工业大学等高校联合培养专业录取;第三批次为独立学院录取。考生如果未被第一批次学校录取,填报后续批次录取学校志愿且符合条件的,可参加后续批次录取学校录取。
高职升本科招生录取结束后,各招生学校须将录取原则、各专业录取结果在本校招生网站上公示,接受考生和社会监督。
四、推荐免试工作
天津市高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参加高职院校技能大赛,获得本市一等奖或全国二等奖以上,且符合市教委批准推免项目的,可免试推荐到市属普通高等学校本科相关专业学习。
符合免试推荐的考生,要在规定的时间,履行网上报名和信息确认手续、提供获奖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进行资格审查。逾期不再办理。
五、服义务兵退役的普通高职毕业生招生工作
1.凡符合普通高职毕业生服义务兵退役条件的考生(简称退役考生),在全市报名时,要携带身份证、普通高职毕业证和服义务兵退役证就近到相关区招办指定的报名点履行报名手续,填报学校志愿和专业志愿。考生可以不参加招生学校组织的专业考试,但须参加高职升本科文化统一考试。
2.按照规定,高职升本科的退役考生实行计划单列,单独实施录取。市高招办根据退役考生的文化考试成绩,按照文科类、理科类单独划定录取分数线。凡达到录取分数线的考生由招生学校按考生志愿单独实施录取。
六、其他
1.新生入学后,招生学校要认真进行复查,凡不符合规定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取消其入学资格。对于徇私舞弊以及违反有关法纪的考生,招生学校要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2.经高职升本科招生考试被普通高校录取的新生,学习年限、学习方式和学籍管理、学费标准等,按市教委、市物价管理部门和招生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3.参加高职升本科的考生应自觉履行如下职责:
(1)自觉遵守我市高职升本科招生、考试的政策、规定;
(2)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高职升本科报名、考试,如因本人原因未能参加的,责任自负,不退还有关费用;
(3)真实、准确地提供有关本人信息,如报名信息、考试信息、志愿信息等有误的,应主动进行检查、及时反馈,因本人原因使信息有误而影响录取的,责任自负;
(4)依照有关规定交纳招生考试费用;
(5)对招生学校的专业考试、招生录取等行为进行监督,如发现问题,可向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反映;
(6)自觉接受录取学校对新生的复查。
4.高职升本科各招生学校应履行下列职责:
(1)制定本校招生章程,将招生章程及经有关部门核准后的招生计划按照规定时间、格式报送市高招办;
(2)招生学校要成立专业考试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校专业考试工作,制定严谨、科学的专业考试方案,做好专业考试的命题、试卷保密保管工作;
(3)严格执行市高招办有关工作信息标准,按照规定的信息标准报送专业考试成绩;
(4)认真履行招生章程中的各项承诺,及时将有关招生录取信息向考生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并负责考生的咨询信访工作和招生录取遗留问题的处理;
(5)招生工作中自觉遵守各项政策、法规,实事求是地宣传本校,考生报名期间,各招生学校不得拒绝符合条件的考生报名,不得作无原则的招生许诺;
(6)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组织专业考试、实施录取、公布录取情况、组织新生报到;
(7)招生学校按照规定对录取新生进行复查,不符合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做好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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