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普通高等教育“专升本”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积极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规范开展“专升本”工作,推动我省普通本科教育与高等职业教育的有机衔接和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及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普通高等教育“专升本”(以下简称“专升本”),是指湖南省内普通高等教育应届专科毕业生(含成人高校录取的普通高等教育学生)通过一定的选拔程序进入省内普通本科院校接受普通本科教育的一种办学形式。被录取的“专升本”学生注册后直接进入普通本科三年级学习,在普通本科院校学习两年(学制为五年制的专业需学习三年),修完本科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业,达到毕业要求的,颁发本科文凭;达到学校学位授予要求的,同时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条 根据教育部、国家发改委有关规定,国防科技大学、中南大学、湖南大学、湖南师范大学和各独立学院不能举办“专升本”教育,其他本科院校可自主选择是否举办“专升本”教育。
五年制高职专科也是普通教育的一部分,举办“专升本”教育的本科院校可将合作学校的五年制学生纳入选拔范围。
第四条 推荐专科学生参加“专升本”选拔的本专科院校(以下简称“推荐院校”)推荐比例为选拔范围内各专业应届毕业生数的20%,接收专科学生到本校就读的本科院校(以下简称“接收院校”)组织选拔考试后的录取比例控制在各专业参考总人数的50%以内。“接收院校”当年录取的专升本学生总数按一定的比例占用该校当年本科招生计划。
第五条 “专升本”的选拔考试由“接收院校”分别组织,考试科目由“接收院校”根据人才培养要求自主确定,考试总科目不能少于3门,专业课和专业基础课必须各考1门;对报考学生的英语成绩要求由“接收院校”自主确定,既可以认可英语应用能力统一考试和全国英语四六级统一考试成绩,也可单独设置英语科目的考试。
第六条 “推荐院校”必须在控制比例内根据学生平时学业成绩和制定的推荐办法公开、择优推荐学生参加考试,“接收院校”必须严格按照制定的选拔录取办法,依据选拔考试成绩择优录取学生。
第七条 “专升本”工作基本原则:
㈠ 协商自愿原则。“专升本”工作的开展由“推荐院校”与“接收院校”双方自愿协商确定,并正式签订“专升本”合作协议,明确双方权力、义务,建立规范有序的“专升本”合作关系。
㈡ 公开公正原则。开展“专升本”工作的相关高校,必须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方案报我厅审核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并通过校园网等多种渠道向广大师生和全社会公开发布,接受监督。为防止人为干扰,本科院校与其他学校合作开展“专升本”,不得仅接收某一个学校甚至某一个学校某几个专业的学生,至少要接收2所以上学校(申请合作专科学校不足的除外),能够对应的专业应该同时接收。相关要求必须对合作院校一视同仁,不能区别对待。
㈢ 相对稳定原则。高校开展“专升本”工作必须稳定持续实施,不能随意停止或恢复。“推荐院校”与“接收院校”建立的“专升本”合作关系要相对稳定,合作双方在审核培养方案、教学计划、实际开设课程等情况后确定的对应专业,必须相对固定,不得随意更改。
㈣ 诚信合规原则。举办“专升本”的所有学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和双方协议认真履职,客观真实地提供学生的相关信息。每个参加“专升本”选拔的学生必须真实准确地填报个人相关信息。对弄虚作假的行为,一经发现,严肃追究责任。
第八条 “专升本”工作程序
㈠ 建立合作关系。“推荐院校”与“接收院校”自主联系,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专升本”合作协议。合作协议必须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接收的专业、规模数量、本专科专业的对应关系、协议的时效及解除协议善后事宜的处理等具体事项。此项工作必须在每年的2月底前完成,并报我厅高教处备案。
㈡ 细化推荐要求。“接收院校”可根据相关规定及本科专业培养目标和要求,在协议中具体明确推荐条件和标准及考核方式等事项。
㈢ 组织学生报名。“推荐院校”根据合作协议和本校的“专升本”实施方案宣传发动和组织学生报名,有关信息必须及时向所有学生发布,不得选择性地发布信息,不得推荐不符合选拔条件的学生参加“专升本”考试。报名工作必须在每年的3月底前完成,过期不予补报。
㈣ 核查报名信息。“推荐院校”严格审核学生报名信息,按规定比例确认推荐名单;“接收院校”在认真审核合作院校提供的推荐名单并确认汇总后,将参加 “专升本”选拔考试的学生名单,于当年的4月20日前报我厅高教处审核,同时申报“专升本”需求计划,经审核通过后再将通过的名单在4月底前下达各“接收院校”。
㈤ 组织选拔考试。“接收院校”根据经审核下达的考试名单组织选拔考试,不得接收未经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学生参加考试。此项工作必须在5月底前完成。
㈥ 确定录取名单。“接收院校”根据考试成绩和制定的录取规则按规定的比例择优确定预录取名单,于6月15日前报我厅高教处审核。我厅6月30日前将核定的录取名单反馈“接收院校”,再由学校向学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九条 “专升本”学生的学籍管理
㈠ “专升本”学生由“推荐院校”及时发放专科毕业证书,办理学历电子注册,其专科阶段的档案由“推荐院校”按有关规定整理后,统一移交“接收院校”。
㈡ “专升本”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到“接收院校”报到注册,确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的,须联系学校办理相关手续;各“接收院校”必须在9月30日前完成“专升本”学生的学籍注册工作,注册时必须严格审核专科学历信息,确保与报名信息一致,逾期不得再办理入学和注册手续。因学生自动放弃入学出现的缺额不再办理补录。
㈢ “专升本”学生入学后应严格按照“接收院校”规定进行管理,不得以专科学历就业的同时采取业余形式就读本科。
㈣ 因“专升本”学生从专科阶段到本科阶段的学习是一个完整的过程,学校之间的合作是以协议方式自主确定,选拔考试由各本科学校单独组织,因此“专升本”学生必须在录取的学校和专业完成本科学业。
㈤ “专升本”学生完成本科学业后,按照《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学历证书规范管理的通知》(教学〔2002〕15号)规定颁发毕业证,证书内容须填写“在本校××专业专科起点本科学习”,学习时间按进入本科阶段学习的实际时间填写;学士学位证书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发放。
第十条 专科在读期间应征入伍、退役后按期复学并完成了专科学业的学生,在部队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以上荣誉的,可免试随同本校本专业学生进入对应的本科学校学习,不占“专升本”考试和录取人数限额。学生本人须提交部队正式下发的嘉奖令或者通令等的复印件(加盖与原件相符的公章)、勋章及其他相关佐证材料,报“接收院校”和我厅审核。
第十一条 高职高专应届毕业生服义务兵役退役后,要求“专升本”的,由学生本人持相关证件于3月1日-20日(公休日除外)到省大中专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报名,按我厅《关于印发<普通高职高专毕业生服义务兵役退役后接受普通本科教育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湘教通〔2010〕479号)和本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专升本”的组织和监督
㈠ 加强组织领导。参与“专升本”工作的各相关高校要切实加强对“专升本”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专门部门和人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为确保“专升本”工作在政策执行和学籍管理上的连续一致,要求此项工作应明确由各学校的教务部门负责。
㈡ 制定周密方案。各相关高校要严格遵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本实施办法的相关要求,结合本校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周密的“专升本”工作实施方案并制定工作预案。
㈢ 严肃工作纪律。各相关高校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的原则,全面实行“阳光选拔”。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要全程参与监督,学校的推荐和选拔办法、推荐参加考试的名单、选拔考试成绩及录取名单等要全程公开公示,各环节的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
㈣ 严格责任追究。各高校的“专升本”推荐、选拔工作必须严格按本办法的有关要求和程序执行,每个具体步骤出现问题或异议必须及时协商妥善处理,或报告我厅协调处理,因工作差错或延误处置引发遗留问题的,由责任方全权承担责任。对违规操作或有徇私舞弊行为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纪律或法律责任。
㈤ 严禁以任何名义违规向“专升本”学生收费。
第十三条 为支持和鼓励相关高校合作探索应用型人才培养新模式、新机制,不断改进和完善“专升本”的推荐和选拔方式,促进专科阶段和本科阶段人才培养的有机衔接,各“接收院校”在与“推荐院校”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可依据本办法,对专科阶段学生的成绩认定、选拔考试科目的对接、考试内容及方式的改进等做出更符合本校实际的具体规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归湖南省教育厅,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我厅将根据国家相关政策的调整适时修订本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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