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城建大学2016年高职升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天津市教育招生考试院关于 《2016年天津市高职升本科招生工作规定》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做好2016年高职升本科招生工作,特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社会了解天津城建大学有关高职升本科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是天津城建大学开展招生咨询和录取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学校概况
一、 学校名称:天津城建大学
二、 办学类型: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三、办学层次:硕士、本科
四、学校代码:10792
五、学校地址:天津市西青区津静路26号
六、学校基本概况:天津城建大学是一所天津市市属普通高等学校,始建于1978年,前身是天津大学建筑分校,1987年更名为天津城市建设学院,2013年更名为天津城建大学。建校30多年来,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发展城市科学,培育建设人才”的办学宗旨,践行“重德重能、善学善建”的校训,坚持“依托行业,强化特色,质量为本,追求卓越”的办学理念,立足天津、面向全国,放眼世界,服务我国城镇化和城市现代化建设,形成了以工、理、管为主要学科,工、理、管、经、艺、文等学科相互支撑、协调发展的学科专业体系,城建类学科特色鲜明、优势突出, 学校设有12个学院、3个教学部(中心)和1个继续教育学院。目前学校有硕士学位授予权一级学科9个,硕士学位授权二级学科30个,本科专业50个,全日制在校生17400余人,其中本科生16500余人,硕士研究生900余人。学校拥有一支职称、学历、年龄结构优化的师资队伍。已为国家培养了4万余名适任敬业的毕业生,毕业生就业率始终处在天津市高校前列。2007年通过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获得“优秀”成绩。
第二章 招生机构
第四条 学校设有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的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五条 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有关招生工作的重要事宜和学校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天津城建大学招生委员会负责对本科招生工作的监督制约,切实维护高校招生考试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公平性,保障学校招生考试各项工作安全、有序、顺利进行。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2016年我校计划招收高职升本科学生260人,具体专业分布如下: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天津市教育招生考试院制定的录取政策和有关规定;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考生的总成绩(文化考试成绩+专业考试成绩)为主要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考核,择优录取。招生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天津市高招办、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九条 各专业根据招生计划,按考生总成绩确定录取最低分数线。在招生录取过程中,对生源好、志愿足、录取分数高的专业,经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调整专业计划。
第十条 报考我校考生(推荐免试及退役考生除外)必须参加我校的专业考试,否则不予录取。
第十一条 我校外语教学为英语,请小语种考生慎重填报。
第十二条 关于政策照顾,参照天津市普通高等院校招生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对考生身体条件的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残联颁布的体检标准。
第十四条 经天津市教委批准,天津市大学软件学院与天津城建大学联合举办“高职升本科”教育,专业为软件工程,学制两年。在天津市大学软件学院统一培养。相关信息详见天津市大学软件学院招生简章。
第十五条 录取结果公布方式:经天津市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审核批准录取的考生,通过我校招生网站公布录取结果。录取的考生凭录取通知书按时到校报到,办理相关事宜。
第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根据《2016年天津市高职升本科招生工作规定》进行复查,凡身体或其他方面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七条 收费标准:高职升本科学费按市教委、市物价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如政府对当年度学费标准进行调整,以政府规定的标准为准,各专业收费标准详见2016年高职升本新生报到须知。
第五章 后续管理
第十八条 新生入学注册后,学校依据《天津城建大学学生管理条例》、《天津城建大学学籍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按教学计划对学生进行培养。
第十九条 学生完成规定学业,经审查达到毕业标准的,颁发天津城建大学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高职升本科毕业证书,对符合天津城建大学学士学位条件的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十条 天津城建大学设有多种形式的奖学金和勤工助学岗,以及国家助学贷款,覆盖面达35%。勤工助学岗位中,有650多个岗位专为特困生设立。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仅适用于2016年度天津城建大学高职升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经天津城建大学招生委员会和普通本科招生领导小组审查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公布起开始执行。凡以前天津城建大学有关高职升本科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废止,均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在招生咨询过程中,天津城建大学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校录取承诺。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天津城建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办学地点:天津城建大学西青区津静路26号 邮政编码:300384
招生办公室电话:23085247 教务处电话:23085089
网址:http://www.tcu.edu.cn E-mail:zhb@tcu.edu.cn
天津城建大学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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