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八条 学校录取工作执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本着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 本着德智体美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考生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我院只录取专业课成绩合格的考生。
录取时按专业总分与文化课总分(不分文理科)相加计算综合分,按照综合分进行排队,择优录取。
第九条 学院于5 月份公布录取情况,具体时间安排请考生于5 月1 日后通过我院网站查询。
第十条 非英语专业的公共外语课程均为英语,学生通过学院规定的英语考试方可获取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请小语种考生在填报志愿时要慎重填报。
第十一条 经天津市物价部门批准,艺术类专业收费21000元/生/年,住宿费1200元/生/年;教材等其他费用,详见新生入学须知。
第六章 后续管理
第十二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依据南开大学滨海学院学生手册中的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按教学计划对学生进行培养。
第十四条 我院高职升本科学制二年。
第十五条 奖学金设立
学校设优秀学生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获奖比例达到总人数的24%。
第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进行复查,凡身体或其他方面不符合条件者取消入学资格。凡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无论何时,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十七条 学生学习期满经审核达到毕业要求的,颁发南开大学滨海学院高职升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南开大学滨海学院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仅适用于2016年度我院高职升本科招生工作。
第十九条 我校是独立学院,属于民办性质,尚未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和减免学费工作,经济困难考生在填报志愿时要慎重填报。
第二十条 在招生咨询过程中我院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校录取承诺。
第十一条 本章程由南开大学滨海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咨询、联系方式及录取结果查询方式。
电话:022-63304918
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学府路634号南开大学滨海学院招生办公室
邮编:300270
QQ群:172812172
网址:http://binhai.nankai.edu.cn
南开大学滨海学院招生办公室
2015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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