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6年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优秀专科毕业生直升本科选拔工作的通知
新教高办[2016]3号
各有关高等学校:
根据《自治区普通高等教育优秀专科生直升本科选拔及管理办法》(新教高〔2012〕9号)(以下简称“专升本办法”),为做好2016年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优秀专科毕业生直升本科选拔工作(简称“专升本”),经研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3月29日前,请各高校将“专升本”工作负责人联系方式电子版发送教育厅高教处联系人邮箱(附件1)。
二、3月31日前,各本科招生院校将本年度“专升本”拟招生专业、计划报送教育厅审核(附件2)。
三、4月8日前,各本科招生院校根据教育厅审核批准的招生专业和计划数,制定相关专业招生简章报送教育厅审核。教育厅审核后将在新疆教育门户网站(http://www.xjedu.gov.cn)统一发布,各校在本校网站发布本校“专升本”招生简章。
四、5月6日前,各推荐院校根据《专升本办法》和招生简章规定的条件,认真对本校学生进行遴选,公示后按照招生院校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推荐到各招生院校(附件3、附件4)。
五、5月27日前,各招生院校对推荐到本校的学生进行审核、选拔、公示后将请示和拟录取名单审核表(附件5、附件6,须附.DBF数据格式及EXCEL格式的电子文本)报教育厅高教处。
六、本年度可享受优先政策的大学生竞赛为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大赛、全国大学生计算机设计大赛和全国高职高专职业技能大赛。
七、按照教育部《普通高职(专科)毕业生服义务兵役退役后接受普通本科教育招生办法(试行)》(教学厅〔2009〕6号),我区接受普通高职(专科)毕业生退役士兵参加专升本选拔。我区普通高职(专科)毕业生服义务兵役退役的士兵凭身份证、普通高职(专科)毕业证和士兵退役证,按照招生院校招生简章要求报名考试。
八、各高校要高度重视,本着有利于科学选拔人才、促进学生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公平的原则,坚持公平、公开、公正,严格按照政策规定进行推荐选拔,坚决杜绝弄虚作假。各高校要根据《专升本办法》不断完善实施细则和相关管理办法,提高“专升本”选拔工作质量。
“专升本”工作由教育厅高教处具体负责,各校在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高教处联系。
联系人:热伊丁·阿不都热扎克
联系电话:0991—7606226
电子邮箱:724289014@qq.com
地址:乌鲁木齐市胜利路229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高等教育处
邮编:830049
附件(点击查看):
1.各校“专升本”负责人联系方式
2.各本科院校拟招“专升本”学生专业审核表
3.“专升本”学生推荐表
4.“专升本”学生推荐汇总表
5.“专升本”拟录取学生名单审核表
6.新生核对上报数据库填写说明
2016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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