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卫生健康委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做好2022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
湘卫人发〔2021〕33号
各市州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医疗卫生机构:
根据《国家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关于2022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卫考办发〔2021〕2号)要求,2022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定于2022年4月9、10、16、17日举行。为确保我省2022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顺利进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安排
(一)考试专业
报考人员可根据本人所从事的专业,在《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附件1)中选择相应专业进行报考。
(二)考试时间
护理学初级(师)专业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考试,具体安排如下:
考试科目 |
考试日期和时间 | |
基础知识 |
4月9日 |
9:00—11:00 |
相关专业知识 |
14:00—16:00 | |
专业知识 |
4月10日 |
9:00—11:00 |
专业实践能力 |
14:00—16:00 |
其他118个专业采用人机对话方式进行考试,具体安排如下:
考试科目 |
考试日期和时间 | |
基础知识 |
4月9、10、16、17日 |
8:30—10:00 |
相关专业知识 |
10:45—12:15 | |
专业知识 |
14:00—15:30 | |
专业实践能力 |
16:15—17:45 |
二、考试报名与现场确认
考试报名包括网上预报名和现场确认两个阶段。2021年12月20日-30日期间,报考人员可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www.21wecan.com)进行网上预报名。报考人员按要求填写《2022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申报表》(以下简称《考试申报表》,附件2),检查无误后直接打印,并确保打印的申请表内容与在网上填报的最终报名信息一致。
军队卫生人员不实行网上报名,由团级以上单位负责报名组织工作,师级以上单位负责对军队卫生人员的报考资格进行审核。团级以上单位派员持介绍信于2022年1月14日-20日期间到所在考点办理军队考生报考数据的交接和考试费用的缴纳。
2021年12月21日-31日期间,各市州考试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考点)可根据具体工作安排进行现场确认。各考点应提前公布现场确认的具体时间、地点等重要信息。
三、报名条件及相关政策
在湖南省内各医疗卫生机构工作(或人事档案托管在省内各人力资源机构)的在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如符合报考条件,可在相应的考点报考。
凡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1号)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和专业类别的考试。
(一)初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考条件
医士(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可视同取得医士职称;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可视同取得医师职称。按照《中医药法》参加中医医师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可视同取得医师职称。
护士(师):按照《护士条例》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取得护士执业资格,可视同取得护士职称;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从事护士执业活动满一年,可直接聘任护师职称;具备大专学历,从事护士执业活动满3年;或具备中专学历,从事护士执业活动满5年。均可参加护师资格考试。
药(技)士:具备相应专业中专、大专学历,可参加药(技)士资格考试。
药(技)师:具备相应专业硕士学位;或具备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或具备相应专业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或具备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取得药(技)士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均可参加药(技)师资格考试。
(二)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考条件
具备相应专业学历,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报名参加考试:
临床、口腔、中医类别主治医师:具备博士学位,并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或具备硕士学位,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后从事医疗执业活动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后从事医疗执业活动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医疗执业活动满4年;或具备大专学历,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医疗执业活动满6年;或具备中专学历,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医疗执业活动满7年。
公共卫生类别主管医师:具备博士学位并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公共卫生执业活动;或具备硕士学位,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公共卫生执业活动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公共卫生执业活动满4年;或具备大专学历,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公共卫生执业活动满6年;或具备中专学历,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公共卫生执业活动满7年。
主管护师:具备博士学位并注册从事护理执业活动;或具备硕士学位,经注册后从事护理执业活动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经注册并取得护师职称后,从事护理执业活动满4年;或具备大专学历,经注册并取得护师职称后,从事护理执业活动满6年;或具备中专学历,经注册并取得护师职称后,从事护理执业活动满7年。
主管药(技)师:具备博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取得药(技)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药(技)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或具备大专学历,取得药(技)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6年;或具备中专学历,取得药(技)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7年。
(三)报名参加2022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其学历或学位取得日期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聘任现职的工作年限)均截至2021年12月31日。报名条件中有关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规定,是指国家教育、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或学位。
(四)根据《中央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全面落实进一步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5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23号)的相关要求,参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的医务人员,在符合相应报名条件的基础上,晋升高一级职称可以提前一年申报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对做出突出贡献,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的,晋升高一级职称可以直接申报参加考试。参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一线医务人员范围按照《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聚焦一线贯彻落实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措施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1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以经国家卫生健康委核准的《湖南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工作情况统计表》为准)。上述享受提前申报的人员,原则上只享受一次政策优惠。
(五)鼓励卫生专业人才向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流动。凡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相应专业的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本科及以上学历、经全科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并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可直接参加全科医学专业中级职称考试。
(六)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医教协同进一步推进医学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63号)有关规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并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的,可直接参加中级职称考试。
(七)自2022年起,在初级(师)和中级考试中增加眼视光技术,专业代码分别为216和393。
自2024年起,将职业病学并入内科学专业、结核病学并入传染病学专业、职业卫生并入公共卫生专业、计划生育按专业内容分别并入妇产科和泌尿外科专业;将中医护理并入护理学专业,同时所有护理学专业考试中,相应增加中医内容。目录中将取消中医护理学(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204、374)、结核病学、职业病学、计划生育、职业卫生(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311、314、360、363)专业类别,相应专业报名人员请提前做好报考计划安排。
(八)根据《执业医师法》及有关文件规定,凡报考专业代码为301(含)至365(含)以及392专业的人员,应严格按照卫生技术人员的准入要求、所从事专业工作、医师资格类别和注册范围,选择相应专业进行申报,禁止跨执业类别报考,并在报名时提交相应专业医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各申报专业对应的医师资格类别和注册范围见《申报专业与医师资格类别执业范围对应表》(附件3)。
因工作岗位变动,需报考现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其从事现岗位专业工作时间须满2年(医师类需提供变更注册的医师执业证书;药、护、技类由医院提供现任岗位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其注明的工作岗位须同报考专业一致)。
(九)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关专业科目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报考人员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同一专业4个科目的考试,可取得该专业资格证书。对不同专业(含主、亚专业)之间各科目的考试合格成绩,不得作为同一专业合并计算。已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部分专业考试的人员,在规定的时限内报名参加剩余科目考试时须使用原档案号。
(十)各考点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81号)和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等25部门《关于印发〈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3号)要求,做好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持有中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员申请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关工作。港澳台和外籍人员可按照属地化原则报名参加考试,报名时应向当地考点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以及在医疗卫生机构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时间的证明。
四、资格审查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行网上报名前自审、报考人员所在单位资格初审、市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资格复核、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资格复审。报考人员只有通过资格初审、复核和复审才能被认定为资格审查通过。建立健全报考告知承诺制和追溯追责复核制。报考人员所提供的资料和所填报的信息必须真实有效。经核查,如发现不符合报考条件或存在弄虚作假的考生,将按相关规定予以追责。由相关考点按规定程序逐级报请国家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取消其相应的资格,据此获得的后续资格或其他权益,也一律取消,并记入其专业技术档案和有关诚信档案。
资格审查使用网上报名系统打印的《考试申报表》,报考人员及其所在单位相关经办人员、市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经办人员须在表内相应栏目内签名、盖章,不得再自行增设其他签章环节。资格审查提交材料要求见附件4。
2022年2月10日前进行资格复核和复审工作,相关工作由市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资格审查不合格者,不得参加考试。
(一)个人自审。报考人员在报考前务必全面准确把握报考条件和要求,在确认本人完全符合各项规定后方能报名(把握不准的可在报考前咨询考点)。报考人员报名后,打印《考试申报表》,并在“申报人员签名栏”内签署本人姓名,进行真实性承诺。
(二)资格初审。报考人员所在单位(或人事档案所在机构)须对报考人员《考试申报表》所填信息逐一核实,对照相关证明材料严格把关,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强网上查询验证,严防弄虚作假,确保其符合报名条件。初审符合条件的,由所在单位在《考试申报表》中相应栏内签署“初审合格”意见并盖章,人事档案托管在人事代理机构的报考人员,除所在单位盖章外,人事代理机构也需要盖章确认。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告知报考人员不得参加资格复核和考试。
(三)资格复核。各市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湖南考区考试报名文件的有关要求,认真核对申报人姓名、性别、年龄、单位、专业、学历、资历等相关条件。对符合报考条件的,在《考试申报表》中相应栏内签署“复核合格”意见并盖章。对不符合条件的,告知报考人员不符合报考条件,不得参考。
(四)资格复审。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市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复核的基础上,对照报考人员相关材料进行复审。复审合格的,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人或经审人须在《考试申报表》中相应栏内签署“复审合格”意见并盖章;审查不合格者予以退回。
为方便报考人员,资格审查复核和复审可安排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进行。此外,报考人员如有《考试申报表》签名、盖章等信息不齐或学历、资历佐证材料不完备的,允许进行一次补审,由各考点另行通知。报考人员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补审导致无法参加考试的,由报考人员自行负责。
各市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各考点现场报名资格审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对把关不严的,在考点考务管理质量评估时予以扣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省职改办将会同省卫生系列职改领导小组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
五、报考缴费
根据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公布卫生计生行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湘卫财务发〔2017〕10号)文件,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初、中级)按每人每科目70元(共4个科目)收取。
湖南考区将采用网上缴费方式。请各考点做好考生的通知和宣传工作,提醒考生(含历史考生)务必在通过资格审核后及时进行网上缴费。网上缴费时间为2022年2月15日—25日,逾期未缴费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考试。
六、合格确认和证书颁发
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将于考试结束后两个月内在中国卫生人才网公布考试成绩,考生可在规定时间内下载打印成绩单。
各市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文确认本市州合格人员名单。市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在《考试申报表》“资格考试部门意见栏”中签名、盖章。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在《考试申报表》“证书颁发部门意见栏”中签名、盖章。
合格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寄送湖南考区,由考区分发至各考点。
七、考试工作要求
各市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按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关于印发〈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管理规定〉的通知》(卫考办函〔2015〕1号)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31号令)的要求,加强领导,落实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担任考点第一责任人的要求,强化对考试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切实做好考试的保密工作,严防失泄密事件发生。要加强沟通协调,严肃考风考纪,积极争取公安、电力、无线电管理和交通等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密切关注考试舆情,有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要严格按照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的有关要求,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做好报名、现场确认、资格审查、考试实施期间的防护工作,聘请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专业人员对疫情防控工作进行现场指导,保障广大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坚持以人为本,做好考生服务,确保考试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 湖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021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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