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4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局,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2024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及有关工作要求,现将2024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科目、时间和成绩管理
(一)考试科目、时间
2024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详见附件1,考试分为人机对话和纸笔两种方式进行。
护理学初级(师)专业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考试,具体安排如下:
考试科目 |
考试日期和时间 | |
基础知识 |
4月13日 |
9∶00-11∶00 |
相关专业知识 |
14∶00-16∶00 | |
专业知识 |
4月14日 |
9∶00-11∶00 |
专业实践能力 |
14∶00-16∶00 |
其他112个专业采用人机对话方式进行考试,具体安排如下:
考试科目 |
考试日期和时间 | |
基础知识 |
4月13、14、20、21日 |
8∶30-10∶00 |
相关专业知识 |
10∶45-12∶15 | |
专业知识 |
14∶00-15∶30 | |
专业实践能力 |
16∶15-17∶45 |
(二)成绩管理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关专业科目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应试人员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同一专业4个科目的考试,可取得该专业资格证书。对不同专业(含主亚专业)之间各科目的考试合格成绩,不得作为同一专业合并计算。已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通过部分科目的人员,在规定的时限内报名参加剩余科目考试时须确保证件号码一致。因证件号码填写不一致导致考试合格成绩无法合成的,由本人承担相应责任。
二、有关报名政策及条件
(一)凡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1号)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和专业类别的考试(详见附件2)。
(二)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医教协同进一步推进医学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63号)有关规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并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疆、西藏及四省藏区等艰苦边远地区可放宽到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可直接参加中级职称考试。
(三)根据《中央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全面落实进一步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5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23号)相关要求,参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一线医务人员,在符合相应报名条件的基础上,晋升高一级职称可以提前一年申报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对作出突出贡献,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的,晋升高一级职称可以直接申报参加考试。参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一线医务人员范围按照《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聚焦一线贯彻落实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措施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10号)规定执行。上述享受提前申报的人员,原则上只享受一次政策优惠。
(四)凡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卫生专业中级技术资格全科医学、全科医学(中医类)和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
(五)2024年度报考人员,其学历或学位取得时间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均截至2023年12月31日。因工作岗位变动,需报考现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其从事现岗位专业工作时间须满2年。
报名条件中有关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规定,是指国家教育、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或学位。在计算任职年限时,从事医疗或护理等执业活动的,从执业注册时间算起;取得护师、药师或技师等职称,从取得相应资格时间算起。
(六)自2024年起,职业病学并入内科学专业、结核病学并入传染病学专业、职业卫生并入公共卫生专业、计划生育按专业内容分别并入妇产科和泌尿外科专业;中医护理并入护理学专业,所有护理学专业考试中相应增加中医内容。目录中取消中医护理学(初级师、中级,原专业代码为204、374)、结核病学、职业病学、计划生育、职业卫生(中级,原专业代码分别为311、314、360、363)专业类别。
2023年报考中医护理学(初级师、中级)、结核病学、职业病学、计划生育、职业卫生(中级)专业类别的人员通过部分科目的,在2024年报考其执业范围内的相关专业时,保留2023年通过科目成绩进行滚动管理,两年内通过四个科目的为考试合格,予以发放2024年报考专业的资格证书。
(七)凡报考《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专业代码为301至365以及392专业的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并在报名时提交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凡报考专业代码为203以及368-373专业的人员,应具有护士执业资格,并在报名时提交护士执业证书。
(八)按照《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国办发〔2018〕81号)和《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等25部门关于印发<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3号)要求,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持有中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员可按规定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九)军队卫生人员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另行通知。
三、报名与资格审查
(一)2024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统一采用网上报名方式。请应试人员认真阅读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官方网站(www.21wecan.com)“考试评价”-“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通知公告”专栏《2024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生须知》并按流程要求完成用户注册、上传基本照片、学历学位信息维护、绑定微信后,进行网上报名、网上缴费和成绩查询。
报名时间:2023年12月1-14日。
应试人员应认真阅读报名有关文件和提示,如实填写、提交报名信息;按属地原则正确选择工作单位所在我市为报考考点(合格证书由我市负责发放)。应试人员在报名时,由于自身原因报错级别、专业或填错个人信息的,由本人承担相应责任。
(二)现场确认、资格审查工作按属地原则进行。报名时,系统将对被检索为历史考生的应试人员实行自动确认,已通过系统自动确认的应试人员无需进行现场确认。我市仍需对历史考生进行资格审查工作。
现场确认时间:2023年12月11-15日。
未被系统自动确认的应试人员均须进行现场确认。现场确认时间为2023年12月11-15日,每天上午9:00-11:30,下午14:00-16:30,其中12月15日下午截止时间为16:00,现场确认地点见附件3。应试人员填报并确认报名信息后,应及时通过报名系统打印《2024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经单位审查、盖章后,在规定时间内到我市指定地点办理现场确认手续。应试人员现场确认时提供的材料应包括:
1.应试人员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
2.单位签署报考意见并盖章的《2024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
3.按照报考条件规定提供所需的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原件;
4.按照报考条件规定提供所需的初级资格证书或医师执业证书、护士执业证书、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原件。
对应试人员资格审查工作具体包括:通过审查原始材料确认网报系统中应试人员身份、学历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等报考条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及应试人员是否符合报考条件等。对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在考务管理系统中予以通过,并将通过人员信息数据通过考务管理系统提交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根据系统设置条件,自动对我市提交的应试人员网上报考信息进行审核筛选,对报考条件存疑的应试人员信息退回我市重新审查。
各区(市)、市直有关部门务必要严格报名审查工作,认真审查报考资格和有关证件,按规定签署意见,加盖印章,留存并妥善保管应试人员报名材料备查。务必按时将应试人员报考资格全部审查完毕,以确保卫生考试报名工作顺利进行。
(三)应试人员应及时查看资格审核状态并在规定时间范围内进行网上缴费。资格审核通过的应试人员须于2024年1月29日-2月8日期间登录报名系统进行网上缴费。逾期未办理资格审查、网上缴费的,视作放弃。
应试人员应牢记现场确认方式、时间、地点、缴费时间及方式,按时办理资格审查、网上缴费,避免因逾期未审查、未缴费影响参加考试。
(四)应试人员参加考试前须及时登录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官方网站(www.21wecan.com)打印准考证,打印准考证系统开放时间为2024年4月1-21日。
四、收费标准
根据《关于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三项考试考务费标准的通知》(卫人才发〔2016〕66号)和《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字〔2020〕180号)文件规定,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每人每科70元。
五、组织实施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精心组织,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完善考试应急预案,建立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机制,确保考试组织实施安全、平稳、顺利。
附件:1.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
2.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
3.现场确认地点
枣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枣庄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11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枣庄市人事考试中心)
附件1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
一、初级(士)考试专业
专业代码 |
专业名称 |
101 |
药学 |
102 |
中药学 |
103 |
口腔医学技术 |
104 |
放射医学技术 |
105 |
临床医学检验技术 |
106 |
病理学技术 |
107 |
康复医学治疗技术 |
108 |
营养 |
109 |
卫生检验技术 |
110 |
病案信息技术 |
二、初级(师)考试专业
专业代码 |
专业名称 |
201 |
药学 |
202 |
中药学 |
203 |
护理学 |
205 |
口腔医学技术 |
206 |
放射医学技术 |
207 |
临床医学检验技术 |
208 |
病理学技术 |
209 |
康复医学治疗技术 |
210 |
营养 |
211 |
卫生检验技术 |
212 |
心理治疗 |
213 |
病案信息技术 |
214 |
输血技术 |
215 |
神经电生理(脑电图)技术 |
216 |
眼视光技术 |
三、中级考试专业
专业代码 |
专业名称 |
301 |
全科医学 |
302 |
全科医学(中医类) |
303 |
内科学 |
304 |
心血管内科学 |
305 |
呼吸内科学 |
306 |
消化内科学 |
307 |
肾内科学 |
308 |
神经内科学 |
309 |
内分泌学 |
310 |
血液病学 |
312 |
传染病学 |
313 |
风湿与临床免疫学 |
315 |
中医内科学 |
316 |
中西医结合内科学 |
317 |
普通外科学 |
318 |
骨外科学 |
319 |
胸心外科学 |
320 |
神经外科学 |
321 |
泌尿外科学 |
322 |
小儿外科学 |
323 |
烧伤外科学 |
324 |
整形外科学 |
325 |
中医外科学 |
326 |
中西医结合外科学 |
327 |
中医肛肠科学 |
328 |
中医骨伤学 |
329 |
中西医结合骨伤科学 |
330 |
妇产科学 |
331 |
中医妇科学 |
332 |
儿科学 |
333 |
中医儿科学 |
334 |
眼科学 |
335 |
中医眼科学 |
336 |
耳鼻咽喉科学 |
337 |
中医耳鼻喉科学 |
338 |
皮肤与性病学 |
339 |
中医皮肤与性病学 |
340 |
精神病学 |
341 |
肿瘤内科学 |
342 |
肿瘤外科学 |
343 |
肿瘤放射治疗学 |
344 |
放射医学 |
345 |
核医学 |
346 |
超声波医学 |
347 |
麻醉学 |
348 |
康复医学 |
349 |
推拿(按摩)学 |
350 |
中医针灸学 |
351 |
病理学 |
352 |
临床医学检验学 |
353 |
口腔医学 |
354 |
口腔内科学 |
355 |
口腔颌面外科学 |
356 |
口腔修复学 |
357 |
口腔正畸学 |
358 |
疼痛学 |
359 |
重症医学 |
361 |
疾病控制 |
362 |
公共卫生 |
364 |
妇幼保健 |
365 |
健康教育 |
366 |
药学 |
367 |
中药学 |
368 |
护理学 |
369 |
内科护理 |
370 |
外科护理 |
371 |
妇产科护理 |
372 |
儿科护理 |
373 |
社区护理 |
375 |
口腔医学技术 |
376 |
放射医学技术 |
377 |
核医学技术 |
378 |
超声波医学技术 |
379 |
临床医学检验技术 |
380 |
病理学技术 |
381 |
康复医学治疗技术 |
382 |
营养 |
383 |
理化检验技术 |
384 |
微生物检验技术 |
385 |
消毒技术 |
386 |
心理治疗 |
387 |
心电学技术 |
388 |
肿瘤放射治疗技术 |
389 |
病案信息技术 |
390 |
输血技术 |
391 |
神经电生理(脑电图)技术 |
392 |
急诊医学 |
393 |
眼视光技术 |
附件2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贯彻新时代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自觉践行“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职业精神,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协作精神、敬业精神和医德医风。
二、身心健康,心理素质良好,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三、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医疗类、护理类职称,应取得相应职业资格,并按规定进行注册,取得相应的执业证书。
四、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各层级职称,除必须达到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分别具备以下条件。
(一)初级职称
医士(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可视同取得医士职称;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可视同取得医师职称。按照《中医药法》参加中医医师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可视同取得医师职称。
护士(师):按照《护士条例》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取得护士执业资格,可视同取得护士职称;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从事护士执业活动满一年,可直接聘任护师职称。具备大专学历,从事护士执业活动满3年;或具备中专学历,从事护士执业活动满5年,可参加护师资格考试。
药(技)士:具备相应专业中专、大专学历,可参加药(技)士资格考试。
药(技)师:具备相应专业硕士学位;或具备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或具备相应专业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或具备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取得药(技)士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可参加药(技)师资格考试。
(二)中级职称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中级职称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具备相应专业学历,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报名参加考试:
临床、口腔、中医类别主治医师:具备博士学位,并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或具备硕士学位,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后从事医疗执业活动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后从事医疗执业活动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医疗执业活动满4年;或具备大专学历,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医疗执业活动满6年;或具备中专学历,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医疗执业活动满7年。
公共卫生类别主管医师:具备博士学位并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公共卫生执业活动;或具备硕士学位,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公共卫生执业活动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公共卫生执业活动满4年;或具备大专学历,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公共卫生执业活动满6年;或具备中专学历,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公共卫生执业活动满7年。
主管护师:具备博士学位并注册从事护理执业活动;或具备硕士学位经注册后从事护理执业活动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经注册并取得护师职称后,从事护理执业活动满4年;或具备大专学历,经注册并取得护师职称后,从事护理执业活动满6年;或具备中专学历,经注册并取得护师职称后,从事护理执业活动满7年。
主管药(技)师:具备博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取得药(技)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药(技)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或具备大专学历,取得药(技)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6年;或具备中专学历,取得药(技)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7年。
附件3
现场确认地点
序号 |
确认点名称 |
确认点地址 |
确认时间 |
咨询电话 |
备注 |
1 |
市中区 |
市中区龙山路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3楼(市中区青檀路122号,区卫健局对面联通后院) |
2023年12月11日-15日(每天上午9:00-11:30,下午14:00-16:30,其中12月15日下午截止时间为16:00。) |
3066996 3317084 |
市中区所属单位 |
2 |
峄城区 |
峄城区卫健局(峄城区榴园路7号701室) |
7781180 |
峄城区所属单位 | |
3 |
山亭区 |
山亭区卫健局3楼312室(山亭区府前路41号) |
8829885 |
山亭区所属单位 | |
4 |
台儿庄区 |
台儿庄区卫健局六楼604室(台儿庄区运河大道3757号) |
6686819 |
台儿庄区所属单位 | |
5 |
薛城区 |
薛城区卫生健康局政工室(薛城区湘江路,薛城仲建商务广场C906室) |
4485307 |
薛城区、高新区所属单位 | |
6 |
滕州市 |
滕州市卫生健康局南楼6楼会议室(滕州市学院路100号) |
5513324 |
滕州市所属单位 | |
7 |
山东颐养健康集团滕南医院 |
滕南医院人事科109室 |
3027017 |
山东颐养健康集团滕南医院 | |
8 |
山东国欣颐养集团枣庄医院 |
山东国欣颐养集团枣庄医院人事科(枣庄市市中区胜利路188号) |
4071420 |
山东国欣颐养集团枣庄医院 | |
9 |
山东国欣颐养集团枣庄中心医院 |
山东国欣颐养集团枣庄中心医院人事科(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祁连山路2666号) |
4060017 |
山东国欣颐养集团枣庄中心医院 | |
10 |
山东国欣颐养集团枣庄东郊医院 |
东郊医院人事科(枣庄市市中区西王庄乡) |
3670830 |
山东国欣颐养集团枣庄东郊医院 | |
11 |
枣庄市立医院 |
枣庄市立医院老门诊楼527室人力资源部(市中区龙头中路41号) |
3288012 |
枣庄市立医院 | |
12 |
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医院枣庄医院 |
医院二期科研楼六楼第一会议室(薛城区太行山路2666号) |
3068011 |
北京中医药大学 | |
13 |
枣庄市精神卫生中心 |
枣庄市医养康复中心办公楼217室(薛城区复元五路567号) |
8076115 |
枣庄市精神卫生中心 | |
14 |
枣庄市妇幼保健院 |
枣庄市妇幼保健院C2区11楼科教科(薛城区光明路与复元三路交叉口向南1200米) |
3699016 |
枣庄市妇幼保健院 | |
15 |
枣庄市皮肤病性病防治院 |
枣庄市皮肤病性病防治院人事科(滕州市学院路2222号) |
5506631 |
枣庄市皮肤病性病防治院 | |
16 |
枣庄市胸科医院 |
枣庄市胸科医院人力资源部(滕州市腾飞东路1795号) |
5268018 |
枣庄市胸科医院 | |
17 |
枣庄市口腔医院 |
枣庄市口腔医院205室(薛城区黄河路和峨眉山路交叉口) |
5735813 |
枣庄市口腔医院 | |
18 |
枣庄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枣庄市薛城区六盘山669号 |
3698959 |
枣庄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
19 |
枣庄市中心血站 |
枣庄市市中区文化东路40号 |
3319540 |
枣庄市中心血站 | |
20 |
枣庄市人事考试中心 |
枣庄市人事考试中心361室(枣庄市薛城区民生路366号南辅楼三楼,枣庄市财政局北侧) |
3362789 |
驻枣及市属其他单位 |
原文链接:http://zzhrss.zaozhuang.gov.cn/rsks/ggl/202311/t20231130_17969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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