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2年度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初级、中级)自治区合格标准的公告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现将2022年度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初级、中级)自治区合格标准公告如下 :
一、合格标准
(一)除南疆四地州外,自治区地州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初级、中级)各科目合格标准为49分。
(二)除南疆四地州外,自治区县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初级、中级)各科目合格标准为42分。
(三)南疆四地州本级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初级、中级)各科目合格标准为40分。
(四)南疆四地州所辖县市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初级、中级)各科目合格标准为31分。
二、相关政策
(一)达到自治区地州级及以上合格标准(49分),未达到国家合格标准(60分)的,发放自治区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考试合格证明和资格证书在自治区范围内注册和使用。
(二)达到自治区县级及以下合格标准(42分)的,未达到自治区地州级及以上合格标准(49分)且工作单位为县级及以下机构的,发放自治区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考试合格证明和资格证书在南疆四地州地州级和自治区县级及以下范围内注册和使用。
(三)达到南疆四地州本级合格标准(40分)未达到自治区地州级及以上合格标准(49分)且工作单位在南疆四地州的,发放自治区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考试合格证明和资格证书在南疆四地州范围内注册和使用。
(四)达到南疆四地州所辖县市级及以下合格标准(31分)的,未达到南疆四地州地州级(40分)且工作单位为南疆四地州县级及以下机构的,发放自治区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考试合格证明和资格证书在南疆四地州县级及以下范围内注册和使用。
(五)通过自治区合格标准科目成绩不与上一年度成绩合并滚动。
各地,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有疑义,请及时联系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人事处、自治区医疗卫生服务管理指导中心医学考试中心。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联系人:彭伊玲,0991—3689692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人事处联系人:梁宁,0991—8560211
自治区医疗卫生服务管理指导中心医学考试中心联系人:潘红,0991—3639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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