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大连考点)考前温馨提示
2021年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大连考点)将于4月24日进行,本次考试采用人机对话方式,半天为一个轮次,考生将随机分配至一个轮次完成专业实务和实践能力两个科目的考试,具体时间以准考证通知为准。
考生可于4月23日前登陆中国卫生人才网(www.21wecan.com),点击“2021年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准考证打印入口”,填写姓名、证件类型、证件编号,下载打印准考证。准考证是参加考试的重要身份证明,请考生妥善保管,并注意核对准考证上的考试时间、考场地址,仔细阅读考生须知等重要信息。考生可下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人机对话考试考生练习版》提前练习,熟悉操作。
为更直观的考查考生临床实践能力,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将出现含有视频的选择题,不包含声音元素,考生需要根据视频信息和试题给出的文本信息,选择正确的答案。样题可参考机考考生练习版软件模拟练习。如考生在答题时遇到考试机故障、视频无法正常显示等问题,请不要慌张,也不要频繁点击视频;须立即向监考人员进行报告,冷静等待处理。
参加考试的考生只需携带身份证件和准考证进入试室,禁止佩戴手表和携带纸、笔、橡皮等任何文具进入座位。
请广大考生提前熟悉考场路线,考试开始15分钟后考生不得入场,切勿错过考试时间。
考试将近,很多不法培训机构、助考机构会以“包过”、“提供答案”和售卖“绝密真题”等名义进行各种违法诈骗活动,在此郑重提醒各位考生,提高警惕,不要上当受骗,天下没有掉下来的馅饼!
考生必须了解并严格遵守《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31号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中相关规定。
考生疫情防控事项按照《2021年全国护士资格考试大连考点考生疫情防控事项公告》(详见大连市卫生健康委网站http://hcod.dl.gov.cn)执行。
附件:1.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有关考试违法行为处理的规定
大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4月13日
附件1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31号令)
第二章 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六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携带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进入座位,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经提醒仍不按规定书写、填涂本人身份和考试信息的;
(三) 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四)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五)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或者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
(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七)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的;
(八)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电子化系统设施的;
(九)未按规定使用考试系统,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十)其他应当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三)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四)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五)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的;
(六)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 应试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责令离开考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应试人员的;(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十条 应试人员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由证书签发机构宣布证书或者成绩证明无效,并按照本规定第七条处理。
第十一条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应试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由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作答内容雷同的具体认定方法和标准,由省级以上考试机构确定。
应试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违纪违规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处理。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建立,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考试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用人单位及社会提供查询,相关记录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核发和注册、职称评定的重要参考。考试机构可以视情况向社会公布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相关信息,并通知当事人所在单位。
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有关考试违法行为处理的规定:
1.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将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修改为:“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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