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台区2011年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工作的相关通知
2011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开始,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1、网上报名时间:2010年12月28日—2011年1月16日;
请各位考生在此期间登陆中国卫生人才网(www.21wecan.com.cn)按要求填报个人信息。
2、现场审核时间:2011年1月11日—2011年1月20日(周六、日办公);
上午9:00—11:00;
下午13:30—16:30;
请完成网上报名的考生在此期间,带齐相关材料(请看到附件)到丰台区卫生局(丰台镇西安街3号,丰台卫生局五楼第一会议室)进行审核、缴费并确认。
报名费用:初级(士、师)50元/科
中级70元/科
附件:关于丰台考点2011年度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及个人:
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关于北京地区2011年度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专技发[2010]313号)和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关于2011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计划的通知》(卫人才发[2010]第181号),为顺利完成报名及考试各阶段的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报名时间及程序:
北京地区2011年度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报名考试全部采用网上报名现场确认的方式,具体程序如下。
(一)2010年12月28日至2011年1月16日前由考生本人登陆中国卫生人才网(www.21wecan.com.cn),按照《考生报名操作手册》、《2011年度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网上报名系统填表说明》等有关此次考试报名的规定,并按照上述规定的方法进行报名,按要求填写各项报考信息、上传个人jpg格式照片[照片具体要求为:(1)上传照片必须为考生本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证件照,务必保证照片清晰、可辨认,其他如生活照、视频捕捉、摄像头所摄等照片一律不予审核,除军人外其他报名人员不得着制式服装拍照,女性不得穿背带式服装拍照;(2)照片大小为小二寸,格式为jpg,文件大小必须在15kb——45kb之间;(3)头部占照片尺寸的2/3,白色背景;(4)面部正面头发不得过眉,露双耳,常带眼镜的考生应配戴眼镜,不得佩戴首饰]、选择考试地点。考生完成网上报名并确认报名信息无误后,请自行打印《2011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以下均简称“报名表”),到所在单位和档案存放地审查盖章,供现场确认时使用。考生要妥善保管个人用户名和密码,备报名确认时使用。
(二)2011年1月11日-20日,考生或单位人事部门携带下列资料到丰台区卫生局(丰台镇西安街3号,丰台卫生局五楼第一会议室)进行资格审核、交费及信息确认等工作,未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现场进行资格审核、交费及信息确认者,一律视为网上报名无效。
1、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和档案存放单位审查盖章后的《报名表》;
2、本人身份证或军官证;
3、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本单位《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5、低一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凡报考《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专业代码为301至365专业的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并在报名时提交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7、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提前报考的人员单位须出具在岗并同意提前申报的证明;
8、已通过部分科目考试的人员,报名时须提交由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统一印发的2010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单;
9、转专业人员须提交单位出具从事现专业岗位工作满2年的时间证明;
10、本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白底证件照与上传同版小二寸照片2张;
11、根据北京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京价(收)字[2002]164号)规定的收费标准:初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每人每科50元,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每人每科70元。
(三)自2011年4月28日起,考生可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http://21wecan.com.cn)打印准考证,(照片必须为彩色)截止时间为5月29日。
二、报名条件
在北京地区经国家或北京市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内,从事医疗、预防、保健、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专业工作的人员,可报名参加北京地区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报名参加北京地区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同时具备下列相应条件:
(一)参加药(技)士资格考试
取得相应专业中专或专科学历。(2010年及以前毕业)
(二)参加药(护、技)师资格考试
1、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药(护、技)士职务满5年;(2005年及以前士)
2、取得相应专业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2008年及以前毕业)
3、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或硕士学位。(2010年及以前毕业)
具有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并成绩合格,可以取得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在达到《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护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年限后,可直接聘任护师专业技术职务。
(三)参加中级资格考试
1、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7年;(2003年及以前师)
2、取得相应专业专科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6年;(2004年及以前师)
3、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4年;(2006年及以前师)
4、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2年;(2008年及以前师)
5、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其中参加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和全科医学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先取得执业医师资格)。
凡在北京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1、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
2、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
3、受到行政处分者未满2年;
4、伪造学历或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未满2年;
5、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考试时间
(一)临床医学(专业代码为301至360)以及中药学初级(士)、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102、202、367)、中医护理学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204、374)等65个专业“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和“专业实践能力”4个科目的考试,均采用人机对话的方式进行。采用人机对话方式进行考试的具体安排如下:
考试科目 | 考试日期和时间 | |
基础知识 | 5月21、22、28、29日 | 8:30~10:00 |
相关专业知识 | 11:00~12:30 | |
专业知识 | 14:00~15:30 | |
专业实践能力 | 16:30~18:00 |
(二)其他52个专业的4个科目仍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考试,考试时间安排如下:
考试科目 | 考试日期和时间 | |
基础知识 | 5月21日 | 9:00~11:00 |
相关专业知识 | 14:00~16:00 | |
专业知识 | 5月22日 | 9:00~11:00 |
专业实践能力 | 14:00~16:00 |
四、其他说明的问题
(一)凡符合《关于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发[2003]1号)规定的报名条件(见附件1)的人员,可根据本人所从事的专业工作,在《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见附件2)中选择报考相应专业类别。因工作岗位变动,需报考现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其从事现岗位专业工作时间须满2年。对于未列入考试目录的专业,经单位相关部门考核并人事部门审核后,由市人力社保局批准组建的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二)为加强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凡在北京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
(三)报名参加2011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各级别考试的人员,其学历取得时间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均截止2010年12月31日。报名条件中有关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规定,是指国家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或学位。
(四)符合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居民可按照就近原则在北京考区报名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时应向考试报名机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以及在医疗卫生机构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
(五)自2011年度起,《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增加神经电生理(脑电图)技术(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215、391)专业类别。
(六)凡报考《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专业代码为301至365专业的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并在报名时提交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证书。
(七)根据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卫生部令第74号),具有护理、助产专业中专和大专学历的人员,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并成绩合格,可取得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护理初级(师)专业技术资格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具有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并成绩合格,可以取得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在达到《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护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年限后,可直接聘任护师专业技术职务。(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另行通知)
(八)考试用书有关请看中国卫生人才网通知。
五、考试成绩管理办法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关专业科目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同一专业4个科目的考试,可取得该专业资格证书。对不同专业(含主亚专业)之间各科目的考试合格成绩,不得作为同一专业合并计算。已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部分专业考试的人员,在规定的时限内报名参加剩余科目考试时须使用原档案号。对单科考试合格成绩在有效期限内,因工作变动等原因,到异地参加本专业剩余科目考试并合格的,由该地区进行数据合成统计,并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该专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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