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卫生健康委 市人社局关于2022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安排的预通知
各区卫生健康委、人社局,市卫生健康委直属各单位,医学院校及附属医院,部分中央驻津医院、企事业单位医院,各有关单位:
根据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关于2022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考办发〔2021〕2号)、《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关于2022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安排的通知》(卫人才发〔2021〕102号)要求,为保证考试顺利进行,现将我市2022年度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安排预通知如下:
一、考试报名条件
(一)凡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1 号)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和专业类别的考试。
(二)根据《中央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全面落实进一步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5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23号)相关要求,参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一线医务人员,在符合相应报名条件的基础上,晋升高一级职称可以提前一年申报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对做出突出贡献,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的,晋升高一级职称可以直接申报参加考试。上述享受提前申报的人员,原则上只享受一次政策优惠。
(三)2022年度报考人员,其学历或学位取得日期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均截至2021年12月31日。报名条件中有关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规定,是指国家教育、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或学位。
(四)自2022年起,在初级(师)和中级考试中增加眼视光技术,专业代码分别为216和393。相关人员按要求参加对应级别的考试,我市将不再组织开展“眼科技术专业”考试。
自2024年起,将职业病学并入内科学专业、结核病学并入传染病学专业、职业卫生并入公共卫生专业、计划生育按专业内容分别并入妇产科和泌尿外科专业;将中医护理并入护理学专业,同时所有护理学专业考试中,相应增加中医内容。目录中将取消中医护理学(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204、374)、结核病学、职业病学、计划生育、职业卫生(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311、314、360、363)专业类别,相应专业报名人员请提前做好报考计划安排。
(五)凡报考《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专业代码为301至365以及392专业的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并在报名时提交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因工作岗位变动、需报考现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其从事现岗位专业工作时间须满2年。
(六)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关专业科目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同一专业4个科目的考试,可取得该专业资格证书。对不同专业(含主亚专业)之间各科目的考试合格成绩,不得作为同一专业合并计算。已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部分专业考试的人员,在规定的时限内报名参加剩余科目考试时须使用原档案号。
(七)护理学初级(师)专业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考试,具体安排如下:
考试科目 |
考试日期和时间 | |
基础知识 |
4月9日 |
9:00-11:00 |
相关专业知识 |
14:00-16:00 | |
专业知识 |
4月10日 |
9:00-11:00 |
专业实践能力 |
14:00-16:00 |
其他118个专业采用人机对话方式进行考试,具体安排如下:
考试科目 |
考试日期和时间 | |
基础知识 |
4月9、10、 16、17日 |
8:30-10:00 |
相关专业知识 |
10:45-12:15 | |
专业知识 |
14:00-15:30 | |
专业实践能力 |
16:15-17:45 |
人机对话考试各专业考试日期安排由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根据报名情况另行通知。
(八)按照《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国办发〔2018〕81号)和《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等25部门关于印发〈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3号)要求,做好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持有中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员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关工作。
(九)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由市医学考试中心负责。考试报名分为网上预报名和现场审核确认两个阶段。市医学考试中心、各区卫生健康委及各单位应统一使用《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管理系统》进行考生的确认和资格审核。市医学考试中心统筹安排考试报名、材料报送等工作,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二、相关要求
(一)市医学考试中心、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文件规定,认真做好考试报名组织工作。根据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做好考试审核、考试期间的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确保广大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市医学考试中心、各有关单位要坚持以人为本,做好考生服务。加强对报考人员管理和考风考纪教育,提高考生遵纪守规意识,加强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的宣传,确保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市医学考试中心及相关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领导,强化对考试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切实做好保密工作,严防失泄密事件发生,加强沟通协调,严肃考风考纪,积极争取公安、电力、无线电管理和交通等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密切关注考试舆情,有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
2021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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